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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案件”问题法律监督小议

发布日期:2011-07-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边缘案件”即 对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的边缘年龄、边缘数额、边缘损伤程度、边缘认识等问题具有分歧的案件。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关系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认定,而且在诉讼过程中极易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进而成为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导火索,因此检察机关应就“边缘案件”的办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关键词】边缘案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边缘案件的分类

  边缘案件是指案件处于刑事追诉标准的临界状态以及在不同刑档的案件中,据以确定案件在何种量刑幅度内处罚的标准处临界状态的案件,其具体主要包括刑事主体中的边缘年龄、财产犯罪的边缘数额、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处于边缘程度、对不明晰法律规定认识存在分歧的边缘案件。

  边缘年龄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处于是否满足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等刑事责任年龄和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和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案件不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妄图通过篡改刑事责任年龄达到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见,对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界定是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关键性因素。

  边缘数额案件是指在财产类、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在起诉标准或量刑刑档数额左右的案件。以盗窃案件为例,我省分别以800、10000、100000元作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如果某一被盗物品的估价恰好为800元,那么该鉴定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

  边缘伤害案件是指受害人伤情程度不易作出认定的,伤情介于轻微伤与轻伤、轻伤与重伤之间的案件。

  边缘认识案件是指对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案件证据能否采用、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以及适用法律存在分歧认识和较大争议的案件。

  二、边缘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边缘年龄案件。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由于忽视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适用死刑的刑事责任年龄而造成错捕、错诉、错判的问题时有发生。其产生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户口管理不规范,出生、入户、变更不够严谨。农村基层组织在申报户口中错报、乱报的情况非常多,为了所谓的升学、入伍、就业、计生罚款更改年龄的情况也非常突出;二是对年龄意识淡漠。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注重阴历出生日期,往往在申报出生日期时以农历为准,而按农历计算出生日期往往比阳历大一个月左右,这就给嫌疑人缩小案发年龄提供了机会。三是部分办案人员存在办案审查不细,或者有意利用年龄包庇嫌疑人的情形。上述原因的存在,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界定不准确,进而导致案件办理出现纰漏,或是放纵应受处罚的罪犯,或是冤枉无辜的嫌疑人。

  (二)边缘数额案件。在财产类、经济类犯罪案件中,由于涉案物品处于边缘数额而导致错案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涉案物品本身价值难以确定。在市场经济时代,同一种商品往往由于进货渠道、营销策略不同,其出售价格往往存在巨大差异。由于价格鉴定的基准不同,往往价格鉴定结论存在很多差异。对于鉴定部门作出的涉案金额处于追诉标准边缘的案件,由于鉴定的基准价格(市场中间价值)不易确定,将直接造成翻案的可能;二是物品本身存在市场价值的变动。以手机被盗案件为例,新型手机上市之初往往价格较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市场价格下跌幅度很大。在实践中,鉴定部门往往仅以被害人购买产品之时的价格乘以折旧率作价得出现有价值,这就容易造成被盗手机的鉴定价格高于市场上同种新手机销售价格的怪现象,进而造成处于边缘数额的案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三是鉴定机构鉴定职权范围有待明确。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赋予物价部门对产品真伪作出鉴定的职权,这就造成价格鉴定部门在对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的中不考虑涉案物品真假,一律以真品计算价格。如我院在办理的一起嫌疑人盗窃他人钱包案件中,钱包内现金仅为100元,而被害人称该钱包为“香奈儿”国际著名品牌,价格鉴定部门依据被害人报价得出该包价值3980元,若案件以此为标准将毫无疑问的达到追诉标准,但经我院向被害人进一步复核证据发现,该钱包系被害人朋友赠送,其仅听朋友说购买价格4500多元,经向其朋友询问得知该包系旅游期间购买的假货,仅400元;四是侦查人员为追求破案率或不正当目的,有意指使鉴定部门抬高或降低价格鉴定结论。

  (三)边缘伤害案件。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伤害案件往往以结果论,能否定罪、适用何种刑罚很大程度上以伤情是否构成轻伤、重伤为标准。对于容易产生问题的伤害案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赋予公安、检察各自独立的鉴定权,均设有互不隶属且又自我独立的鉴定机构,在不同诉讼阶段往往存在着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不一情况的发生。这就容易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采纳证据出现分歧,也可能出现鉴定人员徇私舞弊出具虚假鉴定及物价报告等情况。二是办案人员知识存在缺陷。由于办案人员多是从事法律工作,对医学知识有所欠缺,部分办案人员过于依赖鉴定结论,而疏于与被害人伤情、医院病历进行比对,结果因鉴定报告的内容不准确,造成公、检、法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错误,进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受到不公正处理。

  (四)边缘认识案件。一是证据采信标准不统一。虽然2010年新近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排除和采用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何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所得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各个地区、各个人判断标准,在一些关键证据可采性问题上产生分析,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二是认定事实所需证据标准不统一。我国立案、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和判决采用不同的证据标准,但是对什么是有证据证实、证据在什么情况下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容易因办案人员掌握尺度不同造成认识分歧,产生边缘模糊案件,影响定罪量刑。三是法律本身模糊不清。由于一些刑法理论分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致使各地区在法律适用中标准不统一,甚至是在一个市范围内各个区对同样事实有不同的判罚。如单方能否构成聚众斗殴、未达到数额巨大的盗窃未遂案件能否够罪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实务界,容易造成执法尺度不一。

  三、如何加强对“边缘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

  (一)联合作战,启动边缘案件预警机制。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制定边缘案件预警机制,公安机关在边缘案件发生后,拟提请批准逮捕前启动边缘案件预警机制,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具体情况适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必要时参加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现场勘查、预审和案件讨论,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要求进行整体上的把握。

  (二)以“三严”为模式,把好案件关口。检察机关由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水平较高的主办检察官、主诉检察官组成边缘案件办案组。全面审查卷材料,对边缘案件中关系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严格审查。一是细致审讯。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核实,如发现年龄确实存在疑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及时进行多方面深入调查核实,确保万无一失。二是细心审查。对案件中法医学鉴定、价格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等鉴定结论严格审查复核,特别是鉴定结论的可采性,仔细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将鉴定结论与伤情、病历或物证等进行详细比对,在技术部门文证审查合格后予以认定。三是严格审批。严格执行 “边缘案件”三级审批制度,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科长审核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并经过办案组合议,确认达到起诉标准后才能起诉到法院。严格控制未达到起诉标准案件的“出口率”。

  (三)统一管理,改革司法鉴定制度。严格实行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整合鉴定资源,保证实施鉴定所需要的具有专门化、技术化知识的人能够进入到鉴定人员的队伍中,为制作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奠定良好的基础。明确鉴定机构的层级关系,为公、检、法采纳证据提供便利。构建终局鉴定体制,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人违反程序,或有新的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司法鉴定即为终局鉴定。

  (四)延伸触角,突出对边缘年龄人员户籍管理的监督。公安派出所的户口管理严格执行网络化模式,积极掌握不同时期内、不同年龄段人员动态,杜绝随意更改年龄的现象。社区民警及时了解辖区内人员情况,注重掌握青少年的上学、弃学、务农、务工、入伍或者留置社会的状况。对边缘年龄案件要在案件初始阶段就及时固定证据,防止因认为原因有意制造案件混乱,影响案件裁判。

  (五)加强沟通,解决认识上的分歧。一是加强与同级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就法律规定不明确、不详细事项组织讨论,互相摆明观点,达成共识,确保案件顺利审理;二是加强与被害人沟通,在办案的同时,注重社会效果,主动向嫌疑人家属、被害人或其家属讲解法律规定,使他们充分理解案件定性、量刑,避免引发涉检信访案件;与医学专家进行沟通,弥补医学知识匮乏的缺陷。




【作者简介】
陈秋霞,单位为唐山市路南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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