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手段与目的
在19世纪,一位英国探险家在非洲的一个部落里目睹了一幕“鳄鱼审判”的场面。这个村子里的人们相信鳄鱼是万能上帝的化身,于是每年举行两次“鳄鱼审判”,审判日定在春分和秋分这两天,因为人们相信在春分和秋分时,鳄鱼的智慧达到一个最佳状态。如果某个村民被指控犯了罪,他就被绑在湖岸边竖着的一个木桩上。到了晚上,一条鳄鱼爬上岸来,如果吃掉了这个村民,就说明他的确是有罪的。在民事案件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被绑在木桩上,两个木桩间隔5米远。如果哪个人被鳄鱼吃掉了,他也就输了这场官司。
这种审判公正吗?
公正,是大多数眼中的目的。纠纷寻求司法,而司法寻求公正,有限理性的人们很容易便把思维停留在公正上,把其作为社会终极目的。
诚然,把公正作为社会的终极目标在社会实践中已经足够了,更深入挖掘公正的目的反倒显得画蛇添足。只有遭遇“例外”这种理性尴尬时,我们才不得不求诸更高层的价值判断。
如果,公正是要让每个行为与其结果及责任保持一致性,那么这种浪漫主义的观点是不堪一击的。因为建立于客观论上的事实论与建立在主观论上的责任论是格格不入的。
这种浪漫主义的观点一个致命错误在于对人类理性、对世界的认知水平的超人预设。作为人的人,而非作为神的人是永远不可能对事物达致全知的,因此,个体对于行为这一客观存在的认知势必会产生差异。如果公正的前提是对事实的全知,那么,这里的公正显然是不存在的。
这种浪漫主义的观点另一个致命错误在于价值判断的不统一性。对于同一事实所产生的不同主观评价使公平只能停留于个体之上,而并不可得到整体统一。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普遍价值观存在的反对理由。作为社会的人总是要从社会的普遍性中寻找安全感的,其中包含的价值观更是如此,而且很大部分更是建立在人类生存本能之上,如对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的普遍认同。
基于理性与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及价值判断的体差异性,司法所寻求的公正显然不能单纯建立于理想化的物质意识统一化上。
司法的过程包括两个重要部分——事实的认定与价值判断的适用。正与上述浪漫观点两个致命错误 相对应,两个部分都有其天生的缺陷。
公正乃在于人们普遍认同。公正在时间上的意义在于未来,在空间上的意义在于整体,在于当事人或有可能的当事人对于同一事件发生所产生的后果能保持稳定的预期(当然,普遍的生存本能反对除外)。人类从自然的普遍规律中寻求稳定的自然界预期,从而谋得安全感。同样,个体也从社会的普遍性中寻求稳定预期,从而获得社会的安全感。公正的意义也是保持这种稳定预期,即便它是不平等的。它通过普遍的可预期性使个体不致长期与普遍积怨,从而保证了整体在时间上与空间上的和谐。
回到案件上来,当人们不足以通过自己的能力发掘事实真相时,人们退而求其次,寻求某一特定的稳定方法——用鳄鱼来判断。当这一共识达成,它已经为人们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方式,从而使纠可因此而止,不至积累,从而维持了整个部落的长期和谐。公正,作为集体的概念,在这里显然已经意义充足。
这种可预期应该是可视化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只有显而易见才使普遍认同成为可能。或者可以说,显而易见的另一种表述叫真理。
当我们从远古走到现代,讨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时,同样可以从相同的角度分析,实体正义即普遍的价值判断的实现与程序正义即普遍可预期司法过程的实现之间的选择,对于大众而言,后者是更适宜的,因为它是更显而易见的,从而也是更益于防止积怨的。相比而言,理想、浪漫的实体正义追求缺乏了显而易见的程序将极易陷入个人价值观的霸道,甚至个人欲望的霸道。
实体正义为我们提供的是一个方向,是一个目的。而众所周知的是,人类记忆力的短暂性使我们往往只能囿于时代的偏见之中,我们更注重于现在,而非未来。用未来的梦来代替现实的生活对于作为动物的人其作用是暂时的。因而,用现实的程序正义保证当前普遍认为的公平才是更为有效而合理的。
费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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