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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0-17    作者:邓明友律师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邓明友律师
最近咨询了很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问题,有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有超越资质等级的、有借用资质的、有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有中标无效的等诸多问题。为了便于建筑从业人员查阅及在工作中提供参考,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办法阐述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针对上述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办法分为以下几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过修复以后达到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过修复以后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以支持。
(四)、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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