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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缩影:摩西案与量刑圆桌会议

发布日期:2011-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司法;会议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过去的几十年里,直到如今,恢复性司法运动(Restorative Justice)已经在西方国家颇具影响力。即使像美利坚合众国这样一个惯于使用严刑的国家,也难逃这一飓风一般的影响。恢复性司法一直深刻地影响着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并促使它们走上了犯罪预防的模式。2000年,第十届联合国犯罪预防与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了“要求各成员国扩大恢复性司法的使用”的宣言。由此,在世界各国,便又引发一场声势浩荡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眼下,这股运动也在中国的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恢复性司法的定义是由英国犯罪学家托尼·马歇尔(Tony Marshall)最先提出。他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这一定义在当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却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后来,加拿大学者苏珊·夏普提出恢复性司法五要素:一是鼓励充分的参与与协商;二是寻求愈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三是寻求充分和直接的责任;四是寻求整合已经造成的分裂;五是寻求强化社会以预防进一步的伤害[1]。苏珊·夏普的五要素,使得恢复性司法的定义及其内容得以完善且易于操作实施,对以后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恢复性司法的起源之一,是文献中引用最多,也是影响最大的1992年加拿大菲利普·摩西(Philip Moses)案。摩西是一位26岁的加拿大原住民男子,他因为用棒球棒威胁一位警官而被起诉至法庭。在此次被量刑之前,他已经被定罪43次,合并执行七年监禁。然而,现有的体系在防止他再犯罪方面的努力却屡屡遭受无情的失败,部分的原因是他滥用毒品。对此,加拿大育空(Yukon)地区法庭的巴里?斯图尔特(Barry Stuart) 法官决定宣布休庭,并创举性地召开了量刑圆桌会议。这是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圆桌会议,参会者包括加害人的家庭成员、土著民族成员和警官。圆桌量刑会议中,法官不再听取刑事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而是根据会议参与成员的建议决定量刑。对此,斯图尔特(Barry Stuart)法官对他的新做法作出了评论。他说:圆桌会议史无前例地打破了由律师和法官支配法庭的传统:参会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发表意见。圆桌会议撇开安逸,不再通过模糊、复杂的专业术语来回避困难问题[2]。最后,遵照量刑圆桌会议的建议,摩西被法庭判处缓刑,并被要求重回家庭,回归社会,与家人一起进行一次长途旅行。然后,要求摩西参加一项针对原住民酗酒的治疗活动。

  可以说,巴里?斯图尔特(Barry Stuart) 法官对摩西(Moses)案的决定是独具创造性的、很有胆识。但是我们看到,在量刑圆桌会议中,会议的焦点几乎完全地集中在犯罪者的回归社会上,而没有,或者说几乎不对受害人的伤害救治问题进行足够的关注和讨论。尽管在本案中,斯图尔特法官提到了会议的量刑得到了当地警方的帮助,但他并也没有提及受摩西威胁的警官,也就是受害人是否参加了圆桌会议,是否赞同如此量刑。那么,是否需要有受害人参加会议,并让其发表具有决定性意见呢?或者可以让其引导会议舆论向其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如此等等,量刑圆桌会议尚有很多问题需要弥补。

  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成本,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通俗地说是,是否划得来?成本问题关系到这个由量刑圆桌会议决定的司法建议,能否在现实中实现其价值和功用。如摩西所生活的地区,社区领导愿意为恢复性司法承担安全成本,摩西的家庭、邻居及所在的社区也愿意为摩西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但倘若在其他地区,都是否存在这样的“愿意”呢?不尽然。尽管量刑圆桌会议的意图是一种能够使恢复效果,这种意图,全社会应该都叫好。案结事了,符合各方利益,也符合判刑目的,但因地而异的情境,显然不是一个量刑圆桌会议所能解决的。在现代化趋势步步紧逼的中国语境下,原本在“乡土结构”中的长者、家庭所具有的那种帮助矫正功能正面临着销声匿迹的危险,而对犯罪者回归所发挥的作用明显力不从心。

  不仅如此,作为恢复性司法的模式代表,量刑圆桌会议的决定的身份确认问题也是一个问题。尽管量刑圆桌会议表面套着司法的外衣,但其实是没有被认证的司法。会议所作的建议决定,最终还是依靠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因此,圆桌会议像是是法官开的一个小会,是为法官作出量刑裁量权的参考罢了。再如,量刑圆桌会议所耗费的时间往往比传统的量刑程序更多,所耗费的精力也最大,并且绝大多数案件是不能适用。同时,这也意味着,涉及严重暴力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意图是必须要认真严谨对待的。

【作者简介】
许家华,法学学士,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曾在《检察日报》、中国法学网、中国刑事法学网等媒体发表文章数篇。


【注释】
[1]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53页。
[2][加]肯特·罗奇著,刘晓兵、上官春光译:加拿大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化[DB/OL],国家检察官学院网站,2011-5-15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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