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能动司法的内涵和形式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
能动司法的内涵,顾名思义,重在“能动”两个字,即主动、积极活动:司法即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审判。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能动司法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依照法律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司法。
二、当前能动司法存在的误区
由于对能动司法的理解不一致,因而在司法工作中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四个“认为”:
1、认为能动司法与法官保持中立相矛盾,法官只能居中裁判,不应主动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以免产生合理怀疑;
2、认为当前办案经费紧张,特别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特别紧张,能动司法所需经费难以保障,尚不具备能动司法的经济条件:
3、认为上级法院对能动司法尚无具体明确的要求,还处在研讨阶段,基层法院和法官不应盲目行事;
4、认为“诉讼万能”或“法院万能”,可包揽一切,凡是群众的诉求,法院都可主动去管,这才是能动司法。
三、能动司法应把握好一定的限度
过去,我国审判既坐堂办案式的被动司法,有也有能动司法的主动司法,无论是何种司法,其目的都是定纷止争、惩恶扬善。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矛盾突显,维护社会稳定任务艰巨繁重,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尤为重要。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服务原则和有限原则,避免司法盲动性。能动司法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积极主动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从“被动型”向“服务型”转变,避免过去那种消极的坐堂审案模式,确保人民法院为中心工作服务、推动司法的大众众化,实施司法救济等方面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积极作用。为此,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司法不是万能的,并非所发生矛盾纠纷都由人民法院去解决,能动司法应当是有一定限度,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司法、主动服务也只能在法院的审判职责范围内有序进行,才能确保能动司法的有效开展,以避免产生“司法万能”的错觉。
四、能动司法的表现形式
1、热情接待,倾情服务。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健全机制建设、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推出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使“立案信访窗口”成为人民法院贴近民众、服务民众、赢得民众的桥梁和纽带。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热茶暖身,一句好言相送。要耐心倾听群众诉求,能当即办理的立即就办,不能当即办理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要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为来访者找到需要找的人,对不属于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告知来访人到相关部门请求解决,并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总之,要让来访者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人文的关怀。
2、积极引导,告知风险。诉讼有风险,对到法院咨询起诉事宜和递交诉状的当事人,立案窗口接待人员要耐心向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因举证不能、证据不足等原因可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通过积极引导,让当事人将诉讼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要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对于“当判”的案件不是一判了之,而是把法理讲透、道理说明,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目的;对矛盾较大可能存在报复对方当事人、报复社会、涉诉上访等案件,要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基层组织、信访部门等通报情况,请相关人员出面协助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以防止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的稳定。
3、调解优先,构建和谐。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和最佳方法,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和执行等各个环节,要善于借助社会各种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当事人所在单位、所在村委、乡镇司法人员及亲朋好友对当事人情况熟悉、了解其思想动态等优势,适时邀请他们或社会上著名人士参与调解工作,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巡回办案,便民利民。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工作主题,大力开展巡回办案活动,改变过去“坐堂办案”的传统模式,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 发挥基层法庭迅速快捷的办案优势,以法庭为依托,采取“流动式巡回办案”与“驻点式巡回办案”相结合的审判方式,不断延伸司法服务,采用农忙时节上门办案,简易案件就地审理等方式,把庭开到地头田间、群众身边,并在巡回办案中加强了对群众学法守法意识的教育,让群众走进法律,让法官贴近群众,切实做到不误生产、不误农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诉讼,将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惠民落到实处。
5、送法下乡,强化宣传。基层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送法进厂场活动,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如邻里、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到案发地公开审理,通过以案释法,以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同时,向广大群众、青少年宣传法律知识,使他们受到教育和启迪,切实提高学生、居民、村民的法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6、主动调查,查明事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举证规则的若干规定,切实做好依职权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没有文化或文化水平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律师的当事人,不能过分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简单适用证据规则,必要时根据案情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促使案件得以圆满的彻底解决。
7、参与配合,建言献策。社会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一些民商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时,会发现一些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发现的问那和不足,主动向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其纠正错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五、完善能动司法保障方式的建议
1、认识到位,更新观念。当前,部分法官对特定历史时期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习惯于被动司法,坐堂办案,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主观能动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为此,要组织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成员,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和专家学者有关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到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法院有效举措,是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新的要求,使广大法官及其他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主观能动作用,将“能动”二字始终贯穿于整个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始终,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2、调配人员,充实基层。基层法院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当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法官青黄不接的问题。因此,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要对现有法官和其他人员进行适当调整,科学合理安排,精简行政管理人员,能少则少,把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审判业务精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警调整充实到立案庭、人民法庭等审判业务庭;对新招录进入法院的人员,一定分配要到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工作锻炼两年以上,以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只有基层法院“兵强马壮”了,才能为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服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3、配足车辆,改善条件。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第一道窗口。坚持能动司法,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仅有人员保证是不够的,还必须配备配足的必要的办案用车。没有办案用车,有时会失去及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机会,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不便于予盾纠纷的及时解决。如车辆不足,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就会受到一定的制约。另外,现地方财政给法院安排的办公用经费有限,国家财政要列出专项的能动司法经费作为办案补助,以确保能动司法的正常有效开展。只有配足车辆,改善办案条件,才能为坚持能动司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坚持能动司法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保障之一,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基层法院的广大法官,有责任有义务积极投身能动司法的实践中去,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权,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作者:彭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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