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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和人性角度透视“安乐死”

发布日期:2007-03-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生存还是死亡——从法律和人性角度透视“安乐死”

  生存还是死亡是哈姆雷特问题;是否允许“安乐死”是中国法律界无法回避的问题。

  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等代表在本届人代会上提出,不应拒绝“安乐死”的议案。

  虽然王忠诚等代表的提案还没有获得通过,并引起了一些反对。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没有一项改革方案是可以得到所有人的支持,也没有一项提案会很容易得到落实。但我坚信,承认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

  “安乐死”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方式,已经成为荷兰法律。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绝对不会是唯一的一个。我们有足够理由相信,会有更多国家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中国会是其中一个。

  有部分人士片面认为,个人无权利选择死亡。他们认为人是自然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在享受社会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义务和责任,在放弃自己生命的同时也放弃了自己的义务,也放弃了对社会的义务,会对社会价值体系造成影响。因此,个人无权利选择死亡。

  虽然人的社会角色千差万别,财产归属权各不相同。但个人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即使赋予了我们生命的父母亲也不拥有我们的生命权,既然个人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法律就不能限制人对生命权的处置方式,因此个人是有权利选择死亡的。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认为“安乐死”违反宪法,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安乐死”的前提是本人自愿,是个人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别人的意志。当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自己的要求下,如果亲友劝说无效。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应该是相对而言好的选择。当一个病人已无望治愈,并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时,勉强延长的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生不如死”的痛苦煎熬。如果与死神的抗争已毫无意义,如果生命的美好已无法珍惜,与其在病魔面前遭受屈辱,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磨难,如果你愿意遵从死神的召唤,主动结束生命,以换来人格上的尊严和面对死亡的坦然及亲友的解脱。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理解和尊重。人既然有生的权利,当然也有死的自由。

  生命是宝贵的,对任何人都只有一次。“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权的人,才能正确地把握这种权利。我希望有一天,人们终于有权力把握自己的生死,我更希望,这种选择的权力带给人们的是对生命的真正理解和尊重,而不只是面对死亡的痛苦。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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