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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立案登记制度

发布日期:2006-12-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1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虽然只是一个讨论稿,但是一经发表就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持怀疑态度的有之,持支持态度的有之,争论不下,笔者在此拟就立案登记制度进行一下粗浅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只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也就是说作为案件当事人,你的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四个硬性规定,否则法院就有可能拒收你的诉状。而立案登记制度的最大不同就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这一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司法权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在权利救济上的兜底性。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采取什么救济方式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法治化的程度。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是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在人大的监督下,最大限度地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诉权并不能完全的实现,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如某高级法院就曾经下文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从而就使得当事人告状无门,从而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频发生,把行政权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这也是在法院无力救助的情况下当事人采取的无奈之举,这也加速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和扩张,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行政终局代替司法终局,这无疑是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而今以立案登记代替立案审查,使得法院不能无缘无故拒收当事人的诉状,更不能以一地的规定对抗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院收案范围,可以有力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救济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因此其本身就要求较长的时间,而目前在某些法院,还存在“抽屉案”的情况,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的证明,而是将起诉状放起来,等想办这个案件时,才走立案程序。这更是延长了权利救济的时间,而对于急欲解决矛盾的当事人,这种等待更是不能忍受的,他们会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耐心,甚至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来进行自力救济,从而激化了矛盾,把一些原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变成了刑事案件。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就得登记受理,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无疑是对法院工作的督促,更是对法院及时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上访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机关工作中的一个难题,这个问题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但是法院受案范围过窄致使当事人告状无门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如前所述,对于一些案件,法院通过立案审查把它拒之门外,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要想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就只能选择上访,因为正当的司法程序已经走不通了,在不是选择以“违法对抗侵权”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上访一条路。现在,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得一大部分原来法院不受理的案子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中来,自然会减轻上访案件的数量。

  但是,立案登记制度毕竟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它的实施必然要对现在的民事诉讼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对法院的正常工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冲击:

  第一,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一旦实施必然会使众多的案件涌入法院,无论是从数量还是类型上都将是在立案审查制度下所不能比拟的,在目前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手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是否有能力审理这些案件还是一个未知数,如果不能的话,那立案登记就仅仅是使法院在受理案件上有了改变,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却收效甚微。

  第二,正如有学者指出,导致立案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司法体系缺乏有效解决相关纠纷的能力,在这方面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专业人员的缺乏。一些法院拒收案件,抛开案件本身“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等因素不谈,法院缺乏相应的人员来审理也是一个不得不正视的原因。一旦受案范围放开,必然是要求大量的综合性、实战型、专家型法官,以目前的地方法院的实力,恐怕难以满足。

  第三,新的案件类型的增加,必将成为法院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难以承受之重。随着经济的发展,案件复杂化程度加剧,案件的性质划分越来越困难。法院目前的业务庭室划分还是建立在传统的民、刑、商事、行政案件的基础之上的,一旦扩大了受案范围,各种新型案件层出不穷,跨越传统分类的案件的出现也不再是新鲜事,而这些,无疑是对目前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提出了挑战,是重新划分业务范围还是增设新的庭室,必将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之后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第四,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缠诉”更将成为一个令法院倍感头疼的问题。不再实行立案审查,就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和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成为法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恶意起诉和重复起诉就无法有效的避免。

  针对以上对立案登记制度的优缺点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度,不能一步到位,要给法院一个适当的适应期。如果一下子废止了立案审查制度,法院极有可能要经受一次剧烈的阵痛,而且这个时间还无法估计,我们不能说清法院得需要多长时间才能适应大量涌进的新案件,但是,这个转型期无疑是非常痛苦的。如果实行渐进式的改革,在目前的法院可以承受的条件下,适当放宽案件受理范围,对一些原来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进行选择性的受理,借以积累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一步步的放开,直到实行完全的案件登记制度,这种作法相对来说冲击就小的多。

  二是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素质。与其等到在新的案件面前手足无措,就不如未雨绸缪,事先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应对立案登记制度的最有力的武器。同时,还要发挥我国独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聘任工作,尤其是要聘请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率,借以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三是完善机构设置,做好配套制度改革。应对新型案件,增设必要的业务庭室,理顺法庭内部的关系;出台相应的法律,对于立案登记制度做详细的规定,尤其是要明确从登记到确定庭审时间的具体时间,为避免立案却不审理的情况发生,应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同时,还应当对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情况做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以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立案登记制度既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更是在扩大司法权、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它对于扩大对公民的司法救助力度,抑止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有着重要的意义。尽管这一制度的提出还只是处于讨论阶段,但是已经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具体到它何时能变成现实,又将在法治进程中如何发挥它的作用,还是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温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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