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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说社会转型期的“闹大心理”

发布日期:2007-03-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文/夏学銮

  “闹大心理”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一种世俗社会心态,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不那么和谐的音符。研究“闹大心理”的功能作用、产生根源和应对措施,对于我们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制度化的问题解决渠道,推进德政工程、坚持以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急迫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意义。

  

  转型期的市场经济社会,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主体地位的差异化,必然会造成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而在这一冲突中,强势群体往往占据社会优势,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弱势群体则一般处于社会劣势,缺乏利益表达的正当渠道和权益维护的合法机会。所以,在这种不对称的权力冲突中,“把事情闹大”往往成为弱势群体的行动策略选择。

  应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闹大”并非当事人的初衷。例如,福建省顺昌县富文村因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到广大村民的经济生活和生命安全,才引发由数百名村民参加的“堵厂、堵路”群体性事件。这是万般无奈的村民所进行的利益抗争。这样的“闹大”实属“逼上梁山”的被迫之举,并非刁民无赖的无理取闹行为。

  关于如何处理闹事行为,毛主席在1957年有一系列讲话。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毛主席这样说:“在我们的社会中,群众闹事是坏事,是我们所不赞成的。但是这种事件发生以后,又可以促使我们接受教训,克服官僚主义,教育干部和群众。从这一点上说来,坏事也可以转变成好事。”在一次讲话中毛主席曾经形象地打比喻说:你把人家的窝都端了,还不许人家叫两声?毛主席的这些讲话为我们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群众闹事问题提供了基本指导方针。

  在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利益关切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爆发点,群众闹事的主要对象不再是党和政府,而是危害群众利益的厂家和企业,这就大大淡化了群众闹事的政治性质,对群众闹事的处理拥有更加客观、公正、宽容的时代空间。从现实环境和具体情况分析,“闹大”往往是下级向上级乃至中央的正当申诉,大都是弱势群体向社会发出的紧急呼救。一般说来,“闹大”行动策略具有以下功能:作为一种技术方法,“闹大”具有组织功能;作为一种冲突方法,“闹大”具有行动功能;作为一种博弈方法,“闹大”具有舆论功能;作为一种抗诉方法,“闹大”具有机会功能;作为一种求救方法,“闹大”具有通天功能。

  

  当前中国社会之所以出现“群体性事件”频发状况,首先要从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化和社会不平等上找根源。如果说在一些案例中有“闹大心理”,那它也只是在工具理性而非价值理性意义上存在。因为按照社会学家默顿的说法,绝大多数人都是顺从者。作为一种“不得不行动”的策略,“闹大心理”与下列因素有关:

  1、缺乏话语权利。大多弱势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民,由于其社会地位低下而缺乏必要的话语权利。他们不知道如何表达和向谁表达自己的权利,即使表达了也是人微言轻。所以,他们只能以这种原生态的话语方式向整个社会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生存意志,因为在他们看来,行动比语言更有力量。

  2、沉默等于灭亡。许多关乎人民生命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正义抗争,贪婪厂商是不会把转嫁给社会的私人成本自行收回的。在私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害关系上,福利经济学告诉我们,环境污染问题是因私人企业主把其内部性问题转化成外部性问题、把其私人成本转化成社会成本所造成的。这是一种你死我活的“零和冲突”:非法厂商的利润所得,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失。在这种情况下,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所以,受害百姓不得不采取奋起抗争的冲突手段,以彰显生命的尊严和力量。让人担心的是,在这样的经济冲突中,地方政府及其专政工具 ——人民警察,因官僚主义也好,因官商勾结也好,因“警匪”一家也好,往往不去针对冲突爆发的根源解决问题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径直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从而导致冲突的恶化和升级:由经济性的问题演化成政治性的问题。

  3、一不做二不休。中国古人有言:“第一莫做,第二莫休。”这种“一不做二不休”的行为动力学也会驱使行动者把事情闹大。闹大至少有三级目标:一是使当下的行为、行动、活动合法化,二是使行动主体或者是组织或者是个人获得合法化社会认同,三是取而代之,重建自己的合法化价值标准。如果地方当局能够承认行动者的社会诉求是合法的并且切实加以解决,同时保证不对其进行打击报复,“闹大”就失去了其升级的原动力,地方当局自己的地位和威信也能够保全。

  4、制度渠道缺乏。转型期的中国,结构和解构并存,秩序与混乱同在。问题解决的制度化渠道缺乏,是有些人选择“上访”、“告御状”和“聚众闹事”策略的主要原因。说制度渠道缺乏虽然有些冤枉,但要比说制度的形式化执行从学术上要轻得多。制度缺乏可以建立制度,制度形式化就没有治了。只要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民政、公安、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忠于职守,秉承正义,为民做主,解决问题,真正履行自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神圣责任,建立、健全或完善问题解决的制度化渠道,“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几率就会大大减少,即使偶有发生,也会很快被化解在基层,“闹大”策略就会缺乏社会心理基础。

  5、闹大容易成功。在封建社会,“衙门朝南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对官府的负面印象使得旧社会受压迫的老百姓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告御状”或“包青天” 上。这种“告御状”的问题解决方式在转型期中国逐渐演变成“闹大”模式,即所谓“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闹大”模式所挑战的是政府的办事机制、办事效率、执政理念和社会公信力,是中国制度化问题解决渠道缺失的有力证明。

  

  虽然“闹大心理”的产生有其社会、政治、历史、文化、心理的原因,并且对行动者个人具有若干积极的功能,但是从宏观上看,“闹大心理”对社会秩序、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却是非常不利的。尽管社会学承认社会冲突也有其积极的社会功能,但是前提是必须具有把“坏事”变成“好事”的成熟社会机制和高超的领导驾驭艺术。《诗经》曰:“民之无良,相怨一方;受爵不让,至于斯亡。”因此,培育和谐心态、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心理基础。问题产生的原因往往包含着问题解决的办法。对于“闹大心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一般来说,要消解“闹大心理”,必须从制度和个人层面入手,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类型的因应措施。

  第一、开展百姓授权。不断扩大、认真落实人民公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发展基层政治民主,培育公民权利意识,促进公民社会形成。要使普通公民人虽微而言不轻、权虽小而利不少,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各级领导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问题解决渠道,切实把百姓的冷暖疾苦放在心头,使老百姓说话有人听,问题有人解,困难有人帮,真正落实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价值理念,做到本固邦宁。

  第二、加强市场监督。要把人民群众作为对市场进行监督的依靠力量,切实完成市场的社会归化。市场从起源上就是与政府相对立的,在发达国家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开始也是一种敌对关系。经过几百年的激烈博弈,西方社会的市场社会归化才告基本完成,政府和市场之间开始形成一种良性伙伴关系。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总共才十几年的时间,离政府和市场之间伙伴关系的建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程要走。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过分亲密,这是不正常的。这里面有绩效政治、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在作怪,也有商业贿赂、官商勾结的腐败因子在里面。这样就会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因经济利益引发的社会冲突中站错了队,以致成为非法厂商的保护伞和黑心业主的消防队。这里的关键有两点:第一、对自发的市场政府要有一个监督、归化的概念,第二、政府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人民群众是可以依靠的重要生力军。有了这两条,在处理像福建顺昌县农民闹事的所谓“群体性事件”时,我们就会保持冷静、客观的立场,不会因反应过度而犯政治错误。

  第三、为行动者提供可供选择的取舍策略,给台阶下。对有些群众闹事,有关当局除了要考虑其本身的合理性以外,还要善于分析闹事群众的心理变化和集体行为的内在逻辑。鉴于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有自己的发展逻辑,因此适时增加中介变项,提供可供选择的取舍策略,就会使“一不做二不休”行动目标发生重要转移。

  第四、为大众表达其利益诉求提供合法化的预设渠道。各级地府和基层权力组织,要建立意见征集和问题反映的信息化平台,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合法渠道,同时要相应建立政府公开办公和问题解决的信息服务窗口,让老百姓知道自己的利益关切有人管、有人问以及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了。这个信息化平台可以和村村通工程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与此同时,大力提高地方政府的问题解决能力和信访接待水平,中央向地方政府授权,把问题消化在基层。

  第五、增加争取中央领导批示来解决问题的机会成本。当前,在制度化的问题解决渠道缺乏情况下,中央领导批示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尚方宝剑。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其利益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其弊端是地方对中央的过分依赖,在客观上容易纵容“闹大心理”。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减少中央领导个人批示、依靠法律制度解决问题、增加“闹大心理”机会成本,是消除“闹大心理”的重要制度机制。

  摘自《检察风云》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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