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中忽视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庭审笔录采用较为合理的资源固定了以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言行为主要内容的庭审过程,符合现阶段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是分析案情,正确裁判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是法院系统内部检查案件质量、总结办案经验的重要资料,也是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而书记员作为对庭审全过程的即时书面文字反映直接记录人书记员,其自身素质直接影响着庭审笔录的真实客观性。
庭审记录作为书记员工作的核心同样缺乏有效的指导、监督,笔录的质量良莠不齐,与大力提高司法能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时代要求很不相衬,突出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记录人员缺乏合法性。诸多原因存在,导致各地法院书记员普遍紧缺。为解决现状,有些法院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临时聘请人员作为“书记员”或以“速录员”替代书记员,有的则让挑选合议庭成员记录或办案法官亲自记录等等。我国几大诉讼法明文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也特别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在这里笔者要指出,制作主体合法是庭审笔录合法的要素之一,且庭审笔录合法又是裁判合法的前提。“记录人员合法性”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二)透明度不够。大量审判事实表明,公开透明是公正的前提。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应作广义理解,庭审笔录公开是其有机组成部分。由于记录庭审过程是一种法定公职行为,透明性是公职行为必备要素,所以庭审笔录也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现阶段对“透明性”重视不够,有些手写的庭审笔录字迹潦草欠工整,当事人不认识,也就根本谈不上公开透明;有些笔录庭后校对,当事人提出异议书记员就改,另一方当事人一无所知,这也是“不公开不透明”的表现。
(三)休庭核对笔录问题:1、当事人双方是否认真阅读记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的。常见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押,不显示是否阅看,经常导致当事人事后反悔。2、笔者认为最常见的为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这也是书记员经常忽略的细节。
目前,作为审判的基础性工作,庭审记录尚无具体的规范,庭审笔录的法律属性也未确立,这与现阶段深化司法改革的氛围很不相衬。制作一份优秀的庭审笔录对书记员并不是简单的事情,不仅需要各方面素质的提高、有机结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总结经验教训。笔者冀望通过对庭审笔录初浅的探究,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共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能。
作者:袁于斌 韦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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