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审查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发布日期:2011-06-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但在国家赔偿特别是司法赔偿案件中,对于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不是太被重视的,致使审查不严,引发了一些问题。
对赔偿请求人的主体问题审查不严,特别是“应为法人提起的,却为个人提起”这一问题,还没有引起相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足够重视,模模糊糊认识,模模糊糊处理。
一个企业与人产生纠纷,进而经过了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法院也实施了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该企业后来也没有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对法院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持有异议,要求相关法院给予国家赔偿。于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以个人名义提起了国家赔偿,要求法院给予赔偿。相关法院和赔偿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却没有审查提起主体是否适格,就将该国家赔偿案一直办下去,进行实体的处理。以至于经过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等阶段,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只是在后来的申诉审查中,才开始注意到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经过审查,才以赔偿请求人主体不适格,应以法人而不能以经营者个人名义提起为由,驳回了个人的赔偿申请。
这一因审查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不严,没有严格区分法人和个人,引起了赔偿工作中“白走一大圈”,真的是一个诉讼上的浪费,增大了当事人和法院、赔偿委员会的不必要的工作量。如果当时办理法院、赔偿委员会就对该提起主体的问题加以认真的审查,明确经营者与法人不同、经营者个人不能代替法人提起赔偿申请等问题,就不会再“白走一大圈”,浪费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这一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并不是单个案件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与司法赔偿案件办理中不重视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没有严格区分法人和个人引起的,这是赔偿案件办理中当事人主体特别是法人主体资格意识欠缺引起。
法人这一概念本就不是中国本土产生的,是后来从国外引进,是舶来品。有关法人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实质要求,国人少于理解,也不太重视。只是在民商事诉讼中,才给予了法人制度以充分的注意。因为,在民商事案件中,法人是特别重要的诉讼主体,也是最常见的诉讼主体,涉及到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定,利害关系所在,必须搞清。但在其他的案件中,特别是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就没有了民商事案件中那么重视了。
为此,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特别是司法赔偿案件中,必须增强对赔偿请求人特别是对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审查的意识,应当象办理民商事案件一样,给予该问题以足够的重视,严格审查条件,最终正确确定适当的赔偿请求人的主体。
司法赔偿案件不应只是注重实体问题的解决而不太注重赔偿请求人主体问题,不要认为只要解决了实体问题,其他的比如赔偿请求人的主体问题就不重要,以真正确立起实体、主体问题并重的观念。
【作者简介】
戴洪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微信被骗怎么投诉
- 网上刷单被骗怎么追回/全国反诈举报Q:II40-79I3-41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朱令被毒杀之点滴思考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外地户口可以在武汉离婚吗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