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中监督”的不足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除审级监督中的上诉审之外,大多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实行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是错案发生后一种补救方法。多年来,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这种监督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是它未能有效地防止错案特别是一审法院错案的发生。现行审判监督制度明确规定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现原审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通过再审予以预防。
二是不能完全弥补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因为错案不仅仅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往往给当事人的精神、工作、学习、生活和名誉造成一系列影响和损害,有的甚至是无法补救和挽回的。诸如,因错案造成夫妻离异,另一方重新嫁(娶)或因精神受到损害造成疾病的,即使纠正平反,这些损失也是无法弥补和挽回的。
三是对法院、法官的执法形象造成的影响不好挽回。一方面,错案即使通过审判监督实事求是的予以纠正,但错案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未必能彻底消除;另一方面,错案发生这一事实,将使一部分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和不信任,使司法公信力在公众心目中大打折扣。
四是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错案一经确认,由司法行为造成的错案,就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错案造成的损失,予以司法赔偿。这样就必然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实行“审中监督”不仅可以避免上述四种危害的产生,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减少上诉案的发还重审、改判和当事人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短诉程,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法院的廉政建设,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由此可见,将“审中监督”作为审判监督的补充和完善,纳入立法体系,是审判监督的一着好棋。而目前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应通过审判制度改革,进行试行和推广,对此笔者有以下愚见.。
一是搞好庭审监督。审监庭要不定期从立案庭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随时进行庭审旁听。听庭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部分,主要包括审判是否公开、是否按期开庭、开庭是否走过场、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实现、适用程序法、实体法是否正确等。对于听庭中发现的问题,能补正的及时补正;无法补正需重新开庭的,由审监庭报经分管院长同意后限期重新开庭;在限期内不能补正或未重新开庭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委会研究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另作处理。通过听庭监督,让庭审活动得到进一步规范,庭审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二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建立科学的庭审质量考评机制。强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指导监督的职能作用,为此,要制定《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监督指导制度》,成立由院长牵头,各副院长为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的庭审考评组,从庭审程序、审判形象、纪律作风、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判决说理能力等方面对被考评者进行量化打分考核,评定等次,并将此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一个方面。考评组每月至少旁听一起案件的庭审。为进一步强化审中监督,平时还要利用庭审监控系统观看庭审全过程,实现对个案的实体监督。三把好裁判文书审查签发关,。严格执行裁判文书由院、庭长备阅制度,以加强审中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四案件立案时,应向当事人发放案件质量跟踪监督卡,让当事人对法官实施监督;同时还要设置举报箱,开通社会监督热线,实行专人负责,全天候工作,把审判监督工作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把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五是监督与查处相结合。由纪检室根据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反馈的信息,明确差错责任,公开惩处责任人。这样多个部门环环相扣,形成联防联治,以达到全程监督、同步监督,无隙覆盖之目的。
作者:高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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