法律:在艺术的彼岸
多年前,读过山东大学陈炎先生写的一本《反理性思潮的反思》(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年)。这本不算太厚的著作剖析了叔本华、尼采、弗洛伊德、柏格森、海德格尔、萨特等人的思想。这些大名鼎鼎的近现代人物之所以被陈炎先生归为一类,是因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反理性。
为什么要反理性?在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那里,比如在笛卡尔、霍布斯、洛克、莱布尼兹、孟德斯鸠、康德等人的眼中,理性几乎被奉为“大写的真理”。为什么才过一二百年,一股强大的反理性思潮就汹涌而出,并且形成了与理性思潮相互竞争的态势?理性与反理性,到底孰优孰劣、孰是孰非?到底哪一种思潮更能解释这个世界,并进而改造这个世界?
在法律思想史上,我们总是被告知,法律的本质是理性,不仅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实在法也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在法律实践领域,我们确实也能够真切地体会到法律的理性特征:立法者总是在反复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写成法律条文;司法者总是在认真考虑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形成经得起二审甚至再审的判决意见;律师们的理性精神更不可能受到质疑,因为他们总是要理性地动用所有的技术与资源,竭尽全力地追求一个对于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对于他自己最为有利的诉讼结果。在人们的印象中,包括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法学学者在内的法律共同体,都是一群典型的理性人,一般不会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思考或行为。
然而,法律共同体也许是理性的,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主体都是理性的。比如,有的诉讼当事人,愿意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时间、心理折磨等多方面的代价,仅仅就是为了五毛钱或一块钱的民事赔偿。从经济效率上看,这样的官司,即使打赢了,也是得不偿失。还有一些当事人,为了他们已经认定的某个目标,经年累月地投身于某个官司,坚持了十多年、数十年的也不乏其人。在理性的旁观者看来,他们的这种选择令人同情、令人感慨,有时还令人钦佩,甚至还被舆论家们赞赏地评价为“权利意识的觉醒”。然而,就一般人看来,某些“五毛钱官司”,某些“倾家荡产也要打下去”的官司,却很难说是一种理性的行为选举。
某些当事人为什么会选择这种“不理性”甚至“反理性”的行为?如果你向他们询问,他们会告诉你,只是因为“咽不下这口气”,只是为了“争一口气”,等等。然而,他们要“争”的这“一口气”到底是什么?旁观者虽然可以理解、可以体会,但它毕竟还是一个看不见也摸不着的“东西”。当事人为了这样“一口”神秘的“气”,即使付出一切身家性命也再所不惜。站在理性的角度上看,这似乎是一种荒谬的行为。但是,这种反理性的行为本身,恰恰满足了人们“争一口气”的强烈愿望。
法律本身是理性的,法律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理性的需要。然而,当人们试图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满足“争一口气”的需要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人们是在通过一种理性的方式来满足一种反理性的需要。这种需要,可以理解为人类对于激情或情感的需要,但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人类对于艺术的需要。
与法律的理性特征相反,大部分艺术的主题都是反理性的。毕加索的绘画,怪诞而离奇,距离正常的人类理性是遥远的;在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中,活人与鬼魂可以相互交流,实在难称理性;古典小说《西游记》讲述的“猴子奇遇”,更是荒诞不经;书法大师们创作的“狂草”,难以辨识,甚至不能充当普通公众之间相互交流的媒介;巴别尔笔下的骑兵军,英勇得近乎残忍,完全失去了对于生命的敬重,但却受到了广泛的欢迎,并引起了“读书界”的高度关注;宗教教义中的上帝或天堂,虚无飘渺,人们却趋之若鹜,很多信徒甚至深信不疑;就连理性哲学本身也只是少数人的游戏,与大多数人的日常洒扫几乎毫无关联,在芸芸从生看来,这些研究理性或反理性的哲学家,本身就是一些荒谬而可笑的怪异之人……。
艺术创作与艺术探索的过程无疑是理性的,但艺术所表达的人类情感,常常都是反理性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仅需要理性的法律,还需要各种反理性的宗教信仰、志怪传奇、神话故事、狂欢活动。在我们身边,反理性的暴力、吸毒、强奸、嫖娼等等之类的人类行为总是禁而不绝,其根源就在于,人类对于反理性永远都保留着一种强烈的渴望。
虽然反理性与理性都能够分别满足人类的不同需要,但是,反理性与理性之间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冲突。因此,人类的理性既要容忍一定限度内的反理性,要承认某些反理性的行为,但同时,又必须对另一些反理性的行为进行限制甚至禁止。不过,对于反理性的行为,人类的理性无论是予以承认还是进行限制,都离不开法律这种基本的方式。
法律严厉禁止的反理性行为主要是杀人、强奸等等之类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对人类的理性秩序构成了明显而严重的威胁。站在强奸者的立场上,虽然强奸之类的犯罪行为也确实满足了他们的某种反理性的需要,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对于人类社会的理性秩序已经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因而受到了理性法律的坚决反击。但是,另一些反理性的行为,比如艺术家们的臆想与构虚、普通公众的酗酒与狂欢等等,虽然同样满足了人类对于反理性的需要,但由于这些行为对于人类社会的理性秩序所构成的伤害是微弱的、间接的,因而得到了法律与理性的承认。不过,法律在承认这一类反理性行为的过程中,也经常处于犹豫不决的态度。比如,在春节期间,人们都喜欢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传统活动表达了人们的某种激情,寄托了人们的某种希望,满足了人们对于某些欲望、某种情感的需要,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样的行为在客观上又会损害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正是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这种两面性,理性的法律要不要严禁这种“不够理性”的行为,至今尚处于争论之中。这样的现象实际上意味着,哪些反理性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还有待于长期的权衡与反复的考虑。因为,法律要限制甚至禁止的反理性行为,同样可以满足某些人类群体的内在需要。因此,如果法律以理性的名义粗暴地禁止了所有的反理性行为,那么,这种禁止态度的本身很可能也是远离理性的,它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绝对地“存天理”(保存理性),绝对地“灭人欲”(杜绝反理性的“人欲”)。在这种情况下,人不再是目的,而是异化成为了保证“天理”的工具——对于此种现象,《庄子》一书曾经给予了入木三分的鞭笞和讽刺。
如果理性的行为是法律认可的行为,那么,反理性的行为则可以分为两类:法律不认可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认可的艺术行为。在人们的思想定式中,违法行为与艺术行为“风马牛不相及”,但是,在反理性这一点上,两者又是相通的,只不过,前者是法律禁止的反理性行为,后者是法律允许的反理性行为。如果说,法律惩罚违法行为,可以体现理性对于某些反理性行为的坚决抵制立场,那么,法律保护艺术行为,则表达了理性对于反理性的无可奈何的妥协态度。正是在这种妥协的态度中,我们可以体会到法律与艺术之间的对峙。这种对峙,就像法律与违法之间的对立一样,本质上就是理性与反理性之间的对立。不是吗?如果我们把法律的理性精神形象地描绘成整齐划一、说一不二、方正稳重、循规蹈矩,那么,艺术的反理性精神则恰好相反,它对应的图景是多姿多彩、汪洋恣意、打破陈规、不拘形迹。换言之,如果说理性的法律具有保守的品格,那么反理性的艺术则以新鲜为追求;如果法律表征的是秩序,那么艺术则是自由的象征——正如高尔泰先生的名言,“美是自由的象征”。
记得念小学的时候,教室的黑板上方总是写着一句伟人的教导:“严肃活泼”。这句话恰好可以分开来解释:理性的法律是“严肃”的,反理性的艺术是“活泼”的:“严肃”与“活泼”代表了人的两重需要。
的确,人类的需要永远是双重的,他们需要这个世界井井有条,严谨有序。以此为基础,可以建立起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生活预期,为了实现这个愿望,人类离不开理性的法律与法律的理性。但是,人类也有一种强烈的渴望去突破常规、打破秩序、获得刺激、体验新奇,这种埋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渴望,既使他们做出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使他们投入到各种各样的艺术活动中去。一言以蔽之,不仅违法行为处在法律的对立面,艺术创造也处在法律的对立面。就像一条流淌的河流,此岸是法律所代表的理性,彼岸则是违法和艺术所代表的反理性。
法律以理性的方式,满足了人们对于秩序或稳定的需要;艺术则以反理性的方式,满足了人们对于自由或新奇的需要。
马克思早年勤于研习法律学。在学生时代给他父亲的信中,马克思还在雄心勃勃地建构一个法学体系。但是没过几年,这位天才人物就把兴趣转向了哲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终其一身,马克思虽然著述宏富,但并没有给世人留下一本纯粹的法律学著作。从法律学开始起步的马克思,最终还是走向了一个比法律更加广泛的世界。马克思思想志趣的这种转向,同样也发生在很多伟大人物的人生轨迹中。这种现象,正好可以从另一个维度诠释本文的主题:人类生活离不开理性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但法律的理性并不能满足人类对于自由自在地行动、无拘无束地探索的内在冲动。这种冲动,既是艺术精神的起源,也是一切创造活动的根源。
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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