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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环境中存在问题的探究

发布日期:2010-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中华法系的反思开始于十九世纪末,伴随的是由于列强的入侵对国家前途的担忧。所以也就注定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起因是为救民族、国家于水深火热之中,是为了避免亡国灭种的危险。这一历史背景使得法制的改革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方式,农村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其原生态。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为了建设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进行的改革,也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方式。我国法律变革的这种方式决定了法治观念的树立也会自上而下,这样作为中国底层的农村来说法治环境的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现行法律体系与农村实际情况的矛盾:法律的功能实际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但我们立法上过分强调“先进”的理念,而没有考虑到农村固有的实际情况,使得现有法律与农民生活有很大的距离,农村中大量存在的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现象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直接影响了这些法律在农村作用的发挥。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依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他们的行动规范。以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例,如在婚姻法中对订婚这种民间习惯是否应该有个说法?长期以来对彩礼这种约定俗成、在民间广泛存在的行为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同一种现象由于法官的不同理解而出现截然相反的司法判决。对农民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分家析产”现象在现行法律中却难觅踪影,在继承法上如何处理继承权与赡养义务的关系,在继承的法理上究竟是应该以义务为基础还是以血缘为基础?如何协调继承权方面的男女平等和民间习俗中的“养儿防老”观念的平衡?男女继承权方面平等从理论上说非常先进,但在我国现实的农村中,它由于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辅助,难于在农村得到实施。因为从法理上来说继承权更多的是从权利方面来规定的,那么赡养的义务由谁来尽?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男女继承权方面的平等也意味着在赡养父母的义务方面的平等,农村的现实儿子一般跟父母居住,女儿远嫁他乡,方便照顾父母的是儿子,女儿对父母的赡养可能由于客观实际(她的公婆需要照顾、嫁得很远无法照顾等因素)而无法实现。况且农民的重要财产大多数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承包权等,这些财产的分割异地实现起来很不容易,女儿实现自己的遗产继承权也有种种阻碍,所以习惯中形成的儿子照顾父母继承父母的遗产有其必然性。所以象这些订婚、彩礼、分家析产的活动对农民来说很重要的活动,甚至构成了大多数农民生活的全部,但这些活动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解决问题,自然会使农民认为法律是与己无关。从我们以上分析的情况看,涉及农民一生的婚姻、分家析产、遗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为农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不能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发生的矛盾,他们又怎么会崇拜法律、信仰法律呢?法治环境又怎么样建立?
        司法环节与农民需求之间的矛盾:司法是对实际产生影响最大的环节,由于历史上统治者对“无讼”理想的追求,势必为农民寻求司法帮助设置各种障碍,所以形成了民间的纠纷主要采用了惯例处理的解决方式,如族长对家族内部纠纷的处理、姑舅对家庭内部纠纷的介入、德高望重的人对邻里纠纷的处理等,大多数的纠纷通过这种解决方式能够得到解决。只有在上述方式不奏效的情况下才会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民间的调解机制的被削弱,大量的纠纷要上升到司法的层面来解决,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大量增加。但基层司法资源还处于稀缺状态,这种稀缺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数量方面的稀缺,我们现在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设在了镇,这是直接面对农民的、正规的司法机构,但农村一般都地域广阔,交通不便,在笔者进行的一个针对农民的小型问卷调查中,对不选择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顾虑因素中,选择嫌费时间的占到了人数的62.5%,这种时间包括往返生活驻地与法院机构的路途时间。另一方面是司法环节少数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知法犯法、执法过程中不规范等也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期待。笔者在对农村进行的一个小型调查中,对法官是否值得信赖的选择项50%的人选择了不能信赖。而其中自己及其家人有过打官司经验的却只有37.5%,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民对法律本身就抱有一种怀疑的眼光,一个法官不公平判决会带来一连串的副作用,而这种认识一旦形成会影响很久,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既然用法律来解决纠纷不是特别的顺畅,农村的私了也就成为最佳选择。由于司法资源的缺失,小的纠纷不能及时解决酿成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事例也不在少数。由此可以看到,农民对法律的需求与制度的供给方面存在着脱节的现象。
权利意识与农民素质的矛盾:传统观念认为,农民的权利意识不强是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一大制约因素,实际上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从历史上来看,农民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会选择各种方式来维护,形成了相当于现在的财产权、继承权、生命权、荣誉权(面子),甚至当觉得官吏判案不公时,也采取喊冤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从现代法治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权利观念是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在政治权利的缺失方面:言论自由、平等意识、民主政治、有限政府等对他们来说还是新东西,传统上国家、江山是皇帝自己家的,农民没有参与的权利和渠道,缺乏相应的经验和手段。当现代法治社会赋予公民了广泛的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政府运行的权利时,这些权利是需要以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为基础,以一定的理性思维方式为手段,以发达的信息网络为保障才能实现。但在现阶段的农民受教育程度的欠缺使得他们缺乏对这些权利的理性思维和正确运用,再加上我们在民主建设方面存在的渠道不畅通等制度方面的原因,使得农民在运用这些权利方面还很不成熟。
        由于以上这些矛盾的存在,制约了农民权利的发挥,使得农民不能用法律来处理生活中的纠纷,转而求助于其他的社会规则,制约了现代法律思想对农村影响作用的发挥,造成了农民对法律的漠视,诚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只有法律铭刻在十亿多的农民的心里,只有农村的法治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我们的法治国家才算真正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法学家眼中的这个法治.徐建波.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3]乡土中国.费孝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本文系200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中期成果,编号2009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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