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互衔接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1-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虽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调解,但都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是增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好衔接,能够在双方工作层面上实现更多的资源共享、相互促进、相互融合。一方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基层人民法庭,在协调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实现良好衔接方面,应有何作为?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工作指导,当好法律向导。人民法庭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的思想引导、业务指导。针对人民调解员的不同心理,积极引导他们依法有效地开展工作。针对不熟悉法律知识的调解员,人民法庭应加强对他们进行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对调解工作能力不强“不擅调”的调解员,应加强进行调解技能培训。由于调解员所处的地位及环境的特殊性,要激励他们大胆开展工作。对与纠纷一方有亲戚朋友等关系的,建议人民调解组织安排其它调解员进行调解,以维护调解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采用“多劝”的方法,缓解双方抵触情绪;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最终解决问题需其他部门协调的案件,采取“调抚”方法,积极出面协调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稳定当事人的思想,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对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采取“调稳”与“动员分解”的方式,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邀请参加案件旁听,提供学习空间。旁听案件的审理,能够比较直观地感受法院审判的严肃性、程序性和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技能。人民法庭应多通知基层人民调解员参加案件旁听活动,特别是对一些民间矛盾纠纷案件的审理调解,要尽可能让人民调解员亲历现场,使他们在感受审判人员庭审活动中有所启发,提高法律认知和理解水平,增强调解工作能力。
三、互通信息,支持配合。人民法庭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依法尽可能维护和完善调解协议;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调解协议被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要及时将裁判文书送给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沟通,逐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定时与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掌握矛盾纠纷动向,确保能得到及时解决。对当事人不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处理,并及时沟通调解情况及案件简情,以便纠纷及早解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将基层调解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讲求实效,不断创新。
四、讲求实效,不断创新。人民法庭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也可尝试将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调解。这样能较好地整合资源,协同作战,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而且加强了人民法庭与基层调解员的联系,方便了对基层调解员的指导,形成调解员“在调解中学习,在学习中调解”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提高基层调解员的法律素养,为他们更好地服务群众奠定基础。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求人民调解员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推行调解建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因其灵活性高,方法简便,工作效率是其它方式无法比拟的,但也存在一定的漏洞,有的连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都没有,有的当事人事后反悔,调解工作前功尽弃。人民法院应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行调解建档制度,每调处一件案件要有调解过程、调解协议的记录等,以防止当事人事后的反悔和当事人事后可能诉讼的需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微信被骗怎么投诉
- 网上刷单被骗怎么追回/全国反诈举报Q:II40-79I3-41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朱令被毒杀之点滴思考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外地户口可以在武汉离婚吗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