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实践面对理论
——序《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之实证分析》
得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点的师生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合作进行医疗纠纷的法律社会学调研,颇感兴趣。因为近年来高校与司法机关的合作不少,但是采用法社会学方法对一个基层法院某类案件进行聚光灯式追踪研究的成果却不多。两年来,通过《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了解到该课题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取得了较大与较好反响。近日,子堂教授邀请我为其最终成果作序,我稍做考虑后便应允下来,原因有二。
首先,这种从实践出发的法学研究路径值得提倡。
众所周知,我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思辨有余而实证不足。逻辑思辨的成果汗牛充栋,而实证研究的成果却寥寥无几。法学界对实证研究还相当陌生,产出的成果不仅较少而且层次不高,这当然有研究成本较高、方法较难掌握的原因。其实深层原因是与中国当代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欧陆法学传统有关。但欧陆法学只是中国当代法学的资源之一,不是且不应当是唯一来源。与其相对的英美法学传统就非常重视研究司法(案例、判例)中的理论问题,这些国家中一些著名法官本身也是法学院的兼职教授,而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授同时是精通某个部门法的专家,对司法实务十分娴熟。作为中国当代法学另一个文化资源的中国传统法学,同样是一种实践取向的法学,也是一种以法官(审判)为中心的法学,古代律学的昌盛和《刑案汇览》等专著都明示了此点,这里不需赘言。我国长期以来强调的认识论也要求从实践的认识出发,进而提高到理论概念,再回到实践去检验,这种认识传统类似于现代人类学的参与者的观察方法。因此,不论是我国继受的西方法学,还是作为固有法律传统,以及近代开启的新传统,都向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从实践出发的法学。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中国法律实践重要领域的中国司法,应该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其次,这种理论法学与基层法院合作的方式值得肯定。
在我国,部门法学与司法机关合作具有历史传统,但理论法学如何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却是个新课题。课题组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教授、张永和教授长期以来思考法理学如何从“天上”回到“地上”,致力于推动法理学研究向应用化发展。课题的合作单位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其辖区内医院比较集中,该院近五年来年均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0件左右,是四川省受理该类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之一,有许多实践司法经验有待总结与深化。两个单位联手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以小见大的研究,发挥各自所长,满足各自所需,推动法学发展,总结司法经验。这种合作不仅对于理论学科的应用化,而且对于司法机关法官扩大视野、提高法学素养,提升审判能力、更好的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纠纷是近年来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重要问题,对司法机关来讲,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法规不完善。如果处理不好将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医疗纠纷自身的复杂性和牵扯社会领域的广泛性决定了无论是哪一个部门法视角都难以“窥斑见豹”,因此需要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而这恰恰是法理学的优势。法理学研究的特色是透过各种现实事件,找出其背后的法外之理和法内之理,展现制约、影响案件的应然之法与实然之法。整个课题以中国现行医疗制度改革评述、医患关系之法律调整、医疗纠纷之法律机制、医疗纠纷中之权利救济、医疗纠纷之域外经验、附录等章组成,每节相对独立而全书浑然一体,读后令人深受启发。特别是引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医疗纠纷调查报告》,采用事实说话,深入中国社会内部进行法理分析,所体现的“中国问题意识”值得我们法律工作者重视。我也相信,这个成果对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社会调查是社会学的重要方法,也是学者们、法官们了解社会的窗口和途径。调查固然艰苦,但对材料的分析以及理论框架直接决定着调查的结果和质量。该课题涉及内容比较多,问卷设计比较合理,结论也令人信服。但如果能再对一些材料进行精加工,或者站在纠纷解决的层面进行再广泛一些的思考和调研,无疑会更完善。这当然可能是求全责备,但同时也是一种希望。
是为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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