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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助还是私用权力?民间调查合法与否又起纷争

发布日期:2007-01-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导读

  家庭危机日渐增多,诚信缺失导致经济活动中相互欺骗,法律途径不够畅通引发维权困难……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一些人开始尝试着找民间调查人员。

  有关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带有私人侦探社性质的民间机构。

  但也有专家认为,民间调查机构能够很好地弥补公权力救济的不足,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其法律地位。

  1月9日下午两点,乌鲁木齐市新民路附近的一栋商务写字楼7楼。

  一双从楼道拐角处探过来的“眼睛”,死死盯紧着斜对面的一间商务办公室。

  这间办公室门内,一个恶意逃避30万商务债务的中年债务人,已被这双斜探过来的“眼睛”盯住整整一个星期了。

  楼下,从7楼下来的两个出口处,另外4双“眼睛”,正有意无意地打量着每一个进出的人员。

  其中,一直隐藏在楼下的一名男子,左、右手各持一部手机,不断和楼上拐角处的那双“眼睛”保持着联系,同时还不停地和正赶往这栋楼的乌鲁木齐市某法院执行局法警保持着密切联系。

  5分钟后,两名身穿制服的法警和执行法官赶到,在和楼下的“手机”低语几句后,直奔商务楼7楼。在“眼睛”的指引下,斜对面的办公室被敲开,经过准确对照后,一双锃亮的手铐,戴在了这名恶意逃避债务的中年男子手上。

  两年没有被抓到的中年债务人,被押上警车带走。此时,楼上楼下的5双“眼睛”们也在楼下会合了。看着远去的警车,“眼睛们”会心地笑了。

  这5双“眼睛”,其实是新疆格雷商务风险控制咨询事务所的5名调查员。他们通过一个星期的调查,终于替委托人找到了恶意逃避了两年的债务人。

  助人解决讨债等难题 调查者称“私力救助”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全国有商务调查所近千家,从业人员达3万多,这些民间调查机构,一部分已取得营业执照,还有一部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新疆作为偏远地区,目前也已有商务调查所30余家、从业人员300余人。

  新疆格雷商务风险控制咨询事务所主任郑郁新认为:“民间调查业业务广泛,债务人去向调查、汽车配件打假、烟酒类打假、在保险领域、贷款领域、外贸企业信用领域等都有相当大的作为。”

  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此前做过的一项统计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合同约有40亿份,最终履约率却不足30%,每年因逃债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新疆也曾进行过全区企业发展问题调查,结果显示76%的企业家将贷款作为首选。而涉及担保方面的问题非常严重,仅上市公司中,牵涉到担保事项的就高达20家,金额保守估计接近50亿。有的公司净资产6亿,担保贷款就有18亿。放贷机构在对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即资产数量、质量、负债比例、支付能力等状况的调查显得力不从心。

  据记者了解,新疆全区法院目前还有近30亿元的案款没有执结,仅靠法院执行力量远远不够。这给了民间调查业参与对担保企业偿债能力的调查,以及帮助法院、委托人寻找债务人的机会。

  “对于婚姻忠诚类的调查,相关执法部门不可能参与,而当事人自身精力或能力不足,无法调查,可一旦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时,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任何公民都有主张调查权的权利,在这种前提下,有需求自然会有相应中介服务机构诸如民间调查所的产生。可以说,我们通过私力救助的形式起到了司法补充的作用。”曾长期在国有企业公安科工作过,现在供职新疆一家商务调查事务所的调查员马文军告诉记者。

  行使执法部门部分权力 政策禁止游走法律边缘

  尽管民间调查业市场潜力巨大,具有较强的社会需求性,可是,早在1993年9月,公安部就发出通知称:

  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带有私人侦探社性质的民间机构”。

  另外,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均属违法。

  “由于民间调查机构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一旦委托人权益受到损害时,那就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位民警告诉记者。

  弥补公权救济不足 专家呼吁立法规

  一方面,民间调查机构迎合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政策法规不允许,对于我国民间调查业的现状,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许淳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民间调查机构可以弥补公权救济的不足,在明确其法律地位为中介服务机构的前提下,对民间调查机构应该制定准入政策,有业务指导机构、主管部门,这样才能罚责明晰,从根本上解决民间调查机构无法制约,出现问题制裁不了的状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良建议:“应该明确管理监督部门,建立相应资质、年检、投诉查处配套机构,建议国务院等相关机构尽快行政立法予以规范,促其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手记

  民间调查机构能在中国立足,应该说有其存在的社会需求。

  有关部门应该好好研究一下:如果法律不允许,就应该严加取缔,不能任其发展;如果今后法律对民间调查机构给予肯定,那在监管和如何控制方面就应该打好提前量,一方面,使其发挥弥补公权救济不足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避免其做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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