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养低致法理理解差 当心“司法解释依赖症”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昨日在京成立,与会专家纷纷认为汽车消费应受到消法保护,人大立法应明确消法中的相关司法解释。
应当说,汽车是不是消费品,是否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已经争论很久了,由于法官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分歧甚大,所以还出现了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让消费者备感无奈。
其实在笔者看来,我国法律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本不该存在分歧和争议。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个条款是关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它明确规定了消法的调整对象是消费关系,也具体界定了消费行为的本质特征,语义是明确的,用词是准确的。
从这条规定来看,消费关系是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而不是作为生产经营工具以获得利润。
因此对于汽车而言,是否属于消费品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严格区分它的主要用途。如果购买汽车是作为自家代步工具而不是生产经营工具,则属于消费品无疑;如果把汽车用做经营性的运输工作,则不属于消费品,自然就不适用消法的规定。
据报道,有的人认为汽车是“奢侈品”,所以不适用消法。孰不知“奢侈品”本身就是“奢侈消费品”的简称,有谁听说过“奢侈生产工具”之说?
笔者认为,对法律规定之所以会出现目前的理解和适用混乱,完全是由于我们没有认真研究法律条文,缺乏理解法律条款的基本法律技术,使包括法官在内的整个社会形成了对司法解释的严重依赖,似乎没有了司法解释,公众就不能理解法律了,法官也不会适用法律了,这未免令人遗憾。
总之,法律并没有说汽车不是消费品,认真理解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就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无需动辄建议释法。其实这样的建议更多地给公众以法律规定不明、存在漏洞和不足的印象,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制晚报·李克杰
- 委托收款业务,谁负责开具发票?
- 商标纠纷判定中区分效果与商家主动使用的动态位阶论
- 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追赶致人坠楼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
-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步骤
-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处罚风险及预防
- 大美商丘律师
- 可否追加未实际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公司法》修订的加法、减法和“引法”
- 深圳市 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 最高法院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9条裁判意见
- 什么是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它的好处及如何搭建体系??
- 这是康谬尼神
- 奔向康谬尼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