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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  董事会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的董事长: 

1、人数: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职权: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三、董事会会议:

1、召开次数: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临视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四、表决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出席董事会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责任承担: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洛阳律师赵战武
//blog.sina.com.cn/u/113216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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