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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的升华,制度的再塑

发布日期:2010-12-07    作者:张海雷律师
理念的升华,制度的再塑
                ——简评刑法修正案八
立法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时代性和历史性无疑是其主要特质,任何一个国家、民族的法律都不能无视和忽视时代的需要和民众的诉求。立法活动要“应时而作”,紧跟时代节奏,准确把握时代脉搏,才能保证立法活动的权威性。稳定性、正确性和可行性。立法包括了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和废止。经常性的大规模创制法律会有损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且对于社会资源也有浪费之虞,故而晚近以来,除非是有特殊的需要,一般都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对法律进行完善和修订,将修正案附于原法律之后,既满足了时代的需求,又简便易易行,也不损害固有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着力于构建完整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三十年间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成型并在不断地完善和丰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各种类型的新的矛盾凸显,使得既有的法律“无所适从”,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于是便开始了新的法律修订活动,刑法也不例外,现行刑法自97年颁行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应对违法行为和形态的多样化和多态化,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先后通过了七个修正案,及时增加了新的罪名较好的回应了社会的刑事治理需求,打击了新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众所周知,每一次法律的修订都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历史需求,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我们也开始对我们的法制建设进行回望和反思,并进行梳理和总结,刑法学界也在对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和检视,并结合新近出现的严重的违法行为和新的社会现象予以分析和梳理,及时提出了新的修正案草稿。
统观这一修正案,我们会发现这是刑法理念升华的体现,当然也彰显了浓厚的时代特点,切实体现了立法为民、理性立法、中性立法、人性立法的立法理念,并将以人为本的思想融入了严厉的刑法中,使得威严的刑法更多了几份人性和亲和。无疑这也是时代发展和法制文明的内在要求,新的修正案顾及到了刑罚的均等、适中和完整以及合理进阶。延长了有期徒刑的刑期,纠正了死刑太过严苛,生刑过于偏轻的症状,实现了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良好对接,增加了风险犯罪行为的罪名,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将酒驾、飙车等行为入罪,增加了民众出行的安全感。照顾到恶意欠薪的高发性、频发性以及由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也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中来。最后是对刑法实施以来长期“束于高阁”的死刑罪名从死刑的名单中划去。做到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对经济类型的犯罪取消了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爱护人的人本精神,真正做到了将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暴力危及人生命安全等重大危害行为上来,实现了宽严相济。对年满七十五岁的老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是刑罚文明化、人性化的体现、这既是历史经验与国外经验的借鉴,也是民族优良传统和人文精神的体现,中国自古就有“体老恤幼”的良好传统,也早在春秋时期刑法中就有所体现,国外的刑法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此外新修正案还加大了对黑社会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入了帮助强迫劳动者运送者的刑事处罚,社区矫正制度也引入刑法并予以确立真正实现了“坦白从宽”。
每一次法律的修订,都意味着立法思想的调整和更新,“保护人权、打击犯罪”在修正案中有了更多的体现和更新的阐释,刑法的理念真正实现了升华,从始至终都有闪耀着以人为本的光辉,体现了罚当其罪、罪刑相应的新刑法特点,也使得我们的刑法更多的体现了人文关怀,从“刀把子”回归到了人权的护卫者。期待着这一以人为本的法案,带领我们的走向更文明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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