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党中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比法治社会的内涵广,但法治社会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律师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迅猛发展。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展现,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更是功不可没。当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律师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工作 的实践作一探讨,以求与大家交流共磋。
一、优化律师执业的价值探讨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优化律师业内环境,重点还要优化律师执业的外环境,主要有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律师业良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律师业良性发展又可以反过来影响和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二者互为因果、互为促进。因此,在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中,无论是过程或结果,其意义都十分深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或者是自身的原因,或者是外部环境,出现了种种不利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桎梏。从古代的讼师到现代律师,律师走过了一条从制度性排斥到制度性认可的漫长之旅,在这漫长、曲折的过程中,对律师的评价、态度各不相同,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自不待言,就是决策机关也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与公检法的公权力相比显得比较无能为力,律师同时遭遇着来自当事人不信任和公权力侵害,面临着生存的压力,承受着无奈、落寞的心灵重负。因此,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价值成为了亟需探讨的课题。
——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进而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律师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支特殊队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对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实现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都将起到积极作用。首先,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重点就是优化法制、政策和政务环境,而法制、政策和政务的优化过程本身就是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次,律师执业内环境的优化,可以提升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监督和保障国家法律得以正确、畅通、全面地实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三,因环境优化得以大力发展的律师业,通过积极参与立法、政府管理和司法活动,进一步促进法制、政策和政务的优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内容,它与国家司法制度的宗旨完全一致。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与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构成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统一体。律师执业实际上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执法的监督和制约过程,是捍卫司法人权、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正义之举。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同司法机关交往互动的过程,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主要就是优化司法环境,而优化司法环境的核心就是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制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必须建立在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基础之上,这将有赖于律师业的进一步壮大和积极介入,而律师业的壮大又有赖于执业环境的根本优化。1、律师具有不同于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品格。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人,由于遴选机制和编制的限制,由于各自与公权力和市场的不同联系,却培养出了各不同的职业品格。第一,从一开始,法官、检察官就具有了公权力与身俱来的森严和较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公平与正义的代言人,而律师却常常站在了公权力的对立面。第二,天然的,律师要靠他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而生存,要奔走于各地寻找案源,俨然是个靠法律知识讨饭吃的“乞丐”,而法官和检察官却只有优越感没有危机感,只有晋升加级的机会却没有被市场淘汰的可能。第三,压力不同,动力自然有差异,能力提升也自然各不相同。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中,律师提升专业的速度远远快于法官和检察官,律师要靠其办案能力为其赢得客户市场,其知名度由办案能力决定并直接决定其收入高低,而法官、检察官的知名度、荣誉、晋升等等,虽然也离不开其自身的努力,但还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没有律师的努力未得直接。第四,律师服务重证据轻空言,调查取证要腿手勤快,大脑灵活,而且要学会与当事人沟通,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处好关系,因此,律师可能沾上铜臭气,却不会滋生官僚气,而法官和检察官的官僚气息则几乎是不可避免。律师同时是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坚强壁垒。就维护社会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来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又是一致的;就其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来说,律师与学者又是相同的;就市场的适应性未说,律师与商人相比丝毫也不逊色。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在法定权限内始终从委托人利益出发,以委托人利益为归属,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保障“私权”、维护“人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正是因为律师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同时又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圆熟的人际沟通能力,在构建市民社会的诸多力量中,律师以其与公权力的天然对抗性,在私权与公权之间构筑起制衡机制,从而成为制约和防范公权滥用的主体性力量,发挥着抑制国家权力过分膨胀的、独立的、不可取代的作用,成为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坚强壁垒。
——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例外。优化律师执业的市场环境,就是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严格执法,逐步把经济运行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政府调控经济的内容从微观转变为宏观,手段由政策调控转变为法律调整,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将逐步交由市场中介组织来完成,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中介组织,将成为政策与市场、集团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纽带。律师是社会运行规则的创造者,以其活生生的、丰富的社会实践教会公民怎样看待、处理矛盾与利益,遵守共同的生活秩序与规则;律师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通过其执业活动,维护一方利益,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社会稳定;律师是社会矛盾的预防剂,个人通过律师服务,吸取教训,为防止矛盾的发展积累经验。通过优化律师的执业环境,使律师的社会作用得以发挥,进而达到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优化市场经济环境和其他各种社会环境,各种环境在优化过程中相互交融直至和谐统一,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 律师比学者更懂得市场经营之道。虽然有不少文章人认为,律师的最高境界是学者型律师,但这只能是少数人的理想追求,不是律师职业的本质特性,律师不同于学者在于:第一,律师执业在于向社会提供服务,必须懂得市场经营之道以招徕业务,而学者无此虑:第二,律师强调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强调为当事人利益服务,而学者无此要求;第三,法律争议有事实之辩,有法律之辩,在多数案件中,事实之辩胜于法律之辩;第四,各自本领要求也不相同,雄辩是律师取胜的必备本领,而思辩是学者不可或缺的能力。
——是规范法律服务秩序、繁荣律师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就是要求我国法律服务业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健康、快速地发展壮大。律师的地位与律师业的兴衰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律师执业内环境的优化,重点在于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律师业通过树立核心价值理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整合法律服务力量,提高执业队伍素质,最大限度地挖掘自身发展潜力,营造一个和谐、进取的内环境。这是繁荣律师业的内因。律师执业外环境得以优化,就可以减少障碍和阻力,最直接的受益者还是律师业。律师可以更好地实施法律、伸张正义,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律师法律服务业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发展。比如律师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律师必须同当事人建立利益关系,必须拉业务,必须开拓案源,并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在法律上被称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于是有人把律师看成是有钱就办事没钱就不办事的商人,但是,律师不同于商人,维权意识几乎是律师的职业本能,这是商人所不具备的,也是商人所不能比拟的。
二、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我国律师业自恢复重建20多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如今已形成了初具规模、渐进成熟、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需求的法律服务产业。律师的作用日益得到社会共识,社会地位也日益提高。律师执业环境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多方的理解、支持逐步得到改善。然而,随着我国政府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觉醒,我国律师法律服务,将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尤其是律师业,是时代的迫切需求。随着律师业大发展迫切要求的提出,制约和阻碍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种种因素和一些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凸显。主要问题有:
——律师执业的内环境严重不良。一是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我国律师的总数虽然有13万多人,但本科以上学历律师所占的比例不高,真正熟悉国际惯例、懂经济、懂外语的律师更是为数不多。二是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不强。我国现有1万多家律师事务所,真正形成规模和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极少。个体规模过小,专业分工粗放,人员流动频繁,短期行为突出,税务负担过重,成了制约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所际之间、人际之间缺乏分工协作,整体效应难以发挥。三是律师法律服务秩序较混乱。“黑律师”、不良律师时有出现,恶性竞争、偷税漏税时有发生,区域、业务不能实现协调发展。四是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我国目前对律师采用的是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实践中有些环节却出现了政府和行业“两不管”、扶持和整治“两手软”的情况。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也较松散,缺乏合法、科学、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五是我国律师业恢复和发展的时间不长,尚未形成良好的律师文化,缺乏核心价值理念和执业价值追求,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品牌服务仍很遥远。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较突出。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但律师执业中,往往碰到这种保护主义。首先是公、检、法部门。律师的执业特点客观上形成了对公、检、法执法活动的制衡与监督,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习惯将律师放在自己的对立面,将后者看成“对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这些部门自行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其正当、正常执业的情况,造成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会见难”、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阅卷难”、审判阶段的“出庭辩护难”和随后的“执行难”等。律师执业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自由权有时也得不到保障。其次是一些政府部门不但不清理、废除那些过时的、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还相继出台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规定。律师执业的靠对方许可方能实现的调查取证权和赖以对方自愿配合得到实现的执行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行使。
——立法、政策滞后,舆论氛围不利。第一,现行《律师法》有关条文已不合时宜,律师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些执业环节缺少法律保障。第二,法律赋予的律师执业权利在相关司法解释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部门自行出台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律师参与立法的价值没有被挖掘和利用。律师因其职业特点,能够深刻理解现行法律,发现其中不足;能够最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发现立法需求,而这些优势并不被重视和利用。第四,律师的政治地位与其经济地位和社会作用不相适应,由于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很严重,加之我国律师业尚处于成长期,律师的声音还很微弱,社会上普遍对律师只是羡慕而不是尊敬。第五,政策法规不能及时甚至超前,比如要内地律师业与香港律师业联营,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入世法律服务的承诺内容尚未公开,也造成我国律师法律服务难以主动与国际接轨。第六,舆论导向偏在打击和惩戒律师执业中不法行为和现象,缺乏正面宣传,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干事业、支持律师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三、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对策构想
应当说,律师是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的最为直接的沟通者,是法律试图回应社会变化而进行可欲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参照渊源,也是日益发展着的法律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活着”的形式,但是,律师在目前社会所显示出的种种劣势,显然表明其作为市民社会构建力量的单薄,表明其对公权力的臣服与屈从,这是法治的悲哀和不幸,是法制建设不可忽视的逆流。虽然行风行纪整顿运动可以促进律师行风行纪一时的好转,但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律师的行风行纪问题,还需要从完善社会文化、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管理机制和自律机制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律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因此,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时代和现实提出的必然的、迫切的要求,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复杂的工程,下面就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提出几点思考:
一是保持一定强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一般说来,社会对行为者普遍的强烈憎恶是预防失范行为的最有效的社会条件之一。对相当一些执业不规范者,他必须面对的是一种孤独、不信任甚至是敌视的社会环境,而这几乎是所有人都难以接受的生活境况。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心理预期,几乎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在黑暗中完成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心理预期,除了少数的“破罐子破摔”者,大多数违法犯罪者为了重新进入社会,也都力图通过改造自己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接纳。而在一个缺乏明确、统一和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和评价的社会中,违法犯罪者就可能基于不同的价值观而认定自己的行为没什么,从而感受不到自己行为的代价,只要有机会,就可能再次违法犯罪。自去年以来,全国各新闻媒体对律师执业中种种不规范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应该说,首先从道德上明确了一个是非标准,在舆论上给予强有力的约束,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社会条件之一,给我们带来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一抹希望。
二是提高律师界的声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律师偏离本意和执业道德的执业行为是不良执业环境所致。但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权力者也不会自动恩赐,只有提高律师界自己的声音,才能改善自己的执业境遇,为自己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利争得一席之地。第一,改进自身形象。对律师的查处整顿也不是空穴来风,应该承认,确实有不少律师因个人的不良行径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你怎么做,别人就怎么看,形象靠自己的一言一行打造,律师要靠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办案技巧、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第二,提高律协的声誉。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要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还要靠整体的力量。第三,重视宪政案件,树立律师界的影响力。一宗宪政案件也许比立一部法律的影响力更为深远。从外国律师影响力来看,他们主要是办刑事案和宪政案,通过宪、刑案来显示律师特别的政治观点和才华,从而影响社会的进程,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律师执业范围过于重视经济、民事案件,而轻宪政案和刑事案,对宪政案似乎比较沉默和不愿意加入,没有表现出律师的政治素养和所特有的社会角色。还应该指出的是,作为社会活动家,作为社会正义的推动者,许多宪政案件的研究和起诉工作必然由律师来承担。所以,律师也要靠宪政案件来树立自己的长久影响力。
三是改变司法行政管理方式。新的《律师法》呼之欲出,而且司法腐败将成为2005年度打击的重点,这必将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产生广泛而良好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的司法行政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也存在着可改进之处。第一,如果片面强调司法行政管理,则一是管不过来,二是管得过多过死,三是强化权力意识,四是与行业特点不符:如果把律师的管理完全交给行业协会,则其活动都关注于个人的私利或行业特殊利益,其利益互动受制于各种冲突和矛盾;若把律师的管理问题完全交给市场,律师则有可能为了胜诉而不惜动用一切手段,包括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甚至不惜以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为代价。因此,行政部门不妨提供公共律师信息网站服务,让当事人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交换有关律师执业方面的信息,使律师的执业行为在公开、透明、互动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第二,科学界定律师行政管理机关与律师协会相互之间的职责,行政部门做到科学制定规则,严格做好“裁判”,其他业务管理事务则交由律师行业组织办理。第三,对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要慎之又慎。经济学家认为,当一项已经发生的投入,无论如何也无法收回时,这种投入就变成了沉没成本。一个律师从学习法律取得本科证书到参加司法资格考试最终取得执业证书,其间历经数年,投入无数,这些资产只能运用于法律职业之中,对普通公民来说,日常生活根本不需要如此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将血本无归,损失巨大,而且永无翻盘的机会。司法行政部门要规范的是律师的执业行为,而不是取消其执业资格。如果一定要通过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以达到整顿律师队伍的目的,变通的方法可以是一次警告以后如果再违法违纪则吊销其执业证书不迟。
四是规范司法行为。客观地说,司法腐败现象也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有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行政干预,也有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但这些因素都要通过司法权的启动而发挥作用,即司法腐败蕴涵于司法过程之中,司法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度是导致司法腐败最为关键的原因。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但从目前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状况看,大多数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公开。审判过程的外在形式向当事人、社会公开了,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证据的采信、对事实的认定、对是非的评判的公开等等都落实得并不好。由于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这在制度上容易导致案件审理的暗箱操作,也容易导致司法缺乏应有的监督,最终导致权力滥用、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因此,要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同时规范司法行为。第一,加大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查处力度,要抓住典型,严肃查处,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使法院真正从制度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第二,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提高司法透明度。一要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当庭裁判力度:一方面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另一方面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从而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二要在办理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加强司法的公开性。三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五是政府守法。政府守法比一般主体守法更重要。与政府相比,公民、法人或一般的社会组织都势单力薄,根本没有对抗法律的力量,即使违法也容易受到惩处和纠正。但政府则不同,因为行政权是最广泛的权力,而且具有强制性的力量。而如果政府以此与法律对抗,就会对法治造成最严重的伤害;而如果政府守法,法治也就成功了一大半。然而,历经几千年,现代国家发展的趋势,无一不是行政权的无限发达,政府这“巨人”变得无所不在,无所不能,造成了权力支配律的格局。尤其是政府权力的相对集中与较大的自由栽量权,使人们习惯于政府官员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因此,政府守法也是法治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实践也充分证明:如果政府守法不能取得成效,则法治的实现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政府守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在某种意义上,对法律权威和实效的最大威胁来自于政府。政府必须守法,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保障。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它不仅带来法律观念上深层变革,同时它也是建立一个自行双向良性运转的法治系统的关键。
世界法学家协会主席的瓦勒里奇。耶夫道奇莫夫先生在刚刚结束的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接受记者专访时谈到:“中国在20余年这样短的时间里,就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并且还在进一步进行司法改革,目前又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这些都非常契合本届大会的”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的主题。而且中国文化中”和为贵“的哲学思想,也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思想财富,相信一定会对与会各国法学家们的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就是建设‘法治与和谐社会’的生动样本!”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作为律师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律师行业发展新的契机!
通联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诃滩南路62号乌鲁木齐市司法局502室
邮 编:830002
电 话:0991-2319684 8228536
E-mail:sisi12766@sina.com
- 微信被骗怎么投诉
- 网上刷单被骗怎么追回/全国反诈举报Q:II40-79I3-41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朱令被毒杀之点滴思考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外地户口可以在武汉离婚吗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