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法庭建设的现状及完善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处在司法的最前沿,发挥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也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在司法活动中贯彻的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在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们倾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认识人民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凸现人民法庭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人民法庭的优势并未能完全得以发挥。如何使人民法庭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真正做到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已成为人民法院急需解决的一大新课题。笔者本通过对人民法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的一些建议,以求完善人民法庭的功能。
一、人民法庭建设的现状与不足
长期以来,人民法庭在解决群众告状难、方便诉讼、及时调处纠纷、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促进乡镇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二十多年来迅猛的社会改革与发展,人民法庭固有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步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1、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合理。我国的人民法庭是从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后,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建立的。在“文革”时期遭到破坏,70年代又得以部分恢复,到80年代,各地增设了不少法庭。但近20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飞跃发展,农村的村、镇建设变化很大,交通、通迅建设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加上一些乡镇的撤并,行政区域已发生了变化,但人民法庭的设置则还是原封不动的,已有相当多的人民法庭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甚至有些法庭还给群众的诉讼增加了不少麻烦。
2、从人民法庭的力量配备与工作任务看,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不合理。在实践中,一人法庭、二人法庭大量存在,即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配备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也是极不科学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目的仅仅是保证法庭能组成一个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而已。而人民法庭的任务除审理案件外,还有执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能。显然,从人民法庭的任务及人民法庭的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的要求来看,人民法庭仅配备4人是不够的。也正是这种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造成人民法庭简易程序滥用,审判方式改革得不到贯彻落实,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强等弊病。况且一个法庭一个合议庭,又是审判人员负责执行其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这与“审执分离”的原则又是相违背的。
3、从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看,人民法庭的物质设施不到位。一流的审判业绩,离不开一流的物质设施作保障。但由于人民法院有限的财力、物力影响到了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的发展。目前,有的人民法庭连基本的办公用房、审判庭都没有,更谈不上交通、通迅、文化娱乐等设施。人民法庭生活条件差,法庭工作人员存在不安心基层的现象。
4、从人民法庭的整体水平来看,现有人民法庭的人员素质偏低。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庭人员少,但工作任务繁重,能用来加强业务学习、进行培训的时间不多,只好停留在原有的法律功底上靠吃老本,业务素质无法提高;其二是人民法庭的人员新手多,业务不熟、而多数法庭工作人员仅是机关“下放”锻炼而已,工作一两年稍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后都往机关钻。
5、从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的执法要求看,现有人民法庭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的执法要求不只停留在“方便诉讼”上,更重要的是要求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公正裁判,把案件办得既快又好。但由于审判力量、物质条件的限制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关系案”、“人情案”、案件超审限、审判不公平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完善人民法庭建设之路径
对人民法庭的改革,是要通过对其布局的调整,使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物质装备与辖区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使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而,人民法庭改革与建设,必须在遵循“两便”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因地制宜和科学高效的要求进行。笔者以为应从二大方面着手。
(一)强化人民法庭的自身建设
人民法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其应有的贡献,就必须在法庭的设置、物质装备、人员的配备等方面进行科学的安排,使之具有与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相适的保障。
1、科学设置、合理调整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设置必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要按照这一新的“两便”原则,以不增加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交通、通迅发达程度等因素,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辖区范围及人口数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设置。对一些辖区人口少、经济不发达地方的法庭,应予以合并,在原辖区内地理位置处于中心,交通便利的乡镇成立一个中心法庭,或以一个法庭为基础,兼并2至3个法庭的人、财、物,以实现司法资源的整合和功能完备,策应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法制要求。
2、科学配置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人民法庭是集“立、审、执”为一体的“小法院”,但依照“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司法制度,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可将“立、审、执”三大权力集于一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必须将审判与立案、执行、监督分开,实现真正的公正、公开审判。就人民法庭而言,要实现这三个公开,必须配备足够的审判力量。为此人民法庭除配备三名法官及一名书记员外,还应配备一名立案人员,负责信访接待、立案等工作,另配备两名执行人员作为一个执行组,负责执行人民法庭辖区内的执行案件,包非诉执行案件。这既能解决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又能及时支持当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为确保人民法庭的安全、庭审秩序及配合执行组的执行工作,还应配备相应的法警。
3、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审判活动的重心由庭前转到庭上,当庭裁判的案件越来越多,调解和审判都要求在审判庭上公开进行,因而一个法庭必须确保足够的审判场所,并配备好与人员、场所相适应的交通、通迅、信息工具,保证审判工作的须利进行。例如,网络电子签章系统就能有效地保障边远法庭的裁判文书及时送达。
4、提高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并实行轮岗制度。人民法庭应订立定期学习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党的方针、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互相监督的制约机制,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减少以致杜绝违法违纪的发生。另一方面,组织干警参加有效的学习、培训,相互观摩庭审和学习研讨,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同时,要建立科学的法庭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对法庭干警实行比法院机更优惠的福利待遇制度,在法官等级晋升、法官业绩考核、优秀等次评定等方面,应当优考虑。并对法庭干警进行轮岗制度,以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于基层、扎根于基层。
(二)法庭工作机制的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的需求,人民法庭工作方式,不能还停留在就案办案上,而应紧跟时代的步伐,赋予新的内容。
1、转变职能,将人民法庭就案办案的工作方式,转变为以审判与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并重的轨道上来。人民法庭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以诉讼的方式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是其主要责职。为此,只有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庭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人民法庭还要发挥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功能,采取各种有效的途径,积极指导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即要将人民法庭的工作转变为在法庭庭长领导下,审判组织的主要职责定位在对辖区内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和对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上。
2、改变工作方式。人民法庭不能机械的座堂办案,而应根据农村执法环境相对差、农民法律意识不强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其一,要强化调解工作,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被誉为“东方奇葩”,人民法庭应把诉讼调解工作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即使看似很难的处理的案件,也要千方百计寻找突破口,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其二,最大化的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外,均应适用简易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化解矛盾与纠纷;其三,加大法庭辖区的巡回审理活动。在非法庭驻地的乡镇设立与村民圩日巡回审理机制,方便群众诉讼,也方便群众旁听审理,这样既有利于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审判水平,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一种有效方式。
3、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基层人民法庭要依托自身解决社会纠纷的优势和经验,加强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纠纷调处主体间的合作,采取例会、组织旁听、法律知识、调解技能讲座等方式对辖区内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和培训,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共同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4、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构建便民诉讼网络。人民法庭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坚持走群众路线、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公正高效的审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又充分利用在最基层的优势,努力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庭更就在继承和发扬这种优良传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庭应当加强便民设施建设,设置公示栏、宣传栏,以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对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与义务、举证需知、风险提示及审理程序应当公开。在辖区内建立便民诉讼网络,在非法庭所在乡镇设立便民服务工作站、点,选好联络人员,及时指导人民群众诉讼,从而建起快捷、高效的的便民服务机制。
廖忠东 赖晓龙
- 微信被骗怎么投诉
- 网上刷单被骗怎么追回/全国反诈举报Q:II40-79I3-41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朱令被毒杀之点滴思考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外地户口可以在武汉离婚吗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