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在此类案件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难处理。此类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商。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较难,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切实保护。
3、财产状况难查明。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财产的分割仅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
4、离婚真正目的难以查明。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谎称其下落不明而起诉离婚;有的夫妻为逃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远走他乡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致使离婚是假,逃避法律制裁是真。
5、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调解规定难以落实。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且未到庭应诉,不存在调解的条件。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妥善处理公告离婚案件应采取以下对策:
1、适用公告离婚案件慎用。承办法官应对婚姻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还要通过建立完善庭承办人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小公告离婚案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2、应争取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承办法官应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说明此类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3、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承办法官应在庭审前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向相关单位、个人进行了解核实;尽量与被告近亲属沟通,在核实被告下落时,对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征求被告近亲属意见,并制作笔录。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增加审理透明度,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台前县人民法院 王卫东 李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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