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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杀法官痛及司法正义观

发布日期:2005-08-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法官被刺杀的案例一桩接着一桩,跳跃于媒体的舞台。之所以导致这类现象出现,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司法官个体的断案素养、司法官整体的信用形象、司法的权威性等都有关系。但在分析诸多成因时,有一个因素不可忽视,那就是当前司法意识形态领域的程序正义观。

  我国过去的司法活动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对程序正义强调不多;今天,程序正义被陡然提起,西方的程序正义观东渐至我国本土,并认为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抵触时,以程序正义为正义。可见,在司法意识形态领域,程序正义观已经备受青睐。应当说,程序正义观在英美法中的出现和发展并非偶然现象,与其诉讼结构、审判制度、衡平法地位以及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皆有关系。受此影响,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然而,程序正义理论移植到我国之后,是否能够快速“成活”并结出丰硕之果,还要看我国是否有适宜的栽培土壤。

  从传统观念对人们的深远影响到现阶段整个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来看,程序正义对司法正义的实现功不可没,但对程序正义的过分强调却有矫枉过正之嫌。有学者甚至认为,“如果裁判的结果是从正义的程序中产生的,其结果便被认为是正义的,并能排除、消化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这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夸大了程序正义的地位和功能。认为遵循了法律程序即被法律“认为”是正义的,只看到了法律规定,而忽略了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事实上,司法的真谛在于解决纠纷、匡扶正义,而非屈从法律条文。就目前的法治观念现状来说,大量事实反复证明,当事人更为关注的是实体正义(结果),而非程序正义(过程)。当法治目标尚未实现时,人们“讨个说法”的心理并非单纯地追求一个“过程”,而更是期待着一个实惠的“结果”,而理想的程序正义观却违背了处于法治过渡期人们的这一法律价值观。在这种司法正义观的指导下,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不仅没有被“消化”,反而可能招致不满情绪大增,从而产生并加剧了当事人与法官、法院、司法甚至国家的对立状态。此时,那些怀恨在心的当事人一旦放弃了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救济,就极易在法官身上泄愤。

  法官被刺杀现象与司法意识形态领域的程序正义观的“误区”不无关系。刺杀者不仅刺痛了法官,更刺痛了我们的司法正义观。法治历程中,由强调实体正义的极端直接走向强调程序正义的另一极端,其实不利于司法正义和法治社会的真正实现。因为这会影响到一些法官误入司法正义的歧途,认为只要走了程序的流水线,产出的必然是铁案,因而疏于对实体正义的关注。而将程序视为实体的“母体”,认为实体正义从程序正义中来,甚至主张“程序正义即是正义”,更有失冷静。程序正义不等于实体正义,也未必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两者尽管联系密切,但总不能掩盖其天然的差别,司法正义应完整地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尤其在中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当事人对实体正义的期望程度要高于程序正义,理想意义上的程序正义的实现条件在诸多方面恐怕一时也难以满足,过分强调程序正义,搞程序正义的“大跃进”,并非理性的观念选择,而应该遵循法治进化规律,让法官在阐释法理上多下功夫,防止单纯疲于应付程序。要在优先满足实体正义的同时,兼顾程序正义,让正义多元化地逐步实现,最终达到两者的完美结合之理想法治状态。这是走向司法正义的必由之路,这个过渡阶段的程序正义观,是从中国本土法治资源的实际出发的,它不是靠学者的生硬构建和盲目移植,而是尊重活生生的人性、生活和现实。反之,如果草率行事,过度渲染程序正义的理性价值,反而会适得其反,殃及司法正义的实现,并为司法的信任危机的产生制造温床,显然,这是很危险的,司法正义观的再次被触痛也就难以避免。

  上海政法学院·李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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