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浅议“审中监督”的不足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审中监督”就是对于未来发生法律效力,正在审理中有可能现错判或有可能出现判决不公等的各类案件实行监督。
我国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除审级监督中的上诉审之外,大多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实行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是错案发生后一种补救方法。多年来,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这种监督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是它未能有效地防止错案特别是一审法院错案的发生。现行审判监督制度明确规定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现原审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通过再审予以预防。

二是不能完全弥补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因为错案不仅仅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往往给当事人的精神、工作、学习、生活和名誉造成一系列影响和损害,有的甚至是无法补救和挽回的。诸如,因错案造成夫妻离异,另一方重新嫁(娶)或因精神受到损害造成疾病的,即使纠正平反,这些损失也是无法弥补和挽回的。

三是对法院、法官的执法形象造成的影响不好挽回。一方面,错案即使通过审判监督实事求是的予以纠正,但错案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未必能彻底消除;另一方面,错案发生这一事实,将使一部分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和不信任,使司法公信力在公众心目中大打折扣。

四是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错案一经确认,由司法行为造成的错案,就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错案造成的损失,予以司法赔偿。这样就必然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实行“审中监督”不仅可以避免上述四种危害的产生,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减少上诉案的发还重审、改判和当事人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短诉程,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法院的廉政建设,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由此可见,将“审中监督”作为审判监督的补充和完善,纳入立法体系,是审判监督的一着好棋。而目前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应通过审判制度改革,进行试行和推广,对此笔者有以下愚见.。

一是搞好庭审监督。审监庭要不定期从立案庭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随时进行庭审旁听。听庭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部分,主要包括审判是否公开、是否按期开庭、开庭是否走过场、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实现、适用程序法、实体法是否正确等。对于听庭中发现的问题,能补正的及时补正;无法补正需重新开庭的,由审监庭报经分管院长同意后限期重新开庭;在限期内不能补正或未重新开庭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委会研究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另作处理。通过听庭监督,让庭审活动得到进一步规范,庭审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二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建立科学的庭审质量考评机制。强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指导监督的职能作用,为此,要制定《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监督指导制度》,成立由院长牵头,各副院长为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的庭审考评组,从庭审程序、审判形象、纪律作风、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判决说理能力等方面对被考评者进行量化打分考核,评定等次,并将此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一个方面。考评组每月至少旁听一起案件的庭审。为进一步强化审中监督,平时还要利用庭审监控系统观看庭审全过程,实现对个案的实体监督。三把好裁判文书审查签发关,。严格执行裁判文书由院、庭长备阅制度,以加强审中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四案件立案时,应向当事人发放案件质量跟踪监督卡,让当事人对法官实施监督;同时还要设置举报箱,开通社会监督热线,实行专人负责,全天候工作,把审判监督工作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把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五是监督与查处相结合。由纪检室根据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反馈的信息,明确差错责任,公开惩处责任人。这样多个部门环环相扣,形成联防联治,以达到全程监督、同步监督,无隙覆盖之目的。

作者:高中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