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调解的探索与实践
发布日期:2011-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多元化调解的现实背景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进入法院的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的化解难度也越来越大,中级法院民商事二审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此同时,由于审判实践中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不合理,大量事实争议不大、法律适用明确的民商事二审案件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造成诉讼成本投入与产出的不均衡。多元化调解,就是在中级法院民商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发挥调解优势,减少纠纷解决成本,加快纠纷解决速度,强化纠纷解决效果。
在我国,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都有着比较长的历史和经验积累,然而在法院审前阶段引入非现任法官的其他主体来从事调解,则是一种新的尝试。2003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联合区司法局在法院内成立了“人民调解窗口”,走出了涉诉纠纷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第一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6年上海市高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调解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委托调解的主体、范围、期限等问题。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在2007年底和2008年初,分别制定实施了《庭前程序操作规则》、《二审民、商事案件简化审理操作规则》等,为多元化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多元化调解的实践操作
上海市一中院多元化调解启动两年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为基础选聘调解员。多元化调解主要针对民商事二审案件,对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要求较高,因此,上海市一中院主要从本院及辖区法院中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本院及辖区法院聘请的人民陪审员、本院辖区各街道司法助理、具备法律知识或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其他适合做调解工作的人员中选聘调解员。
第二,从繁简分流的角度确定多元化调解案件。我们把解决纠纷和化解纠纷并重作为多元化调解选案分案的指导思想。解决纠纷注重的是数量,化解纠纷注重的是质量。一定的数量是实现多元化调解分流案件、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需要;一定的质量是发挥多元化调解优势、促进案结事了的需要。
第三,从工作特点出发注重调解员培训与经验交流。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向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调解工作的开展也是如此,好的调解工作往往都是经验的累积与运用的结果。为此,两年来上海市一中院充分重视调解员培训与经验交流,要求人民调解员掌握调解方法和技巧,完善调判衔接。在经验交流中,有调解员将调解心得归纳为:“耐心地倾听”、“找准切入点”、“方法因人而异”、“解释法律和政策”等几个方面,受到了调解员与法官的一致认可。
多元化调解的多重效果
两年来,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他们对工作的“热情”、弘扬了人间的“亲情”、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情”,具体来讲,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效化解矛盾。调解员的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对工作的热爱、奉献,对有效化解矛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丰富的生活阅历,使得调解员在和当事人相处过程中能够较快地找准情感突破口,和当事人产生共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也使调解员能够用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懂的方式来调处案件,提高当事人对于调解过程的接纳度;耐心的态度,容易拉近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在充分倾听和疏导的过程中,使得当事人的情绪得到排解;对调解目标的不懈追求、对调解工作的满怀热情,使得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轻言放弃,想当事人所想,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特别是一些易激化矛盾案件、群体性案件,经过调解员春风化雨般的调解工作成功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是缓解审判压力。多元化调解,不仅能分流部分简单民商事二审案件,缓解审判压力,使法官从海量的案件中脱出身来,集中力量办好疑难案件;而且还发挥着“案结事了”的带动效应,同样一起案件,发挥多元化调解优势能够使得案件调撤结案甚至当场执行,那么相应地,当事人申诉、上访、申请执行的可能性自然也就降低或者消失了。所以说,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缓解审判压力方面,是事半功倍的。
三是降低诉讼成本。当前,民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需要公正的司法,更需要便捷的司法;不仅需要能够接近司法,更需要以多种形式接近司法。上海市一中院多元化调解工作的开展,为诉讼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员调解,使得纠纷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调处完毕,当事人便能及早地从诉讼中解脱出来。
四是扩大司法民主。司法民主能够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展现司法的亲民性,去除司法的神秘性,使得司法与民众之间相互了解与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利用人民调解员开展多元化调解工作,让非法官群体直接参与司法,很好地体现了司法民主。
姚夏海 潘静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微信被骗怎么投诉
- 网上刷单被骗怎么追回/全国反诈举报Q:II40-79I3-41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朱令被毒杀之点滴思考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外地户口可以在武汉离婚吗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