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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法制化

发布日期:2007-03-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文/常凯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在社会发展上却出现了一些相当不和谐的问题。在这些不和谐当中,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最突出的因素。据统计,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仅经劳动仲裁庭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每年就以30%的速度递增,其中参与争议的劳动者中有60%是集体争议。另外,我国的劳动争议的性质基本上都是权利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基本上都是由于劳动者权利被侵害而引发。集体争议发生的原因更是如此。集体争议案件的增加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劳动者被侵权不是个别而是普遍现象;第二是很多劳动者已经意识到维权必须团结起来。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和谐社会,从法律来讲主要是权利平衡。就劳动关系而言,即是资本与劳动的两者平衡。在我国学界,目前资本的产权与经营权已经受到充分关注与研究,而且也是有相当保障的。但是对于劳动权的保护还只是停留在宣示上或者原则上。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劳动者原先在计划经济下拥有的就业、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权利已不复存在,而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险权、工会组织权利、市场谈判权,甚至连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应当说,现阶段中国劳动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处于两种体制之间的相对真空的状态。

  从权利的意义上讲,资本和劳动都拥有自己的权利。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劳动权的上位概念是生存权,而资本权的上位概念则是财富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权与生存权的较量是个永恒的主题。在二者的竞争性关系上,财富权显然是处于一种优势的地位。劳动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在财富权与生存权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而平衡原则和出发点是生存权优位选择。所以,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尽管资本是经济发展的主导,资本控制整个社会,但是资本不能不受限制,任意作为,在劳资关系中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本,保护劳工。

  前段时间我去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研究所访问,大家知道那里是非常重要的法兰克福学派的发源地。我了解到战后他们反思德国历史,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法西斯,除了政治上的专制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治上的专制与经济上的垄断结合在一起。所以战后重建中他们特别考虑到:不仅要从政治的民主化,还要从经济的民主化出发,这不仅包括公有企业的民主化,还应包括私有企业,在所有企业中都需要建立劳动者工会,并主张劳资共决和工人参与。这当然不是要推行社会主义制度,而是从资本主义制度自身完善的角度来进行的,这种考虑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

  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是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关系,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矛盾。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等等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相当的范围内仍然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而有些人却以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为由否定这些基本原则。我们讲要发展马克思主义,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一些最基本的原则。那些放弃马克思主义原则的所谓发展实际上是背弃马克思主义。

  当前中国的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仅靠工人自己的力量是很难实现平衡的,这就需要政府干预,需要公权力介入,需要法律通过限制强者以扶持弱者。而在现实中我们的做法恰恰与此相反。大家一定还记得前几天的《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的诉讼案,由于记者报道富士康不遵循劳动法,后者起诉记者要求赔偿损失3000万。因为记者报道而起诉记者个人并要求记者个人赔偿损失,这本身就是一件荒唐的事。荒唐的是深圳法院还要受理并且迅速查封记者的个人财产。而更荒唐的是,诉讼案的结果是二者握手言和:“第一财经日报社对富士康科技集团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尊敬”、“富士康科技集团对《第一财经日报》这份中国有影响力的财经商业报纸表示尊敬”,并且,“双方对该事件给对方所造成的困扰互致歉意”。两家当事人皆大欢喜。精英的联合实现了,但劳工权益被侵害的这一最重要的问题,被悄然掩饰了。

  目前我国的劳资利益分化已经日益清晰,劳资双方都在争取自己的利益。前一时期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劳资双方的要求差异很大甚至针锋相对即是一个很好的说明。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是我觉得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要警惕资本利用其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过度地影响立法或者控制立法。法律是与经济力量分不开的,谁掌握了经济谁就掌握了话语权,显然,资本具有这种优势。资本当然有提出维护自身利益参与立法的权利,但是立法者要有平衡双方利益的决心和勇气,不能因为谁的力量强就偏向谁。尤其是劳动立法不仅要考虑经济的和谐发展,还必须考虑社会的和谐发展,劳动者权利保护。这是我国劳动立法面临的主要任务。在这一点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对于现实的劳动立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劳动法制

  如果讲我国现在的法制尚不健全,那么,劳动法制的问题就更加突出。这不仅表现在立法的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在司法与执法上也极为松懈。可以说,严格的劳动法制在中国是缺失的。社会上一个普遍的认识是,违反刑法行政法甚至民法叫做犯法或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劳动法上根本没有犯法的概念甚至连违法的概念都很淡薄,而只是执行好不好的问题。如在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少有发生的欠薪问题竟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痼疾,原因就在于中国的劳动法制过于宽松。

  中国法学界相关的讨论也很多,如中国的劳工究竟有哪些权利,中国劳工标准高低与否等。大家可以各抒己见,但是执政者、立法者应当非常清楚:中国的劳动法制环境已是极其宽松的了。比如,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提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给付补偿金的问题,当时有一些香港公司和商人反对此条款,他们觉得已经付给工资了为什么还要给补偿金,我讲你们看一下《香港雇佣条例》,那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这个补偿金就是香港劳动法律中所谓的遣费和长期服务金。实际上,香港的规定要比中国内地的规定标准更高。并且,按照香港四月份最新法规的规定,如果不按时支付工资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的补偿金,最高惩罚是罚款35万港币和监禁三年,但在中国内地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老板不用担心欠薪问题,因为欠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更不会令自己坐牢。在一些地方,欠薪只要不是恶意便不承担责任,甚至清欠后还可以当典型,一些地方政府竟然把解决了久拖工资问题作为政绩来宣传。拖欠工资这一恶劣社会现象的形成,除了违法者的责任外,某些地方政府的监管和治理失责难逃其咎。

  在劳动合同立法中有人提出,劳动法律对于资本和劳动者应该同等保护。这是一种民法思维,按照这一思维劳动法就不需要了。劳动法的意义就是要通过限制资本权利和保护劳动者权利,来使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得到相对平衡。在中国,民法或私法的理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并且,随着资本力量的提升,私法理念越来越被加强,同时,劳动法及其理念却被相当忽略了。可见,从民法特别法发展而来,并修正了民法关于私产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原则的劳动法的基本理念,还需要在社会上进行相当程度的启蒙和宣传。

  当然,资本与劳工都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予以表述和主张,都有自己的合理性,但劳动法制如何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则要依据现实劳资关系状况。在我国的劳资关系中,是资本保护不够还是劳工保护不够?中国的劳工标准和劳工待遇是过高了还是过低了?对这些问题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常识问题,中国的劳工标准是很低的,否则为什么那么多的国际资本来华投资呢?劳动力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投入,但劳动者所得的回报远远低于他们的投入。我们现在劳动者的工资去年仅占GDP的12.57%多,而美国是占47.9%.这非常清楚地说明了我国的劳动力低成本的特点。而这种劳动力低成本究竟还能维持多长时间?国内的劳动者能否长期接受这种劳动力低成本?国际经济贸易中我们的这种劳动力低成本能否有效参与国际竞争?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实是清楚的:在国内,劳动者必须享有经济发展的成果,因为只让劳动者承担经济发展的成本,这既不公正也是引发劳资冲突和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在国际,凡是竞争力比较高的国家都是劳动者素质比较高的国家,而劳动力低成本绝不会造就高素质的劳动者,况且,国际上越来越严格的反倾销对策,也使得中国的低成本策略面临严重挑战。所以,中国要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和劳工成本,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当然,这种提高不能幅度过大,是一个长期和逐步的过程。其中,具体的数据要在计算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与企业利润之间的空间究竟有多大的基础上确定,这需要经济学家来介入。但作为一个立法的趋向和要求,则需要法学家们来论证和坚持。

  总之,为建设中国的和谐社会,中国劳动法法制建设亟待健全。我们希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并希望能够尽可能地减少劳动争议和劳资冲突。但劳资冲突的存在却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则要采用妥善的方式予以解决。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时,不应过于政治化和行政化。要看到,目前中国的劳资冲突其性质基本是经济冲突,且主要是由于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所引发。如果政府完全站在老板一边,特别是利用国家机器介入劳资冲突,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劳资矛盾转换为政府与工人的矛盾,并导致工人与政府的对立。这将会严重地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党的执政地位是以工人阶级为基本依靠力量的,我们绝不能丢掉这点。

  摘自《检察风云》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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