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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案多人少”的根本之策在人民法院自身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各类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我国已超乎预想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凸显。在这样的形势下,“案多人少”成为当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案多人少”不仅影响了人民法官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了人民法官的职业态度与热情,还制约着人民法官职业能力的提高。此外,“案多人少”使得人民法院的综合性工作受到困扰。因此,“案多人少”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案多人少”的现状,今年全国两会代表纷纷提出解决之策,有代表呼吁“增加人民法院编制”,也有代表认为“调整人民法院内部结构”。在笔者看来,真正要解决“案多人少”这一现状的关键在于如何调整人民法院的内部结构。
不可否认,增加人民法院编制可以缓和“案多人少”的问题,但它不是解决“案多人少”的根本之策,因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仅仅依靠不断扩大法院编制数量和单纯增加人员,其实并不能解决问题,也可能不是良策。这如同有些行政机关,人员过于膨胀,不仅会带来办公条件拥挤、管理成本增加、人际摩擦上升和社会负担加重等诸多问题,久而久之,也容易形成人浮于事、效率降低等方面的“机关病”。而且,控制公共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原本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环节,精兵简政,又始终是我们政治建设和机构改革的重要目标。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目前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最主要渠道,应该是找人民法院自身的问题。据司法实践证明,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和合理调整人员结构,才能使整个法院的建设目标真正体现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才能使人民法院工作本身更符合于司法的规律。因此,人民法院内部如何进行结构设置是破解“案多人少”这一现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破解“案多人少”的根本之策。

当前,人民法院内部结构设置不合理,严重影响了“案多人少”的解决。在笔者看来,当前人民法院内部结构的设置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不合理:一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人员配置失衡,造成审判业务部门力量不足,使得审判业务部门承载着繁重的审判业务。二是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越来越细化,减少了可直接办案的机动力量,使相当部分法官不得不去从事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或其他工作。三是用人体制存在不合理。按照规定,现在基层法院担任庭长、副庭长职务的一般满45周岁应提前离岗或退居二线,极大地浪费了人力资源,而且进一步加剧了人民法院人才短缺的困境。四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宏观上存在行政化性质,担任院、庭领导职务的人民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各项行政管理与出席各种会议上,基本上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只负责案件的研究把关。五是民事刑事简易审判方式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成效不明显。

面对人民法院内部结构不合理的情况,我们如何去解决呢?应当从人民法院内部挖掘潜力,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在笔者看来,可以从如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在明确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的地位上,优化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精简设置过细的行政部门,压缩司法行政人员数量,将行政部门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尽量安排在审判业务部门,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二是根据审判业务部门工作量的变化态势,及时调整业务部门人员配置,确保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最大效应。三是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并将院、庭长办案列入岗位目标责任管理、晋职晋级的考核中。同时,尽量减少院、庭长不必要的行政性事务。四是建立速裁机制,进一步规范速裁机制运行程序与机构设置,扩大速裁案件范围,简化裁判文书的撰写模式,充分发挥好速裁机制的优势。五是深化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加强庭前证据的展示。

作者: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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