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遵守法律就是遵守理性
一般来说,法律都是经过深入的调查、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和正当的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其中往往蕴涵着人类的理性和智慧以及人们对生活现实的理解与经验,遵守这样的法律规则其实也就是在遵守着人类的理性,由于这种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老百姓的生活智慧和教训,在某种程度上说,遵守法律也是对自身理性和价值的尊重。法治社会之建成尤其需要这种理性的思想和行为模式。
然而,生活的实践却往往让我们看到或感受到某些与此相悖的观念和现实。一次偶然机会,我应邀前去广西百色市为市领导干部培训班讲授《行政许可法》,因晚饭吃过后才出发,所以上路后不久,天很快就黑下来,我们不得不开着车灯前进。每当会车时,我就发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如迎面而来的车辆是小车,大多会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关闭远光灯,留下近光灯,以免造成对方车辆驾驶者的目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但如果迎面而来的是大卡车、大货车或大客车时,多数驾驶人都没有关闭远光灯,而是大开远光灯呼啸而过。于是,笔者就和我乘坐的小轿车司机探讨了这个奇怪而又常见的现象。按照交通法规和实施细则,夜间交会车辆,应在车距150米处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同时应降低车速(一般用中速挡),选择宽阔平直的地点交会,等两车交会将处于相错时,即可开启远光灯。交通法规为什么这样规定呢?我想无非处于这样的考虑,夜间会车如果都开着远光灯,双方都可能目眩而无法看清路况以及对方车辆,极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这是大家都不愿发生和不愿看到的事情,关闭远光灯和使用近光灯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从更深的层次看,交通法规的这些规定里实际上蕴涵了对生命价值和驾驶自由的尊重,并且在二者发生冲突时,突出的是生命价值,限制的是驾驶自由。因此,严格的驾驶规则和操作规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现实的和智慧的,遵守这样的法律其实也遵守着自己的理性,守护着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那些大车、货车、卡车为什么不愿遵守这样的充满理性和对生命价值尊重的规定呢?而小车司机又大都能够遵守这样的规定呢?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于明知故犯和“赌博”的心理。由于大车、卡车和货车大都比较高大,车灯位置也较高,大车的远光灯一般可以照射到对方和前方路况,导致对方车辆的驾驶员目眩,而小车远光灯则因照射位置较低一般不会使大车、货车、卡车的驾驶员产生目眩,在会车时处于相对劣势,一旦发生撞车事故,小车因为车轻和安全性因素更容易发生危险,吃亏的也多半是小车和小车司机。故大车、货车、卡车司机的基本心理就是:我在驾驶中明显处于优势和强势,我“赌”你不敢撞我,小车基于利害考虑一定会优先避让、多半也会遵守交通法规夜间会车关闭远灯光的规定。面对如此霸道而又无知的赌博心理,小车司机又该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呢?我乘坐的小车司机披露了他的“绝招”:即不看对方的车辆和车灯,因为目眩到几乎难以看见对方和路况的程度,而是集中注意力关注车辆右前方的路况,尽量靠路边行驶,只要不掉下去或没有危险即可。我追问道:万一大车因超车而行驶到你的正前方发生碰撞事故又该如何呢?司机回答说:“他硬要撞车,我也没有办法了”。其实,一旦发生撞车事件,对大车、货车、卡车和小车而言都是比较麻烦和费力的事情。
这里涉及几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必须分清双方的过错和责任大小,如果协商不下或发生争执,还需要交警或第三者从中裁断。
其次,如造成车辆和人员损失,往往会涉及损失赔偿和补偿以及保险责任问题。不涉及保险责任时,事故双方要协商共同确定损失大小,涉及保险责任时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必要时还会派员前来勘测事故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赔偿责任。
再次,责任和损失大小确定后,事故双方还要协商如何解决赔偿的问题,后果严重者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问题。这一切工作和程序的完成都是在别无选择地在夜间,很多环节几乎难以操作,甚至可能节外生枝,引发其他事故和问题。就事故本身而言,双方无论损失多少、责任大小都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妥善处理此事。
由此而言,对双方来说最好的选择莫过于不发生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而要避免这种事件的最好办法就是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我们的理性,彻底放弃和杜绝“赌”的心理,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发生,这既是对法律理性的尊重和服从,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工作和使命的负责。遗憾的是这种“赌”的心理在日常驾驶中和其他场合都大量存在,如“赌”车速、开“赌气”车,过人行道“赌”你不敢撞我,等等,如果真的出事了,则又追悔莫及!既然如此,又何必当初了!中国有句古话讲得好:“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有了这样的礼让和对法律理性的遵守,生命之中或许会少很多后悔与缺憾!人际中也就多了几分和谐与温馨!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态和行为,这对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行为的选择和纷争解决是如此重要,对于负载国家权力的执法者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正是由于这些负载权力的执法者,才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另外一端。在生活实践中,我们也不难找到这样的带有“赌”的心理和情绪的执法者,把一个严肃的执法行为变成一个情绪发泄的“赌”场,背负了自己的使命与职责。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相对人,有的“激动”有其依据和道理,或许他(她)被冤枉了,或许执法者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与其认为的相反或有较大出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其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有权对处罚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即便是态度有所过激,也不能成为加重行政处罚的理由,此时的激动和争辩或许恰恰是行使权利的另一种表现。作为执法者,不能认为其态度不好而意欲“修理”之,在持有这种心理的时候,执法者的理性已经开始让位于“赌性”,其潜台词就是你越是态度不好,我就越要“修理”你,看你能有多嚣张!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某些相对人确属无理取闹,在此,法律所要求于执法者的仍然是耐心和理性,如果其行为确实触犯了某些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不为自己的情绪左右仍然是法律理性的基本要求。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治国体制,也是一种制度文明和价值取向。“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一切发明使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自己驾驭自己” 理性的法律要求具有法律理性的人来遵守和执行,当我们倾注足够的精力关注于如何使法律的规定更加完美、法律的理性更加突出的同时,是否更应关注于流动的法治中人的因素和人的理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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