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调研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情况
人民陪审员人数:天峨法院现有法官37人,2005年已选任人民陪审员10人。2009年6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陪审员的人数要达到或超过本院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因此需增选人民陪审员8人。经各乡镇、县直单位推荐后,由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任命条件,向天峨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
文化及年龄结构:所选任的18名人民陪审员中,大专文化8人,本科文化6人,中专、高中文化4人,具有法律、法学专业的7人,其他11人都是非法学专业;30岁以下4人,31-40岁2人,41-50岁12人。
选任人员来源渠道及分布:陪审员来自乡镇党委、政府、妇联、教委、供销社、社区、村委等单位;辖区内向阳、坡结、更新三个人民法庭各有陪审员3名,其余9名分布在县直机关。
二、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学习情况
该院选任的18名人民陪审员中,具有法律、法学专业7名,其他11名都是非法学专业,为让人民陪审员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4年来,我院切实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紧密联系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人民陪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兼顾学习审判理论与审判纪律规定的同时,着重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全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审判职业道德、民事法律综合知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与庭审技能、刑事综合知识及刑事案件庭审规则等知识,通过培训开阔人民陪审员的知识视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使他们熟悉并掌握了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很好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职能。
三、取得的经验与成绩
(一)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该院指定由政工科科长作为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协调联络、组织 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使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一方面,教育法官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可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提示或引导,但绝不能以自己的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更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另一方面,该院制定相关规定,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依法保证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三)为陪审员参审案件提供必须的经费保障。该院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时,给予发放补助费(50元/案件),报销往返交通费,从业务经费中拨付,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和正常运转。
四、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依据。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行,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完备的人民陪审法。虽然1954年宪法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现有规定只对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选举待遇等作了简单规定,具体操作性较差。、因此,关于人民陪审制度迫切需要统一立法。
(二)现行体制限制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基层组织的干部或在单位享有较高声誉的骨干,一些人民陪审员因工作忙或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要必须得到所在单位的批准,而由于有些单位因种种原因不支持,造成人民法院请人民陪审员难。由于法院的办案经费属政府拨付,而实际中法院又很难精确地对每年办案费用支出做预算,使法律资金缺乏有利的法律保障。在很多情况下,陪审员得到的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由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得不到有力保障,使得人民陪审员难以安心陪审工作。
(三)人民法院本身存在对人民陪审制度重视不够。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法院为诉讼主导客观上弱化了陪审作用的发挥。有的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形式,把陪审制度视为拾遗补缺,可有可无,甚至有些人民陪审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一些审判员在审理案件中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置若罔闻,严重损伤了他们参与陪审的积极性,这种认识的产生与人民陪审制度不健全有关,便更主要的是这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由于这种错误认识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和健康发展。
(四)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由于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起民众的意愿,承担起社会、历史付于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态度。陪审中常常是“参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成陪衬,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五)缺乏业务培训。审判工作是行使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权利,对于人民陪审员来说,进行理论培训和法律业务培训十分重要,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许多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在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不仅要向他们介绍案情,还要宣讲法律,无形中加重了审判人员的负担。有的陪审员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匮乏,在审理案件中,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成了审判长的陪衬,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不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而是盲目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或做一些并非真正理解案件的任意性表态,使合议流于形式。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单独立法。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焕发出青春和活力,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国家应就该项制度制定单独的《人民陪审员法》。通过立法完善、规范制度的不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融合。可以参照、借鉴两大法系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对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加详尽具体的规定,使陪审员的选任、回避、权利、义务、与法官的职责划分、培训、监督、经济补助等相关措施制度化,变粗放式的陪审制度,为科学化的陪审制度。
(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应充分体现广泛性、平等性。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参与庭审、参加合议庭合议,在参加合议时,如与审判长意见如有分歧,应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要切实改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有对审判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利,如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员的行为有悖法官职业道德,有进行制止、批评、举报的权利。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与审判员有同样的义务,也应适用错案追究制。
(三)关于人民陪审员业务经费问题。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要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政府财政要予以保障。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和正常运转。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提供有效地物质保障,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确保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视和支持,而且更有效地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培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人民陪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兼顾学习审判理论与审判纪律规定的同时,着重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通过培训开阔人民陪审员的知识视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职能。
(五)要确立正确的陪审制度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全国人大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依法适用,会造成违反法律、违反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从思想上克服和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
作者: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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