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轉投資小議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對境內轉投資需滿足以下條件
(1) 注冊資本已繳清
(2) 開始盈利
(3) 無違法記錄
(4) 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然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頒布實施的<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适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七項規定 "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后,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机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証明
對該條,國家工商總局外資局解讀如下:該條就是說,<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的限制性規定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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