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休谟的政治学与政体论(中)

发布日期:2006-06-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三、政体形态论

  休谟的政体论从总的方面来看,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对于政体本性的考察与分析,主要集中在《人性论》第三卷以及“论政府的首要原则”、“论政府的起源”等著述之中,虽说它们也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政体论内容,特别是涉及英国与法国的政体,但休谟更关注于一般的政体论原理。休谟第二个层次的政体论,主要是针对17、18世纪欧洲政治事务,特别是围绕着现实的英国政体展开的理论探讨,可以说是政治学意义上的政体论。为此,他在“论新闻自由”、“论政治学可以析解为科学”、“英国政体究竟更倾向于君主专制,还是更倾向于民主共和国?”、“论公民自由”、“论艺术与科学的起源与发展”、“论技艺的日新月异”、“关于理想共和国的设想”等一系列论文,以及《英国史》的相关内容中,具体考察了有史以来的各种政体形式,特别是着重研究了自由君主制、专制君主制与理想共和国这三种政体形态。

  在休谟看来,政治事物不是一种想象中的理性推理,而是一种具体的政治现实的考量,因此,对于政治问题应该采取着审慎的态度,他认为审慎是政治中的一个最重要的也是最符合政治本性的美德。所谓审慎也就是说在处理政治事务,在协调各种各样的矛盾和争论时不应采取极端的态度,而应对于各个方面的利益加以权衡、考量,从而寻求一种现实可行的妥协方案。因此,休谟认为在对待英国的政治事务时应该看到它的复杂性,看到每种主张和意见的背后所代表的各方利益的合理性以及片面性,兼顾各方的利益,保持中庸的态度,寻求折衷的方案,这是政治事物的一个基本原则。从这样一个原则出发,休谟细致、认真而又具体地考察分析了17、18世纪英国乃至欧洲的政治状况、政体形态,区分了现实可行的与理想欲求的两个不同的层面,进而提出了一系列切中时弊的见解和富有远识的洞见,显示了他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的睿智。

  1.自由君主制

  有关君主制问题的考察、分析是休谟政体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他一系列论述中着墨最多、思考最勤、独创性最突出的地方,所以值得我们下工夫研究,我认为即便在现代这样一个民主政治占据主流的时代,休谟的思考对于我们仍然不无裨益。为什么呢?因为自从马基雅维里开启了近代的政治哲学和政体论之先河后,有关政体问题的探讨不绝如缕,随着民族国家的日渐突起,究竟采取何种政体治理社会,君主制、共和制还是民主制,一直是政治理论争论的要点,特别是17世纪启蒙运动肇始以来,随着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呼声的高涨,君主制似乎已成为明日黄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欧洲的君主制在近代历史上有着深厚的基础,已融入传承相续的政治传统之中,并且在现实的政治事务中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英国人民历经革命的洗礼最终仍然选择了君主制,便是最好的例证。上述种种,不由得使思想家们深思。休谟在他那篇“英国政体究竟更倾向于君主专制,还是更倾向于民主共和国?”的文章中提出了他的主张,在他看来,一味坚持君主制还是民主共和制都是不妥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君主制是怎样一种君主制,民主共和制是怎样一种民主共和制,应该看到问题的复杂性,看到在政治制度里面蕴涵着更加本质性的东西。因此,他主张对不同的政体给予认真的分析和考察,特别是对于人们自以为熟知的所谓君主制,给予彻底的全面分析,探讨一下君主制有几种形态,究竟何种君主制最适合英国的国情与人民的习惯。这样一来,就涉及到前面我们所指出的有关政体的二阶划分的问题,涉及到自由君主制、专制君主制,以及有关专制程度、法治标准与政治自由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本质性的问题。

  前面我已经指出,休谟有关政体的一阶划分是野蛮与文明政体两种形态的实质区分,野蛮政体的特征是绝对的专制暴力,统治者肆意无法,典型形态是古代东方社会的绝对君主制,如波斯等,以及希腊、罗马时期的变态政体,如僭主制等。而通常意义的君主制在休谟眼中,则基本上是属于文明政体的一种形态。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与《政治学》中对于古代的君主制曾做过分析,认为君主政体大致有五种类型,总的来说是属于较好的政体,亚里士多德主要是从统治者的人数来看待君主制的,当时希腊的主流政体是民主制、贵族制与共和制,以及各种变体形式,君主制并非政制的主流。第二类君主制是近代一来的事情,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与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君主制国家出现了,马基雅维里是第一位系统论述君主制的政治思想家,他的《君主论》可谓近代政体论的开山之作。此后,但丁、博丹、霍布斯、孟德斯鸠等一大批重要的政治思想家都曾深入地探讨过君主制问题,遂使它成为近代政治学中的一门显学。

  休谟所处的时代,君主制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一方面,英国的光荣革命与英国君主制的命运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法国的启蒙运动却使得法国的君主制风雨飘摇。君主制的命运如何?怎样看待君主制?英国与法国两种君主制是否存在着差别?英国是否适合君主制?适合何种君主制?等等,这一系列问题摆在了当时思想家们的眼前。休谟基于对英国现实问题的极度关切,对于上述问题均给予了深入的思考。

  休谟首先把近代君主制视为一种文明政体。在他看来,欧洲的君主政体,特别是近代以来的君主制国家,不同于野蛮的君主制,它们属于文明社会的政制形态。欧洲的各类君主国(包括英国)无疑都是专制性的,特别是在欧洲大陆,君主专制的色彩普遍较为强烈,君主个人的意志在国家统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例如,它在法国路易十四那里发展到顶峰,法国的君主制是一种典型的君主专制。但是尽管如此,欧洲的君主专制仍然不同于东方社会的野蛮专制政体,君主的权力是受到约束的,有限度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度的,不但受到一定的法律制度的约束,还受到传统、习惯、荣誉、惯例等因素的限制。[59]例如,像英国这样的君主制其国王受制于法律与传统的约束自不待说,即便是法国那样的专制君主制,它的古制一直受到了各种力量和法律的制约且不说,就是后来的所谓登峰造极的君主独裁,其权力也不是绝对的,相对于野蛮的绝对专制(absolute monarchy),仍是有限度的(limited sovereign)。所以,休谟认为近代君主制无论怎样都属于文明的政体,是一阶划分中的文明政体形态。

  不过,在明确了上述这个基本前提之下,我们看到,休谟政体思想的深刻性在于他并没有满足于此,或者说他有关君主制理论的主要内容还在后面,他认为对于近代的君主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应该在二阶层次上做本质性的区分。为此就进入休谟政体论的第二个要点,即在文明政体这一前提下,休谟对于君主制又做了明确的区分,划分了两种君主制,一种是专制君主制,一种是自由君主制。休谟在“关于新闻自由”一文中的开篇就涉及到这个重大的问题,他写道:“下述政治观察是真实可靠的:政府中的两种极端,自由与权役,常常相互最为接近;而且,如果不走极端,而是将少许的君主制和自由掺合,政府就会变得更为自由;另一方面,若是将少许自由和君主制结合,则政治枷锁总是变得更为沉重和难于忍受。”[60]以休谟之见,自由之多少,而不是自由之有无,是区分近代君主政体之性质的一个关键,而我们知道,休谟所说的自由,并不是民主制意义上的自由,而是法治意义上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与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一来,我们可以从休谟的上述论断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法治之自由的程度标准,君主制可以分为两种,少许君主制与自由法律的结合是自由君主制,以英国为代表;少许自由法律与君主制的结合是专制君主制,以法国为代表。[61]

  休谟有关区分两种君主制的思想,与孟德斯鸠的观点有很多一致之处。孟德斯鸠早期较为推崇共和政体,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的思想发生了变化,他认为共和政体虽然总的来说优于君主政体,但并非全部如此,像威尼斯的共和政体就很糟糕,相比之下,像英国那样的君主政体不权优越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而且也优于现代的意大利诸共和国。在他看来,区分共和制与君主制的关键因素不在于统治者的人数,传统政治学的区分标准无法判断政体之优劣,以他之见,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所以,无论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国家的权力在法的统治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一个良好的政治宽和的政体。根据孟德斯鸠,特别是根据休谟的观点,我们综观一下近代欧洲国家的政治体制的演变过程是很有必要的,它们不但能够加深我们对于上述富有洞见的理论的理解,而且还有助于我们把握西方近代以来文明政体的演进轨迹及其本质性差异,从而理解当今世界政治文明的状况,促进我们作为一个政治民族的成熟,深思熟虑地选择适合于我们国情的自由政体。

  我们看到,欧洲自近代政制发轫以来就呈现出两条政制道路,一条是欧洲大陆式的,它以法、德、俄为代表,在休谟那个时代,主要体现为法国的专制君主制。法国的君主制基本上延续了欧洲大陆传统的君主制的政治模式,在那里虽然也有某种法律之治,但国王的权力巨大,他可以根据自己的私人意志而决定国家的治理,在他身边的政府不过是一种附属性的行政机构,完全听命于他的个人专断。因此,以国王为中心,以巴黎为首都,形成了一个欧洲大陆的专制性的国家体系。相比之下,在德意志则是一群分崩离析的公国各自为政,虽有一个王制形式,但君主的权力是虚的,还没有像法国那样有一个统一的王权,只是后来俾斯麦推进的铁血政策促成了普鲁士王国的强大,并进而形成一个法治国的专制国家,但这些都是休谟之后的事情了。不过总的来说,从法国到德国直至苏联18、19乃至20世纪的政制演变基本上是一个国家主义的政治路线,尽管这个“国家”开始是以君主国的形式出现,后来逐渐为“人民”的民主政治所代替,但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国家绝对高于个人的国家主义当道。另外一条是英美式的宪政主义政治路线,在休谟的时代,集中体现为英国的立宪君主制。我们知道,早在英国的古制时期就有宪政的传统,而经过英国革命所确立的政治体制,是不同于法、德路线的一种以法治主义为核心的自由政制。尽管国王在英国的政体中一直保持到今天,美国宪法之下的总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称之为匿名的国王,但这种立宪君主制的政体形式,并不影响其自由政体的实质,并不影响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与专制主义相区别的自由政体。细究起来,休谟在几乎所有的文章中一直把英国的君主制称之为“自由政体”、“自由制度”、“自由君主制”,斯密也多次指出英国是一种“自然的自由制度”,其原因也正在于此。

  由此可见,政体形式尽管是重要的,但并不是最根本性的。政治学中一直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由谁统治的问题,另一个是如何统治的问题,“由谁统治”可以根据统治者数量之多少而区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平民制,以及怎样产生统治者的方式与程序之不同,而区分为直接民主制、代议制和一系列非民主制的政体,如僭主制、寡头制等,但这些都只是涉及政治学的政体形式问题,并不涉及根本问题。根本问题则是“如何统治”的问题,也就是说究竟是依据法律来统治,特别是依据宪法(未成文的与成文的)来统治,还是依据统治者(无论是君主一人、少数人还是大多数人)的意志来统治,这个问题触及自由与专制的实质性问题。相对来说,休谟更关注于后一个问题,并提出了一个二阶的政体划分理论。

  首先,野蛮与文明政体的一阶政体划分解决的是有关自由之有与无的问题,即绝对的专制政体是没有自由的政制,按照他的这个一阶分类,不但古代蛮族的绝对专制是野蛮政体,而且各种各样的近代乃至现代的绝对专制政制,如罗伯斯俾尔的人民专制、拿破伦的僭主制,特别是希特勒的独裁、斯大林的暴政等,都属于野蛮政体,它们是一种新的不同于古代野蛮政制的现代野蛮政制,用贡斯当的话说,它们是文明化的野蛮,其暴虐程度比古代有过之而不及。至于文明框架内的二阶政体的划分,则不是自由之有无,而是自由之多少,涉及专制的相对程度问题,为此休谟集中探讨了三种政体方式,即英国的自由政体、法国的专制政体和他理想中的共和政体。休谟认为究竟在英国是采取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这些争论是不重要的,重要的在于是否存在法治,是否保障了人民的财产权利,是否存在着自由,这才是最为关键的。休谟的上述思想在美国的联邦党人那里得到了继承和发展,联邦党人同样关注的是如何统治的问题,特别是法治与宪政问题,根据当时的情况,他们又特别警惕多数人的专制问题,这些思想受到了现代自由主义如哈耶克等理论家们的高度重视。

  需要补充的是,休谟的政治思想是深刻的,复杂的,而又丰富的,他并没有像当时的一些英国政治理论家们那样仅把目光局限在英国本土以及英国的政治传统,他对于欧洲大陆的政制考察也并不是仅局限在法国。固然英国的政治实践以及传统在休谟的理论中占有重要位置,法国的专制君主制也是他考察的一个主要对象,但是阅读休谟的一系列政治文章,我们发现,他还有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理论来源,那就是他对于欧洲历史上的共和制的分析与研究。古代希腊、罗马的一些小型城邦共和国的制度形态、政治德性以及自由精神时常出现在他的文章中,而近代以来的一些自治的城市共和国,如威尼斯、荷兰、苏黎世等则更成为他考察研究的要点,并且成为他分析英国和法国政体的理论参照。我们说休谟的政治思想是一种非体系化的复杂的深刻,他虽然对于英国的自由君主制推崇备致,认为它是最符合英国国情的一种明智选择,是一种良好的制度设计,但是在他的心目中其实还有另外一个标准,那就是他认为理想的国家制度最终乃是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政体模式。

  什么是自由君主制?什么是自由的政治制度?这是休谟在一系列文章中重点论述的问题,他首先认为“自由政府对于那些分享自由的人常常是最大的福惠”,[62]英国的政体在休谟眼中便是这样一种良好的制度,它的自由本性存在于政体的混合结构上,也就是说在于它是一种混合政体,休谟据此认为英国的政制证实了政治学的一条普遍的原则或真理,他写道:“可以宣布下述论断是政治上的一条普遍真理:一位世袭的君主,加上没有奴仆的贵族和由代表们行使选举权的人民,构成最佳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63]“英国政体却是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混合体。当权者由贵族和商人组成。人民中间各种各样的教派都有。每个人都享有极大的自由和独立使得他可以充分表现独风格。因而在世界各族人民中,英国人的民族性很少,除非把这种奇特现象也看作是民族性。”[64]当然,英国这样的混合政体的形成是十分独特的,既有偶然的因素,也包含某种必然的成分,它固然基于英国社会的传续久远的政治传统,更是英国人民深思熟虑的选择。休谟认为 “我们政体中共和制和君主制这两个部分之间的恰当平衡,实际上本身即是极难处理和极不稳定的,加上人们各怀激情和成见,势必对它产生不同看法,即便在最为理解的人们中也是如此。那些生性温和,喜爱安宁和秩序、憎恨暴乱和内战的人,较之那些大胆、豪爽、热爱自由、认为压制和奴役是莫大罪恶的人,总是更为赞赏君主制。虽然一切明智之士总的说来均同意保持我们的混合政府,然而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有些人倾向于授予国王以更大权力,让他发挥更大作用,甚少注意要防范他越权妄为;另一些人则惊惶不安,担心在遥远的将来可能产生君主暴虐和极权统治。”[65]

  关于混合政体并不是休谟最先提出来的,从某种意义来说它是古典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内容,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混合政体就是他推崇的一种正宗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与贵族政体都可谓混合政体,它是混合了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两种因素而形成的政体,但相比之下,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混合政体,主要是指“混合贫富,兼顾中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的政体,“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称为‘共和政体',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66]与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相比,休谟笔下的英国混合政体,除了在组成因素是由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内容的混合而不同于亚里士多德之外,更为关键的是他在对混合政体的法治的实质性理解方面也与亚里士多德有所不同。

  首先,在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中不包含君主制的成分,而在休谟的混合政体中,英国的传统君主制占据重要的位置,他认为“少许的君主制与自由参合,政府就会变得更为自由”。例如,他在谈到英国人民享有的其他国家的人民从未有过的极端新闻自由时,揭示了这个重要的观点,他说“我们的法律之所以容许我们享有这种自由,原因看来在于我们政府的混合体制:它既不全是君主制,也不全是共和制。”在休谟看来,这也正是“为什么唯独大不列颠人民享有这种特权?”[67]的原因所在。休谟十分强调“自由”与“少许的君主制”两个因素的结合所具有的意义,在他看来,这是英国自由君主制的关键所在,也是混合政体的关键所在,它给英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福惠。他写道:“尽管各类政府在现代都有改进,然而君主制政府似乎改进最大。现在可以将过去仅仅授与共和国的赞语同时授与文明君主制。可以说:它们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我们发现文明君主制政府是可以有秩序、有条理和稳定的,并达到令人惊讶的程度。私有财产受到保障,劳动受到鼓励,艺术繁荣,国王安居于他的臣民之中,像父亲生活在自己孩子中一样。”[68]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休谟并不主张单一的君主制,像古代的君主国那样的政体,在当时的英国乃至欧洲各国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因为不受限制的君主很容易导致绝对的权力,演变为绝对专制的野蛮君主国。实际上,这种绝对的君主专制在英国几乎从来就不曾存在过,英国国王的权力从来都是有限度的,英国自由政体的本性就在于国王受制于法律,是法律下的国王的统治,这是英国悠久的政治传统。[69]

  混合政体的另一个因素是贵族制,休谟在“谈政治学可以析解为科学”一文中对于贵族制在混合政体的作用做了考察,他认为贵族作为一种力量既可以制约国王的权力,同时也能够防范大多数人的专权,当然,休谟指出单一的贵族制自近代以来已日渐衰落,但作为一种因素保持在混合政体中,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必不可少的。[70]此外,民主制也是混合政体的一个重要问题,休谟在分析时显然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他认为民主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政体要素,人民及其选举他们的代表参与政府组织,这是其基本权利,也是英国的政治传统,它们构成了英国混合政体的一个重要部分。不过,相对来说,休谟更看重共和制在英国政体中的作用,他多次指出了共和制对于英国君主制的制约作用,他写道:“我们政府的共和制部分能够持续抵制君权”,[71]“英国政府虽然与君主制混合,但共和制部分居于优势;为了保存自己,它不能不对行政官员保持戒备、猜忌,排除一切专断之权,并以通用而又固定的法律,保障人人生命财产的安全。”[72]实际上所谓共和制,指的是少数人的和多数人的统治,其中就包含了民主制,而且民主制还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此,斯密的解释有助于我们对于休谟思想的理解,他说政体适当地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后两者叫做共和政治,因此政体可分为君主和共和两种。”[73]由此可见,休谟所说的英国的混合政体,意指君主制与共和制的混合,具体说是君主制与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

  说起来,休谟虽然赞同民主制的成分,但对于单一民主制的政体,尤其所谓的直接民主制,他却持不信任的反对态度,在这一点上他基本上延续了亚里斯多德和孟德斯鸠等人的观点,认为这种民主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罗马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将整个立法权授与人民,贵族或执政官均无反对之权。这种无限的权力由人民集体享有而不是由一个代表机构享有。其结果是:后来人民由于兴旺发达和对外征服,人丁繁衍,扩散到离首都很远的地方。这样一来,几乎一切选举表决都由城市居民行使,尽管他们是最令人看不起的。他们因而受到每一欺世盗名之徒的哄骗。他们享受普遍配给的谷物,几乎从每个候选人那里接受特殊贿赂,过着闲散的生活。他们因此日益放纵,而马梯耳斯广场成了经常发生骚乱和暴力的场所。后来这些无赖市民中又引进了武装奴隶,整个政府因而陷于无政府状态,而罗马人当时所能寻求的最大幸福,就是凯撒式的专制权力,这就是没有代议制的民主产生的恶果。”[74]为什么休谟对于民主政体产生如此的看法?有理论与现实两个方面的原因。从理论上看,直至休谟那个时代之前的主流政治学思想对于民主制基本都持否定的态度,民主或民主制说到底是现代的产物,古代的直接民主制与近代以来的民主代议制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民主制那里,进行统治的是人民,而不是法律;因为一切都由多数投票决定,而不是由法律决定;人民拥有国王的权力进行统治;他们至高无上,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集体。休谟基本上同意亚里士多德的观点,针对英国当时的社会情况,他认为由广大的人民直接参与治理社会往往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在人民中间很难有共同一致的审慎的选择,众多的利益难以协调在一起。人民总是爱走极端,将政府的统治权力完全交给人民,其结果最终会导致暴政,这一点已被历史加以证明。列维斯顿指出:“休谟原则上并不反对民主,他的共同生活与道德情感的哲学也不可能将其排除出去。但是,至少在一个德性的公民世界,民主才是可以接受的,民主必须得到美德的‘提纯',而这正是休谟的理想共和国所致力于建设的。”[75]

  由此可见,休谟对于单一的任何一种体制,君主制、贵族制尤其是民主制,都是不信任的,它们都有各自的弊端,甚至隐藏着重大的危险,休谟赞赏的是三种体制的良好的混合,在他看来,混合政体是温和的、良好的、节制的、有效的,是既有权威又有自由的政体。他一再指出:“一般被称为自由的政府即是允许其中若干成员分享权力的政府;他们的权威联合起来不比任何君主小,通常或许还更大些。但他们在其日常治理程序中,必须同等遵守一般的法律;这些法律,政府所有成员及其臣民事先都知晓的。在这个意义上,必须承认自由乃是文明社会的尽善化;但仍必须承认权威乃其生存之必需。因此,在二者之间经常发生的争斗中,后者可以博取优先。或者,我们可以说,权威这种为文明社会之生存所必需的事物,必须经常自维生存,较之自由,更需要人们多加维护,少怀嫉妒;自由这一事物仅致力于本身的完善,而人们由于疏懒,或由于无知,常易忽视它。”[76]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休谟有关英国混合政体的理论中,无论三种体制如何相互制约与支持,它们的良好合作,它们之所以保证了英国人民的自由,其最为根本性的原因,休谟认为不在统治者的个人品德、性格和爱好等个人因素。[77]自由君主制的关键,在于法治,法律的统治,这是英国的政制传统,也是英国成为一个自由的国度的核心。休谟一再指出,“立法者不应将一个国家未来的政体完全寄托于机会,而应提供一种控制公共事物管理机构的法律体系,传之子孙万代,种何因必得何果,贤明的律令在任何共和国中都是足以留传后代最宝贵的遗产。在最小的法庭和机关中,人们发现,按照固定的形式和方法处理事物较能防止人性的自然蜕化。为什么公共事物不能照此办理呢?威尼斯政府历经许多仍然稳定贤明,除了由于其政府形式好,还能归之于别的什么原因呢?雅典和罗马政府之所以动荡不安,最后这两名的共和国竟然覆亡,其根源实在于原有体制存在这些缺陷,这难道不易指明吗?这种事情很少决定于特定人物的脾性和教养,故同一共和国由同一些人治理,结果可能这一部分管得好而另一部分管得差,而这仅只是由于管理这些部分的政府体制和机构有所不同。”[78]在休谟看来,法律乃是一个重要的统治工具,是英国政治特有的有别于大陆国家的良好的技艺,国王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自由君主制的特性。“法定的权力,即便很大,总是有限度的。这就限制了享权之人的希冀和奢望。法律必然会提供限制滥用权力的补救办法。”[79] 法律既可以防止掌权者的专制,也可以防止公民对于权利的滥用,就这一点上休谟特别列举了新闻自由,他说正是因为新闻自由,使得政府和国王的权力受到了限制,他们不能够任意的胡作非为,但是新闻自由也是有界限的,无限的新闻自由也会导致混乱。

  在有关自由的问题上,我们发现休谟与孟德斯鸠的思想有很多一致之处。孟德斯鸠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即自由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80]休谟赞同这一观点,认为自由不是指人的自由意志,不是随心所欲的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人是一个社会政治的存在物,在社会之中,人的自由是以不损害他人为前提的,是建立在与社会共同体的公共关系之上的,但是如何界定人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他人,是否构成了对社会共同利益的侵犯,在此只能依靠法律法律是区分你与我的界限的标准,是一种构成社会规则的体系,所以自由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过相比之下,在休谟的政治思想中,谈及个人自由的并不很多,他与洛克不同,洛克十分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对于休谟来说,自由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治制度。[81]因此,在他的著作中自由往往与政体相关联,自由政体、自由制度是他强调的一种自由形态,而在有关公民个人方面,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他更多的是强调政府的权威与公民的服从。在他看来,只要有一种自由的政体,那么个人的自由也就自然地能够得到保障,因此他对于自由的理解往往是一种政体制度意义上的理解,更多的是一种自由的政体理论而非自由的个人理论。

  法治确保了英国的自由,所以,休谟认为英国的混合政体从根本性上说,是一个法治的政体,而不是人治的政体,即便它的君主制成分占据重要地位,但确保它不致沦落为野蛮君主制的关键在于法治,更具体地说在于宪制,因此,英国的混合政体又可以称之为君主立宪政体,它的自由的本性在于宪政。宪政是英国古老的政治传统,正像博克所指出的,“我国宪法的精神,以及那个将宪法的精神保存至今的、并在伟大时期发挥过主导作用的政策,那么请你到我们的历史、档案、议会的法案和日志中去查找……我们最古老的改革,是《大宪章》改革。你会看到,爱德华?科克爵士,那位我国法律的伟大代言人,以及所有追随他的杰出人物,直到布拉克斯通,确实都孜孜以求证实我们的自由传统。他们力图证明,那个古老的宪章,约翰国王的《大宪章》,是与另一个实在的、来自享利一世的宪章相联系的,这两个宪章都不过是重申了王国中始终如一的更古老的法律。”[82]在此有必要谈一下英国历史上的两次著名的争论,一次是1608年在汉普顿法院大法官科克与詹姆士一世国王的争议,科克的那句“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是在上帝与法律之下”的名言,显然道出了英国政治传统的精髓,对于英美宪政的持久影响无须多说。另外一次便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对于科克的批判,他认为“构成法律的便不是法官的慎虑或低级法官的智慧,而是我们这位人造的人——国家的理性与命令。”[83]据此他指责科克的有关法律基于观察与经验的技艺理性的观点。显然,在这两次争议中休谟是站在科克一边的,在他看来,所谓君主立宪制,即通过宪法、宪章以及习俗、惯例等,约束君主的权力,使统治者遵循法律、惯例等规则治理国家。

  休谟盛赞英国自由制度的价值,英国社会固然得益于法律制度对于自由的保障,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因素,那就是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繁荣,这一点是休谟考察英国的政体所格外强调的。休谟等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大多强调经济和技义对于维护一个自由的政治体制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强调它们对于抵制专制政府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休谟写道:“技艺进步对自由是相当有利的,它具有维护(如果不是产生的话)自由政府的天然趋势。在那些轻视百工技艺的未开化国度里,全部劳动都用在耕作方面;整个社会划分为两个等级――土地所有者及其奴隶或佃户。后者必然寄人篱下,与奴隶制相适应,处于被统治地位;尤其是,由于他们没有财产,他们的农业知识也就不为重视,其结果必然形成轻视百工技艺。”[84]经济和商品贸易改变了社会的结构,英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与稳固与之有着密切的共生关系。“只要讲究享受哺育了商业和工业,农民耕种得法,就会富裕和独立起来,与此同时,手艺人和商人都挣了一笔财产,赢得了第二流人物的势力和声望。这第二流人物正是自由社会最优秀最坚定的基础,他们既不肯像农民那样,由于经济上的贫困和精神上的自卑,而屈服于奴隶制统治的淫威;也不希望像贵族那样,骑在别人头上作威作福;既然如此,当然也不打算像贵族那样,拜倒在君主脚下,匍匐称臣。他们渴望人人平等的法律,以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君主以及贵族暴政的侵犯。下议院乃是英国民选政府的支柱。举世公认,下议院的势力和威望基本上要归功于商业的发展,正是这种发展使得这么多财富落入平民之手。既然如此,对技艺改进横加指责,把它看作是自由和共和精神的死对头,岂不自相矛盾!”[85]

  前面谈到了经济发展与技艺进步对于一个自由的法治国家的促进作用,同样反过来说,休谟也认为一个自由的法治的政府对于经济和商业的推进作用也是很大的,英国社会之所以能够导致如此的经济发展,科学繁荣,贸易发达,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在于它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是一个财产权得到保障,商业规则得到遵守,个人利益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取最大化追求的政体。我们看到,经济秩序也是休谟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他的社会政治理论的一个要点便是英国自由君主制下的自由经济,即一个自由的市民社会的商贸社会,可以说在休谟笔下,经济社会与政治社会是叠和的一个社会,即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特别是英国的市民社会,它是休谟政体理论的社会基础。[86]

  总之,对于英国的自由君主制,休谟基本是推崇的和肯定的,根据英国革命之后的政治情况,面对托利与辉格两党在英国选择何种政体的争论,休谟看到“长期以来以某种势头涌向民政政体一边的潮流,正在开始转向君主制。”[87]他主张在现实中采取君主立宪制,他说我们应该接受英国的君主制,这样才能够防止更大的灾难和混乱发生,他认为只要基于法治,就可以防止君主走向专制。“这样看来,如果由于当前迫近的危险来自君主制。我们有理由对它更为接备,我们同时也有理由提防建立民众政府,因为那种危险更为可怕。这种情况可以教育我们在一切政治争论中保持审慎”。[88]

  2.专制君主制

  休谟认为,从形态上说“法国是纯粹君主制最完善的典范”,[89]从本性上说,是少许自由与君主制的结合,因此,法国的君主制是一种专制君主制,但不是绝对专制的君主制,而是有限专制,与英国的自由君主制一样属于文明政体。斯图沃特指出:“在近代的绝对君主制与市民自由之间并非不相容。因此,一个近代的绝对君主制致使如下的事情成为可能:君主作为一个统一的力量超越于各种利益之上;这样他的统治是一种法律的统治。休谟首先举出的例子便是法国,与一些英国人的夸夸其谈相反,法国人民并不是可怜的奴隶。”[90]

  法国的君主制是14世纪以来在法兰西形成的的波旁王朝的统治,几代法国君主在统治中逐渐强化他们的权力,至路易十四达到了顶点,并最终导致了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法国的君主制,不必多说首先是一种专制性的统治,国王完全专断地统治国家,他是政体结构中的权力中枢,他的意志便是最高的法律,膝下是一个完全听命于他的枢密院,大臣们不过是国王的家奴,他们治理着整个法国。在法国贵族与主教们构成了第二等级,他们虽有一定的权力和独立性,但总的来说是依附于国王的。而由商人、市民阶级以及广大农民则构成的下层社会,即第三等级。在当时的法国,经济虽然仍很发达,文化繁荣,但政治却是落后的,旧制度的非正义性导致了以第三等级为代表的下层人民的不满与反抗,并最终酝酿了大革命的爆发。

  休谟与斯密等苏格兰思想家不同,对于法国是情有独钟的,他的《人性论》的大部分内容就写作于法国,虽说他对于法国文化心向往之,但他对于法国政制的认识,仍不苟同于与他交谊颇厚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们。休谟认为伏尔泰、拉美特利、狄德罗,乃至卢梭等人对于法国政制的批判,实在是过了头,把它等同于野蛮政体了。休谟尽管认识到专制政体的危害,并且也不赞同专制统治,但他又认为法国启蒙思想对于专制主义的批判出现了偏差,从某种意义上来是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他们没有看到法国的专制制度毕竟不同于东方的绝对专制的统治,把法国君主制与绝对的野蛮专制混为一谈,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在休谟看来,尽管法国的君主专制是非常突出的,甚至在某个时期接近于野蛮,但总的来说,它们之间仍有根本性的区别,法国的专制政体仍然是一种文明政体。他写道:“在文明化的君主国中,只有国君实施其权威不受约束,唯独他拥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除了风俗、先例和自我利益意识之外,不受任何别的限制。而每个大臣和地方官吏,不论地位如何显赫,都须遵循治理整个社会的一般法律,按照规定方式实施委托给他代行的职权。人民仅依靠君主保障自己财产而不依靠别人。君主离人民甚远,对他们没有什么个人嫉妒或利害冲突,因而这种信赖几乎不为人所察觉。于是产生了一种政府,用政治高调来说,仍可以称之为专制政府,但它在公正谨慎的治理之下,却可向人民提供基本的安全,实现政治社会的多数目标。”[91]

  休谟认为,法国的专制君主制所以区别于野蛮的君主制,首要一点在于它仍然存在着一些有限的法治。“一个建立于野蛮民族中的纯粹专制制度决不可能依靠本身力量,实现文明化。它必须借鉴自由国家的法律、方法和体制,以建立它自己的稳定和秩序。只有共和制能够产生这些好处。全面独裁的野蛮君主国,其政府的每个具体机构及其主要管理方法永远阻遏实现这类改进。”[92]法国显然不属于这样的野蛮专制,为此,休谟在谈到马基雅维里评论亚历山大帝的征服时,特别指出了两种君主的治理方式隐含地佐证了他的观点。“他可以或者遵照东方君主的准则,极力扩展自己的权威,使得臣民之中没有什么尊卑上下之别,一切政令出于君主本人,门第出身不起什么作用,荣耀和财产不能世袭,总之,除了君主的委任和赐与,臣民别无其他荣誉声望可言。另外,他也可像欧洲的君王一样,以较温和的方式行使其权力;除了他本人的宠信恩赐之外,人们还有获得荣誉的其他来源,诸如出身、爵位、财产、勇敢、诚实、知识、或伟大、应时之成就。”[93]

  显然,法国的君主制属于后一种方式,在休谟看来,法国的君主权力虽然是专断的,但并不是绝对不受制约的,法国的君主专制仍然为臣民带来了安全,保护财产,并且依照一定的法律治理国家。尽管这种法律完全是君主自己制定出来的,但仍然是一种法律,而且受到了荣誉、传统、品德、贵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孟德斯鸠曾谈到君主制的原则是荣誉,法国的君主历来把荣誉看得很重,为了保持君主的尊贵、威严和恢弘气派等,尽管他们每每断于主观意志,但维持整个君主制的荣誉原则,仍然构成了对其权力的限制,相比之下,东方的绝对专制显然是不讲荣誉的,他们讲的是恐惧。对此,休谟认为这是文明使然,无论是英国的君主制还是法国的君主制,它们作为文明的体制,其自身就蕴涵着吸收法治的因子,它们的差别只是法治程度的多少而已。休谟指出:“尽管安全和幸福之源的法律在任何国家中出现较迟,然而它是秩序和自由的缓慢成果,保持法律并不像产生法律那么困难。它一旦落地生根,就能经耐寒暑,不会因培育不善或气候严酷而死亡。……创始于自由之邦的各种治理艺术在这种君主国中保留下来对君主与臣民均甚有利,有利于双方的安全。”[94]这一情况对于英国和对于法国同样如此,法国的君主制虽然比英国要专制一些,但法律的因子并没有断绝,这也是它不失为一种文明政体的原因所在。

  休谟感兴趣的并不是揭露法国的专制,这是他与法国思想家们所不同的,也许是缺乏切身的体会,他无意于抨击法国君主制的暴政,而是更关注于法国与英国在文明事业上的不同,特别是法国君主制在文明上的贡献。这一点是休谟在多篇文章中着重考察与渲染的,他认为法国君主制在文学、艺术和风俗时尚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欧洲文明的贡献是卓有成效的,无人可比的。法国的君主制是专制的,但又是文明的,它创造了最繁荣的文化,这是其他任何政体从来都没有出现过的。“学术在专制政府下繁荣的最突出的例子是法国,那里几乎从未享有法定的自由,但艺术和科学发展得近乎完善,不逊于任何国家。英国人也许是伟大的哲学家,意大利人是更好的画家和音乐家,罗马人是更伟大的演说家,但只有法国人是除希腊人以外唯一的同时是哲学家、诗人、演说家、历史学家、画家、建筑家、雕刻家和音乐家的人民。至于舞台艺术,他们甚至超越了希腊人,而希腊人则远远超过了英国人。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他们还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各种最有用、最悦人的生活艺术,即社交和谈话的艺术。”[95]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休谟探讨了其中的原因,认为关键在于政体机制上的差异。让我们先来看相同的方面。法国与英国一样都属于文明社会,具有一个文明政体,尽管它们在专制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别,但都享有一定的自由,都与野蛮专制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休谟认为这一共同之处是十分重要的,它们是学术、科学、艺术,乃至商业社会的制度基础。“一切艺术与科学都兴起于自由之邦”,“科学与艺术只有在自由政府下才能繁荣昌盛”。[96]“那些奢华的艺术,特别是高雅的文艺,其发展却取决于高雅的爱好或高雅的情致,它们易于消亡,因为它们总是仅为少数有闲暇、有资产、有天才、适于这种娱乐的人们所欣赏。但对每个人在一般生活中普遍有利的东西,一旦被人发现,则不可能被人遗忘,除非整个社会遭到武装颠覆,而且是遭受野蛮侵略者的疯狂洗劫,以致从前的艺术和文明全被湮没遗忘。模仿也易于将这些较为粗糙和更为有益的艺术从此一地带传至另一地带,使之在发展中走在一些高雅艺术的前头,尽管最初它们的产生和传播都在那些艺术之后。文明君主国家即是这样出现的。”[97]

  相比之下,休谟更关注两个国家在文明表现上的不同。由于毕竟是两种君主制,英国和法国在文明的一些表现形态上显然又有所差异,而且是各有幼劣,为此,休谟在“谈艺术与科学的起源与发展”、“论技艺的日新月异”等文章中重点比较分析了英国和法国两种政体导致两个国家在科学、艺术与商贸等方面的不同。

  第一,通过比较,休谟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即关于艺术和科学的产生与进步问题,“虽然自由国家是唯一适合于这些高贵植物生长的苗圃,但它们可以移植于任何国家,共和国最有利于科学的成长,而文明君主国则最适合于优雅艺术的成长。”[98]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情况,休谟认为在于不同的机制。虽然在两类国家中,都存在着足以激发人们的野心和贪欲的荣誉和利益,但在共和国,或者说在英国那样的包含了共和制因素的混合制国家,追求它们的人士必须“两眼向下”,争取民众的支持,获得他们的认可,所以这就要求自己成为有用之人,依靠自己的勤勉、能力或知识,谟求职位,获得成功;而在法国那样的君主国,进取之士则必须“两眼向上”,祈求大人物的恩宠,这就要求他善于取悦于人,依靠自己的机智、殷勤和彬彬有礼。所以,“最杰出的天才在共和国中最易取得成功,文雅的风度则使人易于在君主国中飞黄腾达。结果是:科学较自然地在共和国中生长,而高雅的艺术则较自然地在君主国中出现。”[99]

  第二,关于经济与商业繁荣,休谟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虽然同意商业只有在自由政府下才能兴旺发达的看法,但他反对那种认为专制君主国家可以取得商贸繁荣的观点。“我要断言:不管法国人怎样努力,但仍存在着一些损害商业的因素,这些因素产生于专制政府的性质,与之不可分割。”[100]因为在专制国家,商业所以发达不起来,是由于经商的人感到不够体面,没有什么地位,在那里等级隶属关系占据主导,出身、称号和地位比产业和财富更为光荣,所以,受上述观念的影响,所有的巨商都会受到诱惑,抛弃商业,买取带有荣誉和特权的头衔。英国的情况与此相反,市民阶层组成了与贵族相抗衡的第二流人物,他们是自由社会最优秀最坚定的基础,赢得了自己的势力和声望。在经济上他们独立于上层社会,也不打算像贵族那样,匍匐于君主脚下,在政治上,他们支持法治,渴望人人平等的法律,主要由他们构成的下议院乃是英国民选政府的支柱。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休谟为我们描述了一个专制的文明君主国的基本形态,较之与英国在自由制度上对于人类文明的贡献来说,法国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文化艺术等精神文明方面。

  3.理想共和制

  休谟的政体论是深刻的,也是复杂的,究竟休谟主张什么样的政体,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这涉及现实与理想两个不同的层次。前面我们分析了多种政体制度,我们只能说就现实的方面看,休谟认为自由君主制是当时他所处的英国社会最可行的一种值得推崇的政体,为此他给予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多有肯定,而对于那些盲目指责君主复辟的激进改革主义多有批评,这也是休谟被视为保守主义的一个主要原因。

  然而,从内心深处或者说从理想状态来说,休谟又是一个共和主义者,但是,作为一个务实的历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对于政治事物的考虑并不是完全从理论中来的,而是从经验中来的,他看到了英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有着丰厚的传统,而尊重传统是英国政治的一个重要法则,英国传统中的王制及其尊严和权威在近千年的演变中已经与英国社会与英国人民息息相关。因此,究竟何种政体更合适在英国,休谟认为立宪君主制比单纯理想中的共和制更符合英国的现实与传统,为此他写道:“英国的政体究竟以民众政体告终为佳,还是以君主专制政体告终为佳?在此,我愿坦率宣称:几乎在所有情况下,虽然自由均较奴役可取,我却宁愿看到这个岛上存在一个君主专制政体而不是存在一个共和政体。我们不妨考虑一下自己究竟期望何种共和政体,理由何在?这个问题涉及的不是坐在斗室中设计的一种美好的想象出来的共和政体。毫无疑问,一种民众的政体想象出来会比君主专制政体更为完善,甚至比我们现在的体制更为完美。但是我们有什么理由期望这样一种政体会在我们英国原有君主制瓦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呢?”[101]

  但这并不等于休谟就认为英国的自由君主制是他理想中的最好的政体,休谟认为,君主制也有它们的不足,甚至是重大的缺陷,这种政体最大的毛病在于统治者的权力。“在君主制政体下,法律并不是这种政体的必然产物。专制君主制度本身包含着某些排斥法律的东西。只有巨大的智慧和深入的思考才能使它们协调一致。但在人类理性达到较大的完善和提高之前,也就不可能达到这种巨大智慧和深入思考的程度。”[102]

  即便是英国的法治的自由政体,也难免不尽人意。休谟主张君主政体,并不是因为他尽善尽美,而是因为它符合实际,英国人民已经习惯了国王的统治,并且给予他持久的尊重。但是正像休谟所指出的,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有产生也有终结,英国革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于传统君主制的一种变化,然而现实的奇妙之处在于虽然经历了巨大的动荡,君主制也在一个时间之内被推翻,可英国人民并没有因此创造出一个崭新的政体,并且接受它,而是在经过了一系列变动之后,最终仍然接受了英国君主的复辟。不过,经过革命的洗礼之后,这个新的君主政体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它接受了宪政的制度,承袭了革命的成果。由此以来,关键的问题已不在于是否取消君主这样一个称号,而在于如何统治。民主制也可能是一种专制,这种专制也许比君主专制更可怕,这一点法国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当然休谟并没有亲眼看到法国大革命,不过休谟在他的文章中却天才地预见到了未来大革命的可怕灾难。他写道:“假若任何个人竟能获得足够的权力来粉碎我们现有的体制并建立一种新的政体,他实际上已是一个专制君主了。我们已经有过这种前车之鉴,它足以使我们相信,这样的人决不会放弃他的权力,或建立任何一种自由的政体。”[103]

  什么是休谟理想中的最好的政体制度呢?曰共和制。可以说,对于共和制休谟从来没有放弃过研究与探讨,有关共和制的思考一直是他的政治论文中的一个未曾间断的主题。在那篇著名的“关于理想共和国的设想”的文章中,休谟首先指出,政府体制与其他人类事物有着重大的不同,其他事物的发明创造可以反复实验,最后寻找到一种较理想的结果,或者尽管结果不一定成功,却也从中吸取到了有益的教训。但是,政体的设计与创造却是非同小可的一件大事,人们不能够进行试验,而且它往往产生于历史上一些偶然的机遇,此外还有另外一个因素,即政体一旦建立起来,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事实,具有了自己的权威,而人民往往习惯于推崇这种权威,对此尊敬和服从。人类政治事物的不可试验性以及人的基于习惯的服从是休谟考虑问题的一个前提,但尽管如此,休谟又认为不妨从哲学上探讨一下究竟何种政体是最为完美的政体,“谁知道将来某个时代不会有机会将此理论付诸实践呢?这种实践既可能是解散某些旧有的政府,也可能是在世界某个遥远的地方将人们组织起来,建立一个全新的政府。在一切情况下,了解一下哪种政体最为完美,使得我们只需通过温和的改变和革新便能将现有的一些政治结构或体制变得与之甚为近似而又不致引起过大的社会动荡,这毕竟是有益无害的事。”[104]

  我们知道,共和制是人类历史中一种古老的政制形式,早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东西方皆已出现。据具历史记载,中国的古代社会就有相当长的一段共和制度,至于古希腊和罗马社会,共和制一直是它们的一种主导性的政制形态,对此亚里士多德曾有论述,认为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是“最适合于一般城邦而又易于实行的政体”。[105]休谟显然对于希腊的共和制有过深入的研究,相当熟悉古代政治学家对于古代共和制的褒贬论议。一般说来,在西方政治理论中共和政体就其形态上来说又分为古典的与近代的两种类型。古典政治学的共和制主要是根据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而形成的一种政体论,当时的希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城邦国家,它们的面积都不大,人口也有限,采取的政体大多是共和国,有贵族共和国,也有民主共和国。仔细翻阅休谟的著作,我们可以发现,古典的城邦共和制是休谟共和理论的一个来源,他在文章中多处使用了他有关古代共和制的研究,得出了一些重要的结论,如认为“酷爱自由必然产生共和精神,特别是在小的城邦国家里;而每当社会几乎长期处于戒备状态,人们时刻听命于征召,准备为保卫祖国而赴汤蹈火时,这种共和精神、这种对祖国之爱必然有增无已。”[106]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古代的共和制存在着一个重大的有别于近代政体的特征,那就是的奴隶制前提,可以说,当时的政体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又都是建立在大量的奴隶从事生产和劳动的物资基础之上的制度,对此,古代的理论家们并不认为有什么可争议的,其正义性并没有受到质询,所以古代的政体理论基本上是在一个城邦国家的框架内来谈论的,并不具有普世性。近代以来情况就不同了,文艺复兴之后在意大利及至欧洲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城市共和国或城市联盟的联邦制共和国,但是这类共和政体的社会经济基础与古代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在那里已没有古代的奴隶制作为物质财富的提供机制,因此,这类共和国具有了政治与经济两种制度性的意义。从某种意义来说,休谟对于古代的奴隶制是持批判态度的,他不但从道义上反对古代的奴隶制,而且也认为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古代共和制,其效率也是底下的,远比不过近代以来的雇佣劳动制。“总的来说,奴隶制对于人类的幸福和人口的增加,都是有面弊而无一利的,用雇佣仆役制来取代它要好得多。”[107]斯图沃特指出:“无论如何,休谟发展了他的个人主义的普遍性原则:经济活动不应该受到社团的、民族的、宗教的、种族的限制。假定他的‘个体性'概念适用于所有的个人,他必定反对那个作为古代共和制经济基础的奴隶制。”[108]“亚里士多德与休谟两个人都赞成共和制,他们的不同在于,亚里士多德主张小的、生活简朴的农业共和国,休谟则倾向于大的商业共和国,那里的市民从事于手工业、科学的农业与贸易。”[109]

  所以,休谟的共和制理论来源,更主要的是来自近代的非奴隶制的城市共和国。但是近代的一些共和国,由于取消了奴隶制,因此国家的制度结构就与古代有所不同,生产、劳动和商品交换等在社会生活中便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休谟认为,近代国家是建立在商业发展和贸易发达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苏黎士、尼德兰、荷兰、瑞士等一些小的共和制国家,它们大多是以商业、贸易支撑起来的商业共和国。关于商业与贸易,古代城邦国家虽也大量存在,但与近代的商业贸易是有重大区别的,近代的商业贸易以及由此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商人群体和手工业劳动者,他们在城市共和国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构成了所谓市民社会的主体,在城市共和国中,由于农业不再占有重要地位,所以既没有绝对的君主势力,也没有分封制的贵族和大量的农民,可以说在那里已经改变的贵族和商人阶级、手工业阶层,他们影响乃至决定着共和国的政体形式。[110]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休谟的理想共和国吸收了近代城市共和国的诸多政制因素,蕴涵着一种把城市共和国的政体模式与君主国家广阔地域的治理技艺结合在一起的企图,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休谟的思想是至关重要的。他写道:“小型共和国本身是世界上最幸福的政体,因为治理者对一切了如指掌,但它却可能被外部强大的武力征服。而我们现在设想的方案却兼有大小共和国的一切优点。”[111]

  应该看到,英国当时的政治思想家中,也有人注意到这一有别于君主制的欧洲城市共和主义的传统,并引入英国,著名的哈林顿的就是一例,他的《大洋国》基本上是以共和制为政体架构的模式,此外,卢梭对于瑞士共和国的理想化描述,休谟想必也是知道的。休谟有关共和制的设想便是从对哈林顿的理论开始分析的,他指出:“一切假定人类生活方式要进行巨大变革的政府设计方案,显然都是幻想性的。柏拉图的《理想国》、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都属于这种性质。只有《大洋国》是迄今为止提供给公众的唯一有价值的共和国模型。不过,《大洋国》似有如下一些缺点:一、它运转不灵,因为它规定人们定期脱离公职,不问他们能力如何。二、它的土地所有制不切实际……。三、大洋国对自由不能提供充分保障,对冤屈不公不能充分纠正补救。”[112]

  休谟虽然一方面也赞同小型国家易于共和国的一般政治学原理,但他又深感政制的设计还需要审慎的创造勇气,因为他所处的国家并没有为他提供那样的现实条件,[113]所以,另一方面他在文章中又大胆地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即在一个大国也存在着成功实行共和制的可能。我们看到,休谟所设计的理想共和国,其领土范围、人口、数量等显然要比传统的古代的城邦共和国和近代的城市共和国乃至城市联邦共和国大得多,它基本上是以英国这样一个在传统政治理论中视为只能采取君主制的大型国家为蓝本设计出来的,就此我们不能看出休谟与哈林顿一样都有一个浓厚的英国情结。他们的共和制思想都已经超越了以往的共和制理论,这是休谟与哈林顿一致的地方,所不同的是他克服了上述哈林顿理论的三个缺陷,而构想出一个法治的而不是平等的共和国。因此,休谟不无自信地写道:“最后,我们将以考察一种普遍流传的谬误结束这个题目。许多人认为像法国或大不列颠这样的大国决不能塑造成为共和国,有人认为这种体制的政府只能产生于一个城市中或一个小国中。看来情况很可能与此相反。在幅员广阔的国家中建立一个共和政府虽然比在一个城市中建立一个这样的政府更为困难,但这样的政府一旦建立却更易于保持稳定和统一,不易发生混乱和分裂。”[114]

  那么如何使未来的理想共和国在英国这样的大型国家可行呢?为此,休谟在制度安排、组织结构、权力配置等方面都提出了有别于英法诸国传统以来的国家治理的新方案,从某种意义来说休谟的设想具有准宪法的性质。

  首先,休谟为我们描述了一个大型国家的具有代议制性质的选区规模、程序设置以及权力运作模式。他把一个假设的类似于英国(含爱尔兰、苏格兰)国土与人口范围的共和国分成一百个郡,每个郡又分成一百个教区,这样加起来共有一万个教区,休谟让年收入达到20英镑的不动产的人和拥有500英镑财产的户主每年在教区教堂开会,投票选举郡的代表,并让他们开会从自己当中选举出十个治安官和一个参议员,这样整个共和国共有100个参议员,1000个治安官[115]和10000个郡代表。休谟写道:让郡代表拥有全部共和国的立法权,由大多数郡决定问题,而且权利平等;让参议院拥有投票权,关于立法权方面的有关情况,如议案辩论,提交、审议与通过程序等,休谟皆有详细的规定。

  其次,关于行政权,休谟写道:参议员们在首都开会,并授予他们共和国的全部行政权。参议院通过复杂的投票方式,选举下列行政长官:护国公,代表共和国的高官,支持参议院工作;两个国务秘书;另外选出六个委员会,即国务委员会,宗教和学术委员会,贸易委员会,法制委员会,陆军委员会,海军委员会。所有这些人都必须是参议员。休谟对于六个委员会的职能分别做了明确规定,它们基本上包括了当时一个国家的行政管辖范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休谟在六个委员会之外还单独设立了一个竞选者委员会,它由选票仅次于当选参议员的竞选者组成,不执掌任何权力,进检查公共帐目,并可向参议院控诉任何人,也可向参议院提出任何法案。

  关于司法权,休谟写道:参议院享有上议院所拥有的全部审判权,可接受下级法庭的一切申诉,它任命大法官和所有司法官员。每个郡本身就像是一个共和国。郡代表可以制定地方法规,并拥有英国地方司法机关在治安审判、关押等等事务中的全部权力。

  关于地方自治,休谟写道:治安官可任命各郡的所有财政税收官员,任命各教区的教区长和牧师。建立长老式管理机构。治安官可以审讯、免除或开除任何长老。治安官选举市长、郡长、市镇法院法官和城市的其它官员。

  此外,休谟写道:国民军模仿瑞士模式建立。治安官任命所有上校及以下军官,参议院任命上校以上军官。郡内的所有犯罪案件均由郡官和陪审团审讯。非常情况下,护国公、国务秘书及国务委员会,加上参议院指定的人等,拥有专政之权,期限六个月。

  共和国的代表、治安官或参议员均无薪资,护国公、国务秘书、委员会成员、大使等则有薪资。

  上述内容是休谟有关共和国的基本制度架构。在设计了此方案之后,休谟紧跟着在文章中就有关条款内容及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做了说明。第一,他认为就选区来说,为什么采取上述程序,由教区住民选郡代表,由郡代表选参议员,由参议院选举国家治理官员,是因为下层人民只善于判断周边的人士,不适合直接选任共和国的高级职务。此外,休谟并不主张所有的公民皆可参加选举,而是设立了一定的财产限制。[116]上述种种,表现了休谟对于民主的不信任,和他思想上保守的一面,他在文章中引述了法国雷兹主教的话:众多人数的集会,毫无建树,不过是群氓而已。休谟对于民主的态度,一方面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不无后人可借鉴之处。

  第二,在有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分配方面,休谟认为,自由政府必须由两个机构组成,一个是较大的人民院或各郡代表大会,一个是较小的参议院。休谟赞同哈林顿的观点,没有参议院人民院就会欠缺明智,没有人民院参议院就会欠缺诚实。休谟认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弊端在于开展辩论,嘈嚷不堪,毫无结果,且稍有风吹草动,便会动摇不定。所以,他不主张全体性的代表大会,而是将人民代表分为许多单独的群体,这样就可以安然进行辩论,议有所决。休谟认为参议院有两件事要防止:共谟和分裂。对此,他提出了三种补救办法,一是一年一度的(由有财产和教养的人)选举,二是授予他们的权力小,职位少,几乎一切职位由郡治安官授予,三是设立竞选者委员会。而对于防止成千的治安官的共谟和分裂,休谟认为可以只要将职位和利益分开就可以充分实现。

  此外,休谟还指出了一些他的设计方案中针对国家制度可能出现问题的防范措施,如任何人只有在任参议员四年后才能担任公制,除了大使之外,任何人不得连任两年,任何人任职均须由低至高,任何人不得担任护国公两次,等等,他解释说威尼斯的元老院就是以这些规定管理自己的。

  休谟在他的设计蓝图中,对于共和国政府的各个职能机构,如立法、行政和司法及地方自治等的权力安排方面,特别是它们相互之间的制衡问题上,都做了细致周密的考虑,提出了一系列方案。我们看到,休谟的上述想法对于后来的政治理论,乃至对于后来的政治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例如,或许休谟自己都没有想到,他的共和国思想会在不久的将来对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起到如此积极的推动作用。[117]

  总之,休谟的政体理论表现出他对于政治事物有着一种审慎的理解,这种理解与他的人性观和关于政治的正义理论有着密切联系。对此,如果不了解他的政治哲学,就会产生很多的误解,甚至发现有些观点是矛盾的,例如,休谟的政治理论究竟是自由主义的,抑或保守主义的,就是思想史界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118]但是,如果理解了他对于人性的复杂性的认识,理解了他所说的自私与同情在政治事物中的重要作用,理解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政治事物中的互动关系,我们就会发现他对于政体制度的分析,确实是展示了一个伟大的政治思想家所特有的那种考察人类事物的洞察力,并且足以为我们今天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高全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