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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紧急避险的伦理价值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欧洲一妇女将要死于癌症,只有同村的一个药剂师新发现的一种药可以治疗,要价2000英镑(成本的10倍)。妇女的丈夫向每一个他认识的人都借过钱,但只筹到了药费的一半。告诉药剂师他的妻子就要死亡了,希望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先付款。但药剂师拒绝了。丈夫在绝望中偷药拯救妻子。这就是著名的科尔伯格“道德困境”。它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一系列棘手的问题:本案是紧急避险还是侵权行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怎样的?当合法权利相冲突时,何者优先?紧急避险所保护的伦理价值是什么?……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并进行归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紧急避险的相关问题,重点分析其所保护的伦理价值。
  本文主要根据科尔伯格“道德困境”一案谈私力救济中紧急避险所反映的伦理价值。
  
  一、紧急避险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众所周知,民法为权利法,它保护民事权利的两个层次是:首先确认权利,然后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权利予以救济。正如拉丁法谚所云:“有权利便有救济。”民事权利的救济,其目的在于使权利尽量回复到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以前的状态,以保护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据权利人寻求保护或救济方法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民法中的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是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护其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承认权利人的私力救济是民法作为权利法的本质决定的,这种权利是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延伸。其中,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基本含义是指:为了使本人或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即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有被害的紧急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为保护比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的行为。法谚云:“紧急行为合法”,“紧急行为超越法律,嘲笑法锁”,这源于西方古典传统文化。在西方,避险权之所以能被社会所认可,因为西方社会从古代就流传下来这么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紧急时无法律(Necessitanon habet legem;Necessitas caretlege)”,该格言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状态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紧急避险产生于两种法律保护的利益之间的冲突,要么丧失自己的财产或生命,要么牺牲他人的财产或生命。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迫在眉睫,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二、本案分析及紧急避险的伦理价值
  本案中,妇女将要死于癌症,生命垂危,即有需要避免的危险且迫在眉睫,正在发生。符合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其次,妇女的丈夫向每一个他认识的人都借过钱,但是只筹到药费的一半;并且,他希望药剂师便宜一点卖给他,或先借款,均被拒绝。说明丈夫在绝望中偷药,这一“盗窃”行为,完全是为了妻子的生命,“不得已”而损害药剂师的财产利益。另外,药的成本为20英镑,丈夫偷药并没有给药剂师带来过大的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由此,可以看出,在药剂师的财产权和妇女的生命权相冲突,而又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将两者相协调的方法出现时,“两利相权取其重”便是当事人正当地选择。在紧急避险中,对利益大小的一般判断标准是:公权优于私权;生命权优于身体权和健康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优于财产权。紧急避险是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外一种法益。显然,本案中妇女的生命权较之药剂师的财产权更加重要,更需要保护。下面将重点分析紧急避险这一制度设计所反映的人道性和伦理价值。
  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人的生命权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价值,其优于其他一切诸如财产权等权利。只是在古代社会,缺乏社会条件和机制来保护人的生命权,从而人的生命权惨遭践踏的事例也不耸人听闻。社会经济愈是发达,文明程度愈高,保护人权的法律机制便应该愈加完善。因为在社会中,人才是目的,一切法律、道德规范都是为了人的福祉而存在的。人的利益可以权衡,但一旦主体(人的生命)丧失了,这种利益之间的权衡还有什么意义?因此,紧急避险规定在两个合法利益受到冲突时,在必要的限度内,以牺牲较小一方利益来保全较大一方利益。这一制度设计反映了现代法律对更重要的利益的保护,是符合现代社会法的精神的。同时在道德层面上体现了保护人的生命权利的宗旨以及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人文关怀。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也很常见:一退休医生,遇产妇求诊,情况危急,便紧急接生,结果是母女平安,圆满结局。但该医生却因“非法行医”面临罚款。笔者认为,此种“非法行医”的责任即应适用“紧急避险”予以豁免,因为生命权高于一切!
  
  三、结语
  “紧急时无法律”,并不意味着紧急时没有法律或者不存在法律,而是意味着法律认可在不得已的紧急状态下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较大或同等的法益。随着现代文明的演进,人权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有必要强调紧急状态下的人道性原则,以期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对紧急避险中的人道性和伦理价值的分析必须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观念,并在总体原则上倾向于人道性原则,这样才能使秩序与自由、法律与道德达到高度的和谐和统一。黑格尔将避险权看作是从生命、自由中引申出来的一项权利,“紧急避险恰如一个避风港,为脆弱的人性在惊涛骇浪面前开辟了一处栖息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叶伟民.试论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4).
  [2]黄明儒.论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本质属性[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
  [3]周真真.关于紧急避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河南社会科学,2006,(03).
  [4]何秀华.论特殊紧急避险[J].怀化学院学报,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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