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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心目中应有八盏灯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
【关键词】司法官;八盏灯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对于司法官,无论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抑或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官,我们经常听到诸多眩目的赞美之语。我们说司法官是法的化身,司法官是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者,司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实现者和护送者,司法官又是社会安宁秩序的保障者。总而言之,理想意义上的司法官,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论如何赞美也不为过。然而理想归理想,现实中的司法官却并非总如人愿,理想中的司法官与现实中的司法官存在着或长或短的距离。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完善,其目标之一就在于缩短这种距离。为此,我认为,司法官心目中应有八盏灯。唯有司法官心目中点燃了这八盏灯,并且一直为之添加充足而清洁的原油,使它们遇变不惊,经风雨而不灭,那么,我们的司法官就是人民心目中真正的司法官,就是人民所信赖、所能够托付的司法官。

  第一盏灯,理想之灯:司法官的心灵深处要有理想,理想是灯塔。司法官心目中应当时刻矗立两大理想,一是依法治国的理想,为了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司法官愿意为之付出所有的一切。二是全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为了人民能够获得正义,司法官牺牲了“小我”,也在所不惜。其实,司法官的全部价值都体现在对理想的清晰化与不间断的追求之中,生在其中,乐也在其中。任何私利、功利、偏私、狭隘、短视都有碍理想之灯的树立。

  第二盏灯,独立之灯:对法治理想的追求必然呼唤出独立的司法精神,独立的司法精神是通向法治理想的桥梁和路径。否则,法治理想便无以实现,勉强树立起来的司法理想也会很快熄灭。独立的司法精神实际上是一种献身精神,为了个个案件的正义输出,需要司法官排除各种干预和束缚,将所形成的一个又一个对于法治的信念体现在个案的裁判和监督之中。独立的司法精神不仅要排除外在的干扰,同时也要挣脱内在的羁绊。独立有可能丧之于强权的干预,也有可能失之于内心的软弱以及对于各种各样诱惑的妥协。因此,要养育司法的独立精神,应从内心的坚毅开始。

  第三盏灯,社会之灯:象牙塔中的司法已经随着近代社会的结束而宣布告终,司法官已经从高高在上的圣坛走向活生生的民间,司法的社会化成为现代司法的显著特征。这要求司法官的司法要能够切实把握住当下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特征,在社会规律中思考个案的裁判。司法官对个案的裁判不仅要体现出其微观的解纷意义,同时还要在宏观上给社会的进步以启迪。为此,司法官的司法就要敞开大门,广泛地、不拘一格地吸纳、提炼和表述社情民意。通常说司法是艺术,其奥妙和魅力就在于善将法律上的固定的民意和社会中的流动的民意恰当地结合起来。

  第四盏灯,人民之灯:人民既是司法的原始出发点,也是司法的最终归属处,离开“人民”二字,司法将不成其为司法。因此,司法官的心目中应当始终点燃人民之灯,将人民的利益洞烛无遗。点燃了人民之灯,才能使诉讼由民作主,才能够在裁判或监督时为民着想,也才能在最终的裁判或监督结果中体现出人民性。其实,人民和司法官的关系,就像鱼儿和水的关系,人民是水,司法官是鱼,水养育了鱼,鱼儿离不开水。

  第五盏灯,国情之灯:司法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我们要尊重司法的共性,同时也要体现出司法的个性。我国的司法是在我国司法土壤上的司法,我国的司法土壤为我国的司法提供了背景和平台,也提供了司法的生命之源。这种司法的国情特性不仅表现在实体法的运用中,也体现在程序法的贯彻之中。在国情之灯的照耀下,司法官们要寻求和迈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之路。

  第六盏灯,现实之灯:司法要有理想,但理想之根在现实之中。正是在无数个现实主义的司法中,构筑成了司法理想的参天大树。司法的过程是艰苦探索的过程,司法的理想答案存在于披荆斩棘后攀援而至的最高峰。浅尝辄止的司法一定是流于表象的司法,唯有在现实之灯的朗照下,才能深挖纠纷的成因,才能洞悉纠纷的真相,也才能捕捉到适合于本案的法之所在。

  第七盏灯,公正之灯: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匮乏了公正,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望实现。公正是司法的源头,正是从公正中,形成了清澈的司法之流。不难想见,如果没有公正作保障,司法就会迷失方向,同时也找不到正确的出口。公正也是一种力量,只有公正的司法官才有浑厚的司法底蕴,也才能描绘出各种璀璨的司法图景。当事人在诉讼的全过程,深切地体会到了公正,并且在司法文书中阅读出了公正的含义,那么,他们就会服判息诉;否则他们就会到处上访信访,致使纠纷愈演愈烈,很难平息。公正也是司法官在人们心田里播下的种子,公正的司法官通过一个又一个个案的公正的化解,编织出了社会的公正之网。毕竟,社会的公正最终来源于司法的公正。

  第八盏灯,效率之灯: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离不开效率,低效率所输送的司法产品,就像过期的食品一样,纵然勉强可吃,也欠缺了应有的养分;如果过期超过一定限度,则所谓食品就变成了垃圾。目前司法低效率所遭遇的负面评价,一点也不弱于司法不公正所面对的批评。司法低效率使得当事人,包括社会民众,失去了对纠纷解决的起码兴趣和耐性,于是他们转向他处,寻求司法以外的救济,同时也使大量正欲登司法之门的人们,望讼而却步。这无异于司法自卸其职,也是慢性的自我否决。

  我们的司法官如果点燃了上述八盏灯,司法的殿堂就能光明普照,就能点亮人们灰暗的心灵,也就能将现代法治之光洒向泱泱中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
 【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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