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警察如何预防和处置法院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和过程,往往是由于人犯罪性深,或押解人犯预案、措施不到位、工作有漏洞、羁押环境与装备不佳、外部黑势力劫持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首先干警思想麻痹,疏忽大意,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数突发事件,都与看守人员的思想麻痹、疏忽大意有直接的关系。因为法警工作主要是与人犯打交道,容易产生麻痹松懈思想,认为“铁门很牢固,出入有手铐,逃不出,飞不掉。”还有的认为审理的案件是轻刑犯或者被告人看上去“很老实”,不会出什么问题等等,因而疏于教育,忽视防范,掉以轻心,安全这根弦时紧时松,一旦事件发生,往往束手无策,没有应急手段,这就使人犯行凶、脱逃、自杀、劫持等事件的发生有了可乘之机。
其次看押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出现突发事件,从法警工作作风看是组织不严谨,缺乏规范意识,特别是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疏于防范、应变能力差所导致的结果。有的不注意了解人犯情况,观察不仔细,没有针对性地工作;有的对人犯检查不细,造成人犯带了危险品和违禁品,直接埋下了隐患;有的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处置迟缓,给人犯留下脱逃空隙。
再次执行规章制度不严、落实不力,这是发生突发事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如有的看押人员违反看押规定,看押时精力不集中,值班时打盹、看报纸,或人犯关进羁押室,却远离看押地点,甚至请法院其他同志临时代看,造成脱岗;有的在法庭上审理被告人,造成人犯失控,有的在人犯上厕所时不跟随监视,造成人犯带械脱逃。
最后警力不足,设备陈旧,这也是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之一。突出的表现是法警人员不足,有的法院虽然按照最高院12%比例配置了法警,但兼职法警过多,造成无警可派,一警押多被告,甚至押解法警进厕所还要将犯人带上;有的法院羁押室设置不规范,防范设备年久失修,给人犯以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产生事故原因的分析,我们首先要从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做起,重视基础制度的建设,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约束人,使法警工作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按照最高院的规定配置足够的司法警察,坚决杜绝占用司法警察的编制,不做法警的工作,却安排去做其他部门工作的现象发生,形成长效管理的良性局面。
其次看押中一定要严字当头,提高队员的工作责任心,控制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做到押前检查车辆、铐具,了解案情,清点人数,注意人犯的思想动态及开庭前审判场所的安全检查,以防不测。
再次,做好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再好的制度最终还要体现在防脱逃工作的干警身上,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保证了干警有较高的警惕性和立场的坚定性,只有提高人的素质才能有工作上的保证。
最后,工作中发现有行凶、自杀、脱逃、外围劫持等可疑情况时,要及时进行疏导或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在处置时,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处置原则。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针对情况中的不同对象、不同性质、不同场合、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采取有理、有据、有利、有节的处置方法;二是确保安全的原则。押解中不论出现什么情况,首先考虑是否触及到押解人和被押解人的安全,处置时也应以是否能够保障押解人与被押解人的安全为先决条件;三是积极负责的原则。在发生情况时,来得及请示的,必须请示后再按上级意见处置,处置结果应及时上报,来不及请示的,应边处置边报告;四是文明押解的原则。对人犯无论罪大罪小,都要一视同仁,做到文明押解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在押解过程中,根据人犯的不同状态、不同罪行、不同情绪进行法制教育以及服从审判、认罪服法和必要的形势教育,使有脱逃企图的人犯打消侥幸心理,明确“三个逃不了”,即人犯逃不了,刑期逃不了,罪恶逃不了;知道“四个增加”的后果,即增加刑期,增加罪恶,增加亲属的怨恨,增加自己的痛苦。同时用司法警察规范的语言、标准的值庭动作、威严的警姿警容、井然有序的看押值庭秩序,对人犯及外部势力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作者:罗创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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