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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法涉检群体上访案件特点原因和应对措施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思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大量新的人民内部矛盾不断涌现,由此引发的涉法涉检群体访情况不断增多。对于涉法涉检群体上访案件要善于抓住事件的实质性及其因果关系,找出诱发因素,做到缓和、疏导、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好群体访案件。
  一、涉法涉检群体上访的主要特点
  涉法涉检群体上访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交织的结果,是各种深层次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发生碰撞的反映,它不同于一般治安案件和刑事个案,主要特点体现在:
  1、具有群体性和规模性。涉法涉检群体上访都是以群体的方式来体现,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且较为复杂,一般按村镇、宗族、单位、学校或工厂等人群组成的群体,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如有一次,某镇的谭姓家族与韦姓家族因八角林的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引起诉讼,作出处理后双方均认为有关执法部门所作的处理不公,两姓家族为此发生大规模械斗,随后群体到检察机关上访。
  2、具有对抗的心理或情绪的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静态劳动关系形式,各阶层和各群体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人民群众间的内部纠纷容易激化,对政府或有关部门产生不满情绪,涉法涉检集体来访时普遍情绪激动。对抗心理较强。
  3、具有引发不安定因素的隐患性。这些涉法涉检群体访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隐患性,如果上访群体认为自己的要求达不到目的。或者接待处理者解决的方法欠妥,都有可能引致意外事故发生。如某村的一群村民来到检察机关上访,反映该村小学在新学期开学时收取学生的学费、杂费后,却没有老师来校上课,村民已多次向镇政府和县教育局反映,但都解决不了问题,民愤极大,村民扬言不解决学生上课问题的话,将打开村水库放水,把问题闹大,该事件惊动了各级有关部门。
  二、涉法涉检群体上访的主要原因
  引发涉法涉检群体上访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涉法涉检群体上访事件均以获取小群体的利益为目的。尽管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各有所异,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同一阶层、同一群体的利益而来,均表现出强烈的为获取小群体利益的情绪,如一些在某种事故或灾害中受害的人们为了讨回补偿、农民为减轻负担、下岗职工为生活保障、个体工商户、私营车主为降低税赋等集体上访事件。如某镇农民陆某带其家属几十人进行群体上访,陆某反映其儿子在两年前死于车祸,后经法院判决可获得事故责任人的赔偿金2万多元,而且这笔赔偿金由事故责任人通过交警如数转交法院已一年多,但当陆某过后多次向法院追问均无结果。
  2、个别有关执法部门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处理方法简单,工作态度粗暴等原因,使群众对这些单位失去信心,转而将希望寄托在检察机关身上。主要表现在有些基层执法部门的干部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解决不力,久拖不决,导致党群、干群或村镇、宗族之间的关系恶化,产生对立或不满情绪,往往容易引发涉法群体上访事件或酿成群体性闹事事件,后果严重。
3、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群体上访事件起因于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事件或人物引发起来的,这些事件或人物经过朝代变迁,随着体制和人们思维观念的更新发生变化后,已经变得模糊不清,主要是一些城镇或乡村的房屋、山林地界、坟山等归属权争议或纠纷问题。二是对一些已生效的案件判决不服,申诉人久诉未决或者缠诉不绝,导致群体上访的。象这些关系往往纷繁芜杂。经常发生纠纷,再加上有关部门在申诉前期的处理方法简单或不当,导致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三、应对涉法涉检群体上访的措施
  群体上访具有复杂性和隐患性,因此,在处理涉法涉检群体上访案件过程中十分注意方式方法,按照“可顺不可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做到善于处理,及时制止,摸清情况,对症下药,及时查处,化解矛盾,及时消除了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1、倾听反映、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群体上访事件原因都错综复杂,在接待集体上访人员时,做到文明接待,热情服务,细心倾听群众反映,全方位做好群体访事件的缓和疏导工作,迅速查处,及时化解矛盾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意外事件的发生。如某市政单位在建造某市场路段过程中,因征用某村的占用土地款补偿不合理,该村村民20多人带上工具准备到该路段闹事。负责接待的检察干警感觉事态严重,及时将情况向院领导汇报,领导迅速赶到现场,一方面深入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向他们解释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他们采取过激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使这些闹事群众认识到他们这一举动是错误的。
  2、要力求实效。在处理群体访工作中坚持从有利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转变观念,讲求实效,以对群众热情负责的态度去处理问题。如李某某被打一案,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但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既没捉拿凶手又没有得到应有的医药费赔偿,于是李某某的父亲及其亲属等近10人多次到有关单位投诉都得不到解决,最后到检察机关要求讨个说法。干警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对他们提出的问题逐一给予解答。还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在获知公安机关已对该案决定立案侦查后,及时将情况告知李某某,李某某的亲属专程来到检察院感谢。
  3、创新接待方式,就地解决问题。某市检察机关创新接待方式,推出了“来访人选择接访人”的接待措施,让来访群众自己选择负责接待的院领导或科长、干警等,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落到实处,有效提高了处理案件效率和接访质量,深得群众拥护。如四川省某县的王某等6人经过长途奔波跋涉赶到检察院,个个面容憔悴但情绪激动,他们选择了一位副检察长负责接访,他们反映其老乡龙某等人在该市某镇砖厂遭受同乡常某等人殴打致伤,生命垂危,向某公安派出所报案后得不到及时处理,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院领导对他们反映的情况十分重视,当即要求控申部门与该派出所联系,核实情况并督促公安机关抓紧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要求,对常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决定立案侦查。王某等人得知消息后,专程再次赶来上门致谢,激动地说:“检察院为民排忧解难真热心”。
  4、深入基层,现场听证。处理涉法涉检群体访案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以简易听证为主要形式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以体现复查案件的公开公平处理,做好息诉工作。如岳某兰及其家属多人到检察院反映,其父亲用木棍打烂岳某林等人的聚赌台,在与岳某林等人互相扭打过程中,造成头部重伤,次日凌晨在家中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岳某林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令岳某兰等人不服,认为其父亲之死是因岳某林暴力殴打所致,要求追究岳某林的刑事责任。为此,检察院组织召开简易听证会,公开处理该案。在听证会上,申诉人申述申诉理由后,案件承办人当场说明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岳某林的理由是该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定罪,并同时指出由于岳某兰家人及知情人没有及时报案,经法医文证审查,认为死者尸体高度腐败,未能提取组织、器官进行病理检验,因而对死者的死因不能确定。听证会后,经双方进行互相质证,案件承办人耐心向申诉人解释有关法律依据,并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诉人的劝服工作,终于使申诉人取消继续上访的念头并现场表示息诉停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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