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谐观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和谐是顺应自然规律,遵循事物自身发展逻辑的一种状态。现代社会里,和谐强调的是秩序的遵守与各种关系的融洽,在社会主义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时候,党中央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和谐社会首先强调的是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只有民主法治的健全与公平正义规则的遵守,社会才能达到“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和谐境界。
诉讼是利益争夺的一种方式,突出体现为诉诸法律的途径,通过斗争与对抗的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与和谐观看似冲突,其实二者则是一个联系紧密的整体,完善的诉讼途径是和谐社会里不可缺少的纠纷解决方式,尊重民众的诉求是社会规则与矛盾解决途径相和谐的体现,也是民众法感情得到的自我满足。在司法领域里,把和谐观运用到实务中,就是要顺应矛盾自身的发展方式,综合运用社会道德、人情伦理等社会因素,积极营造融洽的氛围,通过裁判者悉心的调解,把公众之间的矛盾予以化解。
司法调解在民主法治的规则下进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涵,而调解的规则是在民主法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是和谐观在司法领域的职能延伸与体现。首先调解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司法调解开展的前提就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与利益,一切违法的调解均不应得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其次调解是建立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是对当事人自身处置权利的司法确认,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而不能违背意志强行进行调解。调解的本义与民主法治的和谐观一脉相承。
司法调解是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和谐社会里应当充满着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所谓的公平正义是相对于一定的社会规则而言,民众在此规则下得到相同的待遇,同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享有自主选择权。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司法裁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调解作为司法裁判手段的前置补充程序,能够有效地避免并克服司法裁判的单一性,是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愿,更加符合矛盾形成规律的处置方式。与司法裁判相比较,调解能够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相对柔和的平台,能够将严肃的司法运用到矛盾的修复过程,为营造平和的社会关系发挥其特殊的效能。从矛盾的化解角度进行分析,司法调解比裁判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调解目的是创造社会和谐。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的职能即是对案件进行居中裁判,历史的经验证明,裁判并不是解决矛盾最好的办法,只有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的时候,方能运用裁判手段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造社会和谐的司法途径就是调解,调解能让矛盾的双方诚信友爱,许多生动的调解案例放在一起就使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调解化解矛盾的作用无形中创造了安定有序的稳定大局。
郑州市上街法院 闫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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