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下乡开庭存在问题和改进
发布日期:2011-08-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法官下乡;开庭;问题;改进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目前,法官下乡巡回开庭作为一项司法为民、便民措施,为农村基层法院广泛推行。此举起到了方便群众诉讼、宣传法律知识、改善司法形象的良好社会效果。但由于下乡巡回开庭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各地法院自行探索,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法官下乡开庭操作不规范1、下乡开庭主体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以上“两条”法律理解存在的分歧,导致基层法院对下乡开庭主体认识不一:有的将法官下乡开庭规定为人民法庭的职责任务,有的规定民事审判都要巡回办案,下乡开庭,甚至有的规定行政、刑事庭也需下乡开庭;2、下乡开庭适用的案件类型不明确。有的实行凡民事案件都可进行下乡开庭,有的则规定只选择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简单债务等几类案件适用下乡开庭审理;3、巡回开庭地选择随意。有的实行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域的案件才适用下乡开庭形式,有的则不管当事人所处地域,采取“原告就被告”方式确定开庭地点。同时,在开庭场所的选择上更具随意性,有的开庭地点固定在乡镇,有的临时确定开庭地点:田间地头、村舍农家均可挂上国徽升堂开庭,“法庭”缺乏严肃性,导致庭审秩序的散漫性。
二、法官下乡开庭运行成本对外转嫁下乡开庭的运行成本高于坐堂开庭。基层法院普遍经费紧张,故下乡开庭增加的运行成本都采用一定方式对外转嫁:有的由原告雇请交通工具或承担交通费用;有的由代理人承担下乡开庭费用(实际又转嫁到当事人身上);有的由乡镇或村级组织承担法官下乡开庭的食宿费用。以上方式尽管解决了法院法官下乡开庭增加的运行成本,但加重当事人和基层组织负担,当事人不满,基层组织也有抱怨,对法院的公众社会形象造成一定损害。
三、司法权威难以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存隐患。法官到案发地就地开庭,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的熟人圈中公开,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抵触情绪大,开庭时经常发生哄闹、咆哮、谩骂对方甚至指责法院和法官的情形,干扰正常审理,严肃的庭审被肢解得极不严肃。同时,案子下乡开庭,群众旁听方便,特别是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亲戚、熟人因关注案件审理而成为旁听者,形成群体性对立,法官审理方式、讼争双方特别是诉讼代理人言语稍有不当或不能旁听者接受,就能演化成群体或家族式激烈对抗。由于下乡开庭时审判力量不足,又无法尽快争取到外援支持,开庭法官不能即时控制平息纷争,当事人甚至开庭法官的人身安全也不能获得足够保障。
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巡回审判规则为切实规范巡回办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巡回审判的司法解释,明确下乡开庭主体、下乡开庭的适用案件类型和下乡开庭的人员构成,形成全国法院系统统一的操作规程。
二、下乡开庭应以调解为主要方式将案件调解贯穿于开庭的前后过程中,如果就地开庭后不能调解结案,不宜就地宣判,应采取定期宣判方式,将宣判地点确定到法庭,避免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和群众因一时不理解判决结果而引发群体争端。
三、下乡开庭案件选择要尊重当事人意愿无论是选择原、被告为同一地域的案件,还是选择“原告就被告”确定下乡开庭地,都应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法院不能主观而定。因为,前类案件当事人有可能不愿意将纠纷公开于乡邻,后类案件的原告可能会招到来自被告方亲友的威胁,两类情形都有可能增加案件的审判和结案难度。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地开庭,才有可能排除上述因素的干扰,实现案件社会解力量调解的优势。同时,在选择开庭地时应以固定在乡镇为原则,当事人所在村、组为例外,即到村、组织开庭符合村、组有要求、当事人同意、争议不大等为前提。
四、增强下乡开庭的力量保障首先要实行法庭整体下乡开庭模式,不能只派出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去下乡开庭,庭长应亲临现场指挥和联系;其次要申请法院派出至少2名法警支援法官下乡开庭,维持庭审长秩序;其三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取得支持。设立特别旁听席,邀请当事人双方的村、居委领导参加旁听,协助调解案件,维持旁听秩序。在下乡开庭工作中,可尝试:1、聘请地方基层组织领导为法官下乡开庭的个案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2、聘请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居委干部或地方知名人士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五、建立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根据巡回审判实际需要,建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经费基金,制定严格的经费落实监督保障制度,指派专门部门严格督促落实,夯实巡回审判的物质基础。法院应经费预算中打足下乡开庭的经费,杜绝将下乡开庭的运行成本向当事人、律师或基层组织转嫁,确保法院的正面社会形象。
【作者简介】
李文斌,单位为安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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