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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律全球化的可能性

发布日期:2007-04-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法律全球化成为国内法学界炙手可热的论题,持肯定论和否定论的学者各自从不同的理论基点出发,以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全球化作出评论。笔者认为,法律全球化本身包含多层语义,所以以上对法律全球化的评论,并不是完全在同一个平台上的进行的。那么法律全球化究竟是什么呢?

  一、法律全球化的内涵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法律全球化的概念要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是理论层面。“法律”的多义性以及全球化概念的动态性造成了法律全球化的理论理解的不同。由此,法律全球化的理论也不能一概而论。从法律多元主义出发,英国学者托伊布纳(G.Teubuer)认为,“新兴的世界社会(worldsociety)存在着法律多元的状况。‘法律全球化’在市民社会的各个部门创造了大量偏离中心的、独立于国家的立法进程。这些‘私政府’(privategovernments)在全球范围内制定规则的形式包括:技术标准化、创设职业规则、人权、跨国公司内部组织的规章、缔结契约、仲裁和其他商人法的制度。而在法律一元主义的框架内,也有诸多的法律全球化理论,例如法律趋同化理论,其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全球范围的法律理论、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对于这些理论应该在特定的标准下予以评判,例如法律一元主义者可能否认上述第一种观点,进而否认法律全球化。又如夏皮罗的观点广受批评,实际上该观点是前提范围是相当狭窄的。总的来说,法律全球化在理论上有其立足的基石。由此可见,全球化是一种趋势,一种倾向。而加上法律这一限定,也就是指法律的一种互相联系,趋同的状态。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趋势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差别全部都被消弭。

  其次是实践层面,法律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社会趋向,尤其在国际经济法的层面上。第一,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商人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客观的过程。如果要论及法律全球化,商法无疑是首当其冲的。在主权国家产生以前,商人一般都遵循的商人习惯法进行国际贸易,并且对以后的国家立法产生重大影响。在现代社会,商人法同国内法相互依存并相互影响,各国商事制度中趋同的因素越来越多,例如票据的立法。同时,同时,越来越多的商事习惯成了国际通行的规则,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几乎成为世界银行界的行为规则。]第二,从现实来看,尤其是WTO的规则,我们同样可以发现法律全球化。而WTO的规则则不仅仅局限于商事法律的全球化,有学者甚至提出WTO对各国宪政规则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有学者提出全球化“并不意味着这个世界政治上已经实现了统一,经济上已经实现了一体化,或者文化上已经实现了统一化,全球化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矛盾的过程,它的影响范围十分广大,结果又是多种多样的”,同样法律全球化也是一个矛盾的过程,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不意味着差别的消失,全球化与地方性、破裂性同时存在着,不能因为矛盾的存在而否定这种趋势。

  二、法律全球化的可能性

  通过法律全球化内涵的分析,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法律全球化均是可能的。具体分析法律全球化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实践上看。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对法律产生重大影响,法律全球化已经是一个现实进程,就国际经济法领域而言,法律全球化的趋势表现最为明显。国际商事统一法取得很多重大成果,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和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贸发会议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国际金融租赁公约》和《国际保付代理公约》等。从实际运用情况上看,统一立法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同时,很多国际惯例也具有广泛影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认为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已为至少175个国家的银行采用。又如WTO规则,促使了各国法律制度的相对一致。当然,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全球化也会影响其他法律部门,其结果是确保国际经济法制在全球范围内的相对统一。所以,在现实层面,法律全球化是可能的并已经处于一个实现过程之中。

  第二,从理论上解释,法律全球化也是可能的。首先,经济的全球化对法律造成很大影响。各国在经济交往中,为了减低交易成本,法律也必然会趋向一致,而这一点已经为现实所初步证明。其次,针对有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对国家主权的侵蚀进而否认法律全球化可能性的观点,笔者认为,法律全球化不会侵蚀国家主权。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世界政府或者世界法,也不意味这一国法律的全球化。法律的趋同化是对法律全球化较为中和的注解,其形式是“各主权国家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制定与别国相似或相同的法律规范”,而国家主权的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最后,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律消亡的理论,国家与法都是特定人类历史时期的一种社会现象,法律全球化和国家主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的变化也许是和国家与法的消亡的总体趋势相一致的。

  当然,法律全球化也存在各种问题,例如法律地方性问题、法律全球化进程的民主性问题等。这些问题是在承认法律全球化可能性前提下的问题,不能否认法律全球化的存在。而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法律全球化,积极将国际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律秩序。总之,法律全球化无论在实际还是理论层面都是可能的。

  东方法眼·沙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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