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使民事案卷更规范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应填写全面、规范,其中“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是由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填写的,此表格的填写更应清、全,如果此表格填写不全,上级法院在做民事审判统计时,很难统计出准确的数字,那么,给上级法院领导的决策将带来不便。
2、证据清单应署明所收证据是原、被告何方、何时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分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既然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清单就应该填写完整,以便使阅卷的“局外人”能看清当事人诉讼参与的积极性和义务性,能使阅卷人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一目了然,节省阅卷人的时间。
3、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复印件,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应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尽管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原物,但因每起案件都具有不同的案情,法院案件承办人员会根据案情裁判出不同的结果,民事案卷中只有证据复印件的现象比较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七条又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可见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印件是能证明案件部分或全部案件事实的。尽管我们知道,只要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判人员或书记员都会与原件核对,庭审中让对方当事人质证。但是,“局外人”翻阅民事卷宗时,对无“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的复印件真实性,难免会产生合理性的怀疑。故,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在系统整理民事案卷时,只要勤动手就可克服这种现象的发生。
4、接待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如有部分改动的情况,应让当事人在改动的地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确认(一般都是按手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接待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就是当事人向案件承办人员反映部分案件事实和案件看法的一种谈话记录,该笔录具有一定的直观性。如有当事人需要改动的地方应让其确认,确认的方式就是在改动的地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这样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加强民事案件承办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都具有一定的益处。
5、离婚案件中的卷宗应有调解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婚姻法中的此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则,审判人员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调解工作肯定做了不少,而且很到位,但是从案卷中却又反映不出来,不能不说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不存在手懒的现象。
6、庭审笔录中的审判人员的签名与法律文书中的署名应该一致。这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一起民事案件无论审理的如何公平、公正,只要出现这样的工作失误,一经当事人提出,上级法院就会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生效的裁判文书本法院发现这种情况,也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更正。试想,如果仅仅因为工作上的疏忽,无端给法院增加那么大的工作量,确实应令人反思。
7、裁判文书应注意校对。优秀的裁判文书不单单是说理释法论证清晰,无错别字的出现也是优秀裁判文书应当具有的不可或缺的部分。故注意校对裁判文书无错别字的出现,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的形象的一种方式。
8、送达回证非当事人本人签收的法律文书,应注明收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以防止事后当事人“改嘴”,出现案件承办人“说不清”的现象发生,这样做便于当事人申请执行或再行起诉的时间确定。
当然,民事案卷如何系统整理才能更规范,需要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切实注意的问题还很多,在这里由于笔者水平和见解能力有限,所提的问题均是管中之见,但,如果笔者所言及的问题及没有言及的问题能引起同仁的注意,在工作中杜绝“马虎从事”的思想,克服“瑕不掩玉”的想法,那么我们的民事案卷工作将做的更优秀,更出色。
作者: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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