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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文化之价值目标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反映在古代法律文化领域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周公历经多次制周礼,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统。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当然不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义,而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为礼,于是礼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古代社会等级秩序
  社会的稳定必须以秩序为前提,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确定一定的社会秩序。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是通过确立“别贵贱 ,序尊卑”的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 ,是礼制的一个重要功能。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中国古代等级社会的等级系统复杂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社会等级,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主要可以划分为宗法等级、爵秩等级、官僚的秩品阶位等,由此形成了中国等级制度多样性的特征。礼就在于通过论证等级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
  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
  
  二、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和评判是非的准绳
  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费孝通先生说:“中国的乡土社会就是一个礼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孔子为了使人们能够自觉遵守礼的规范,就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做到“非礼勿视 ,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孔子还指出了不懂礼的规范性的危害。
  
  三、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与权力的合法性
  礼对王权的维护,一是通过郊祭、封禅等祭祀之礼,使当位之君的权力合法性一再得到天地等超社会权威的认可,从而确立王权的神圣性;二是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确立君主的特权地位。礼制本身就是政治等级的产物。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等级秩序就是依赖各种礼制来维系的君主的特殊地位和权威也是通过礼制的规范予以保障的。
  在古代中国 ,礼被视为“国家施政的标准 ,有礼则国家政治有轨可循,为治可期;无礼则施政无准 ,势将导致昏乱。”礼既足以节制人欲 ,杜绝争乱 ,又能促使贵贱、尊卑、长幼、亲属有别 ,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因而,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四、纳礼入律,礼法融合,法律伦理化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善良的人情,高尚的道德是治理社会的前提。在家天下的条件下,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儒家的“在家行孝,出门尽忠”,“忠孝一体,忠为大义,孝为小义”,以及“尊尊”、“亲亲”的伦理观,便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最好精神武器,儒家的道德观融入到立法、司法活动中,纳礼入律,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并表现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综上所述,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
  
  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维护“家国天下”统治秩序
  首先,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有瓦解,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所以,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主要规范——“礼”,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所以,为了使宗法制国家的统治得以巩固,“礼”就必须寻求维护其所体现的宗法伦理精神的手段。其次,既然“礼”在未然之时对社会所需要的秩序进行了预设,那么在已然之后,对实然的状态进行干预,以回归其应然的秩序,即所谓维护预设的秩序,这也是“礼”的预设功能的自然、合理的延伸。基于以上两点,“礼”就需要寻求维护其所预设的秩序(在宗法国家来说,是维护宗法等级统治秩序)的方法。这时,“礼”就需要外在化,从其自身以外的世界寻求强制执行力。刑罚,这种曾被原始部族战争所利用的暴力手段,就被“礼”所吸收了。
  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有瓦解,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所以,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主要规范——“礼”,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刑体现礼的基本精神原则,受礼制约,礼指导刑的运用,是刑的统率,礼是积极的规矩,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惩恶于已然。凡礼所许,刑之不禁,礼所不容,刑必禁之。礼与法同时为人的行为规范,其实质迥然,礼表现为治“内”的规范,法表现为于“外”的规范。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管理社会的基本模式。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徐忠明.神话思维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若干问题释证.比较法研究,1994,2.
  [4]李明德.中国法律起源模式探索.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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