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四律师惨案——人民与人民警察的模拟对话
发布日期:2011-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北海四律师惨案;人民;人民警察;模拟对话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北海四律师惨案发生后,我们一直批评北海警方违法办案——警方刑讯逼供在先,总想以“冤案”来为自己刑讯逼供坐实,法院难以下判就以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来搪塞,继而再继续寻找证据,以便把冤案坐实做强。但刑讯逼供毕竟是违法办案,被告人庭上翻供实乃正当之举,谈不上什么追究律师之责,但在北海警方看来,被告人翻供,法院就难以下判,要不检察院撤诉——还可以为警方挽回面子,要不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但此种可能较小,所以,在上述两种可能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就得以收拾律师来为自己“翻案”,这种翻案是指警方就是刑讯逼供了,被告人也就是在刑讯下招供的,但这是我国警方办案的逻辑,容不得律师捣乱,要是律师执迷不悟,非要指责警方刑讯逼供不对,那就别怪警方不客气,这不,北海警方不客气了,原命案中四位被告人的四位辩护律师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即是明证。
而我一向认为,我们的警方办案不至于这么明目张胆的违法吧?之所以违法不断,而且还被检察院和法院袒护,这明显是背后有人,而背后何许人也,想必很多人也清楚,政法委主导的公检法联合办案,案子一旦被警方侦查,势必会被检方起诉,那自然会被法院判处有罪,这是一条龙式的中国司法模式,根本没有律师辩护的份,而只要律师参合进来,还指责警方刑讯逼供,那明显是不把政法委的权威放在眼里,由此,政法委一声令下,辩护律师被集体采取措施简直是轻而易举,只是北海政法委万万没有想到,律师群体不是软柿子,想捏就捏,想收拾就收拾,毕竟,现在我们还有点法治根基,容不得权力肆意妄为,你北海政法委自己主导公检法联合办案,以权力主导司法,干涉司法独立,这本是违法之举,理应知错即改,但你却一意孤行,一错再错,还将律师抓起来,这不是明显践踏国家法律么?由此,我很想知道,警方到底是如何办案的,关键是如何办理冤假错案的,所以便促使我从警方的办案逻辑和手段说起,模拟一下人民对北海警察的问话,以此窥探警方的办案逻辑到底是个啥模样?
人民问警察:现在警察办案还刑讯逼供吗?
人民警察答:针对坏人我们一向不手软,不招供就挨打,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抓住了罪犯,我们就有办法让他招供。
人民问,那要是刑讯错了咋办呢?
警察答:如果真的打错了,办错案了,我们也要将错就错,一般我们不会认错,除非案件被媒体曝光,我们无处说理,但我们还是会强词夺理,力争我们办案是正确的。如果确实不行,我们就以权力要挟检察院和法院为我们违法办案背书,因为我们的权力在公检法中最大,可以动用政法委力量,将检察院和法院参合在一起联合办案。我们办错案了,就要求检察院和法院错上加错,总之,不到万不得已,我们不会承认我们刑讯逼供。
人民问: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你们自己良心上过得去么?
警察答,有什么过不去的,要是不刑讯,怎能办成铁案呢?我们一向追求的是命案必破,既然犯罪嫌疑人都被逮住了,还能让他跑了不成,我们只要逮住人,就一定能让他招供,在刑讯这方面,人民要相信公安,绝不放纵一个犯罪,哪怕刑讯手段很不人道我们觉得都值。
人民问:难道现在的办案技术很差么?非要刑讯逼供才能破案吗?
警察答:现在的刑侦技术不算差,但比起罪犯的口供,我们更愿意直接获取犯罪证据,毕竟,口供为王嘛,只要被告人认罪,其他证据都是浮云,我们一旦获得被告人口供,案子就有重大转机,什么犯罪现场、犯罪工具、多少人作案、谁是主犯等等作案细节,一切都可以掌握细致,你说,这样的办案速度谁不愿意享用呢?
人民问:那要是犯罪嫌疑人是在刑讯下招供,到时翻供了怎么办呢?
警察答:我们刑讯时一向讲究原则,除非确实抓错人了,我们也会以各种方式让其回去后不敢再追究我们责任,你看,我们把他都折磨成那样了,他还有胆量追究我们责任么?而罪犯到时要是在法庭上翻供,这一般都是律师教唆的,我们虽然刑讯逼供,但要不是罪犯自己干的,一些罪犯肯定不承认,而一些罪犯承认了就说明其难逃其责,这就说明我们刑讯对着呢?不刑讯他会招供吗?既然他翻供,那么就要追究律师责任,一般情况下,我们只要一找律师麻烦,一些律师即会默不作声,劝诫罪犯息事宁人,而那些坚持指责我们刑讯逼供的律师,我们也不放过,弄不好我们就得以306条追究律师责任。
人民问:刑法306条是你们追究律师刑责的法宝,你们如何理解这一条文呢?
警察答:如果没猜错的话,这一条想必是公安部要求加上去的,是为我们说话的。毕竟,案子都到法院了,罪犯却突然翻供,这不是明显否定公安机关的办案成果么?逼供获得的口供难道有错么?公安办案不刑讯哪一个罪犯会招供呢?如果非要我们不刑讯还能顺利破案,那是太看得起我们了。刑法306条就是我们收拾那些教唆罪犯翻供的律师的法宝,因为这一条,一些律师已经不敢和我们对着干了,我们刑讯逼供了,一些律师就劝诫罪犯息事宁人,不要继续追究,要不法院肯定会判处罪犯重刑,这样,被告人就认罪了。
人民问:你们在办案过程中对政法委主导案件如何认识呢?
警察答:其实,说是政法委主导案件,还不如说是我们的公安部门领导主抓案件,我们的公安领导也是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这样,我们是有权指使检察院和法院如何办案的,至于说政法委主导案件,只不过是为了让检察院和法院更听从我们的命令罢了,一切都是为联合办案服务的。
人民问:现在我们国家一直在努力建设法治国家,而建设法治国家的标准之一即是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合法权益,而刑讯逼供明显与法治国家的标准不一,对此,你们怎么看待呢?
警察答:咱们国家一直说要建设法治国家,但人治思维一直很活跃呀。我们觉得公安办案如果不刑讯,根本就难以破案,罪犯作案,我们不去获取罪犯口供,如果只从外围入手,根本就破不了案,所以,建设法治国家不假,但刑讯逼供难以根除。
人民问:你们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证据材料,法院难道就会认定进而采纳吗?
警察答:按说,法院对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才是,但是我们已经给法院打过招呼了,这个案子哪怕是错案,法院也得判处罪犯有罪。之前,我们公检法三家已经开会讨论了,判处罪犯多少年刑期基本都订好了,所以,法院再有压力,也会遵从我们的意见,我们相信法院会在我们刑讯的情况下依然做出有罪判决。
人民问:律师参与案件难道就是妨碍你们办案吗?
警察答:我们办案程序一切都好好的,根本无需律师介入,我们公安抓人,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处有罪,这样的办案程序要律师干嘛呢?律师只会教唆罪犯翻供,所以,我们觉得律师介入会妨碍我们顺利办案。
人民问:难道你们不会办错案么?律师就是防止你们办错案而介入的,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合法权益不被你们侵犯,难道这也有错么?
警察答:怎么说呢?律师如果给我们挑刺,我们肯定不会容忍,我们办案一向是比较认真的,律师为罪犯说话就会助长罪犯的嚣张气焰,我们打击犯罪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律师怎能为坏人说话呢?
人民问: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而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而辩护,这有错么?
警察答:不管怎么说,坏人被公安抓捕后不打是不会招供的,律师为坏人说话,就是和人民过不去,我们就要收拾律师。
人民问:难道你们没想到自己那一天也被冤枉而没有律师为自己说话和辩护吗?
警察答:长久的沉默之后,曰:这样的几率太小了,根本不可能发生,再说了,我们自己办案难不成还被自己人冤枉么?根本不可能呀??
人民问:针对赵作海、佘祥林等冤假错案,你们认为是谁造成的呢?
警察答:这个嘛,你应该去问当地警方及有关部门,恕我们难以回答,毕竟,我们不是具体办案人员,根本无从知道当地警方是如何办理此案的。
人民问:针对本次北海四律师案中的原案,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你们难道就确信是律师教唆伪证吗?
警察答:我们一向是依法办案的,被告人之前认罪,而到了法庭却翻供,是因为律师介入了,所以,只有律师教唆被告人翻供,所以我们就要抓律师。
人民问:之前,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律师辩护的律师介入案件后,你们为何一再限制律师会见呢?
警察答:律师能否会见还得经我们审查通过,我们内部是有规定的,不能轻易让律师会见。
人民问:陕西律师房立刚会见自己的当事人却被你们带走核实身份,这明显是变相的限制律师会见,对此你们怎么解释?
警察答:核实房立刚律师的身份,我们是担心房律师冒充律师,或是担心他根本不是本案的辩护律师,没有提交相关手续和签订委托合同,所以才需要核实身份。
人民问:而今天上午(7月12日),你们对房立刚律师六次安检,反复搜身,最后像对待犯人一样抽下腰带提着裤子检查律师,这样的行径即是明显违法,侮辱中国律师,对此,你们做何解释?
警察答:我们是例行公事,对律师进行安检我们也是有规定的。
人民问:你们对律师反复搜身,而且抽调律师皮带进行搜身,这样的恶劣行径是流氓警察的做法??
警察答:无语中。
人民问:你们一再限制律师权利到底是为什么?
警察答:不能说这是限制律师会见,而是要经过我们审批后律师才能会见,我们要防止律师教唆被告人翻供,所以不让律师会见,要是律师提前介入了,即会告知被告人一些权利保障,这样,我们办案就困难了,被告人就不会招供了,我们就难以破案了,所以说,限制律师提前会见是为我们刑讯逼供创造时机,让我们可以在这段时间内把案子坐实,好让被告人认罪,也好让我们顺利办案。
人民问:这次抓律师是当地政法委主导的,难道你们办案还得政法委拍板吗?
警察答:恕我难以回答这个问题。
人民问:四律师案的原案中有诸多疑点,你们如何解释呢?
警察答:我们认为原案是依法办理的,根本没有什么疑点,至于被告人翻供那是律师教唆所为,而不是案件的疑点所致。
人民问:现在原案更换了辩护律师,法庭会在25日的庭审中质证和传唤证人到庭么?
警察答:这个,到时再说,由法院自己决定,但我们一定会依法办案,也一定会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
人民问:那我们拭目以待25日的庭审,看你们把原案到底能办成铁案还是冤案?
警察答:共同期待。
【作者简介】
谭敏涛,法律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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