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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条件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公司所需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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