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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民事案件均衡结案的相关问题剖析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系统收案数量不断增长,受理的民事案件大幅上升,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审判压力不断增大,个别法院甚至出现被媒体称为“诉讼爆炸”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以有限的审判资源及时化解、消化掉巨大的社会矛盾纠纷就成为摆在广大审判人员面前的一道颇为棘手的问题。民事诉讼均衡结案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科学制定阶段性指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收结案良性运转的一项诉讼制度。而由于原在的“前松后紧”的审判习惯影响至深、法院相关体制存在弊端等原因,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临到审限、年底突击结案的情况,导致民事案件均衡结案情况并不乐观。这不仅直接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化解,而且突击结案对审判人员的身心健康出造成了重大威胁,甚至影响到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所以,要积极推进审判工作进度,在办案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法院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深挖工作潜力,防止案件大量积压,促进全年均衡结案。为此,本文对民事案件均衡结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剖析影响均衡结案的原因,以及寻求实现均衡结案的有效方式。
一、均衡结案的涵义及价值

(一)均衡结案的涵义

均衡结案是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通过对审判工作规律的不断认识与探索,逐步得出的能够真正实现审判别工作良性运行的工作目标与实践要求。实现均衡结案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月度、季度、年度等不同时报告期内,结案、收案的不断滚动运行中,实现案件进出的动态平衡,实现未结案件存量的相对稳定。所谓动态平衡,即要求新收案件的及时结案,旧存案件的不断化解。所谓存量稳定,即要求日常旧存案件的不超法定审限的前提下,被稳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幅度内。从而避免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形成的案件不断积压,之年被迫突击清理,之年再不断积压的恶性循环局面的发生。

(二)均衡结案的价值

达到均衡结案状态是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平等地享有司法资源,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权的行使者,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案件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得到公正高效地解决。而实现均衡结案就要求不分案件性质、不分当事人身份、不分易难程度、不分案件数量压力大小,平等地在法定的时间内用足现有审判资源化解矛盾纠纷。不能因为在手案件太多,有的当事人就要牺牲效率;案件太难,相关当事人就要承受漫漫诉累的煎熬。因此案件多、案件难不能成为难以实现均衡结案的借口,案件多时,自加工作强度,案件难时,狠钻解决办法才是保证当事人平等的唯一办法。达到均衡结案状态是审判质量效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均衡结案要求审判工作沿着良性运行的审判规律稳步推进,一方面强调新收案件的及时审结,旧存案件的尽快化解,从而达到效率要求,业务庭不从这两个方面着手,就不可能实现均衡结案,另一方面,稳定有序地开展审判工作,不因“突击”而降低要求,审判质量也得到了保障。从以往的案件被发改情况分析,凡是搞办案竞赛的,当月的上诉率就升高,竞赛期间所结案件的被发改率也就增加。每年年初被发改的案件也比平时多出很多,这正与上一年年底突击结案,案件草率“出手”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搞不顾法定程序、不顾审判质量,只讲提高效率的“大跃进”,也不能拿出的只是迟到的正义,这正是均衡结案追求的最终目的与意义。

二、影响民事案件均衡结案的因素

(一)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审判人员相对缺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逐渐增多,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再加上随着农村普法力度的加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更多的群众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有增无减,致使法院受案数量不断增加。此外,通过走访民事审判部门发现,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案件审理难度逐渐加大,审理周期相应延长。为应对收案增长带来的审判压力,近几年各级法院都在加大新成员招录力度,不断充实审判人员队伍,工作人员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巨大的审判压力,但此种作用是极为有限的。新招录的大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分配到非审判业务部门,即使被分配到审判业务庭,要想成为拥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仍需经历较长时间。

(二)对审判规律认识不到位,案件审理缺少统筹安排

随着审判规律逐渐被掌握和运用,随着审判管理理念不断优化与深化,这种过于单一的评判办法的弊端日渐暴露,一些业务庭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指标数据的排名,不惜背离审判工作规律和违反程序法规定,采取种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提高年结案率。有的在11月份或者12月份就控制立案或干脆不再新立案件,违法剥夺了当事人本应正常行使的诉权;有的部门或法官则在年终前突击结案,忽视了案件的审理质量与社会效果,造成案件的结案率不均衡,结案率差距较大。而且为追求年结案率,将在手的疑难复杂案件搁置不问,先挑简单易结的案件办理,致使一些疑难案件超审限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违背了审判规律和职业道德,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严谨的职业形象。

审判业务庭内部对审判工作的安排没有集中统一性,无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细节没有统一要求,各庭均存在案件何时开庭及具体庭审进度完全由审判组掌握的较为随意的现象。由于审判人员对案件审理进度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他们往往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对案件进行排期,再加上案件数量的激增,审判员手中未结的案件较多,很多审判人员安排庭审的案件大部分限于民事办案系统中亮黄灯的案件。审判运行机制的不规范,导致案件审理进度完全靠审判人员自律性因素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久拖不结。此外,由于受结案率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及全年考核的影响,审判人员年初或每个季度初安排庭审较少,而每季度末、半年及年终为应对结案率指标考核,加大结案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月季结案率忽高忽低、月季不均衡现象的产生。

(三)程序转化不严格,导致审理期限延长

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方式简便,解决纠纷高效快捷的优势,该院民事纠纷多属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但由于每个审判组手中未结案件较多,由于种种原因当案件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时,审判员就报庭长批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实践中存在着程序转化不严格的现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本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两种相互独立的诉讼程序,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之所以将某些案件归入简易程序的审限内即可审结,如果程序转化审批不严格,不可避免地造成部分案件审理期间延长。

(四)受中国传统习惯影响,致结案用时、月季结案不均衡

每年年初元旦、春节等中国传统节假日较多,再加上年终结案高峰刚过,大部分审判人员放松了工作警惕,本着只要不超审限即可的态度,安排开庭次数明显减少,导致新收案件大量积压。而随着年底的临近,审判人员结案压力不断增大,工作节奏明显加快,很多审判庭加班加点赶进程。这种“前松后紧”的不良习惯影响到深,以致大部分审判员对月季均衡结案的要求还不适应,这对结案用时、月季结案率不均衡分布产生了消极影响。

(五)部分审判人员审判效率意识不强

部分审判人员审判效率意识淡薄,工作积极性不高且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平时办案效率越高,手头未结案件减少,将会有更多的新案源源不断分入。相反如果手中始终保持一定数量的案件,分配新案件时就会相应少分些。正是因为此种侥幸心理的存在,部分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均衡结案的实现产生了阻碍。此外,由于未结案件繁多,审判员手中总有审结不完的案件,对于已经开过庭的案子,若案件中存在疑点、难点或案件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有的审判人员就将此类案件搁置,等到审限期即将届至不得不审时,才又重拾旧案,这样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审限的拖延,导致案件积压。

三、实现民事案件均衡结案的建议

(一)不断充实审判队伍,解决案多人少问题

面对案件数量激增及审判人员不足的现状,要继续加大招录力度,积极鼓励法院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不断壮大审判人员队伍。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审判业务部门和后勤部门均需要充实工作人员,但新招录人员有相当比例被分配到非审判业务部门,这部分人多半在所分配庭室从事相关工作两三年后,才被调到审判业务庭,但他们要适应审判工作,仍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无形中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后勤部门可以招录相关专业人才,例如干部人事部门可以招录人力资源专业毕业生、信息宣传部门招录新闻专业毕业生,因专业人员均进行过相关专业的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工作上手快,能够很快适应工作要求,且易形成一支较为稳定的专业队伍,从而避免人员频繁流动带来的资源浪费。

(二)建立规范的审判工作机制

要实现稳定的均衡结案,必须建立良好的机制,规范案件每个过程的操作程序,制定一套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对案件审理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努力缩减案件审理周期,及时对未结进行催告和警示,从而有效地避免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此外,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解决影响审判流程正常运转的管辖异议程序、调查取证程序、鉴定程序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因程序问题耽误时间。同时,要不断完善考评机制,设定能充分体现管理目标要求的考评项目,将考评结果与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督促、激励作用,不断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规范程序的转化,对审判人员形成有效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简易程序才能转化为普通程序:一是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条规定的较为宽泛,未能形成不效的约束力。应严格规定转换程序的报批手续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一律不予批准,并督促承办法官在审限内办结;对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或失误延误了办案时间,造成案件不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的,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的责任,通过严格的制度对审判人员形成有效的约束。

(四)加大简易程序、调解适用力度,缩短办案周期

简易程序具有立案方式便捷、审理方式更加灵活、审理期限短等特点,能够有效地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积极作用,依法扩大简程序适用范围,严格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途径,避免简易程序普通审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通过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提前介信矛盾纠纷的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收案数量。加强诉讼调解,抓住立案、送达、庭前、庭审及庭后各个时机,充分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促成诉讼和解,加快未结案周转速度。要理顺诉讼调解和及时裁判的关系,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此外,还要建立全方位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对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形成调解合力,使矛盾纠纷得以高效解决。

(五)强化审判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其效率意识和纠纷调处能力

审判人员个性化的审理方式和审理习惯对案件审限具有重大影响,在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判人员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充分调动现有审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调处纠纷的综合能力,增强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优化审判方式和案件审理习惯,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深入开展审判人员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法官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促使其转变审判观念,扭转过去不良的习惯做法,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加强法官业务培训,面向审判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结合案例讲解、研究讨论等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官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能力和水平,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及处理纠纷的能力,为高效审结案件纠纷奠定基础。此外,由于审判任务繁重、疑难案件增多、考核指标较多等因素,法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压力。针对这一情况,应建立法官身心健康掌控和调适机制,定期为法官体检,并通过加强职业技能教育举办心理健康讲座等多种形成帮助法官正确辨识心理压力和自我调整,使其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以便更好地应对繁重的审判任务。

总而言之,当前民事案件结案月季分布不均、不同类型案件结案用时不均衡的原因的多方面的,既有审判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法院审判机制、案件易难等方央的原因,要解决收结案不不均衡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共同努力。以上是为完善机制建设提出的一点尝试意见,可能存在许多不足,相信只要大家为均衡结案,想办法出主意,目标一定能够达到,实现良性循环的月季均衡结案。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刻意地追求均衡结案,比如,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每位法官每月均审结30 起案件。因为片面追求“均衡”,很可能危害司法公正,妨碍审判独立,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我们不能以牺牲效率或者盲目地拔苗助长的方式片面追求所谓的“均衡”。此种做法势必回到漠视、践踏司法规律的老路上去,所以,万万不可取。综上所述,我们所讲的要均衡结案是在尊重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若干改进措施,实现收结案良性运转的一项制度。

作者:韦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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