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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可从多重制度着手

发布日期:2006-12-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迫并获取口供的行为。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力度的增大,一系列刑讯逼供事件被曝光,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虽然刑讯逼供已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实践中仍无法禁绝,这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思想方面的原因,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又有现实方面的原因。如何在立法及司法中进一步完善遏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已是当务之急。

  笔者在参照、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1.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途径,对此,我国刑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较统一的认识。国外的沉默权制度主要有两种:积极模式的,司法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沉默权;消极模式的,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但司法人员无告知义务。结合我国国情,推行“积极沉默权”的条件尚未成熟,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适用“沉默权”这一问题上不可再作延迟,可分阶段实施,先确立“消极沉默权”,通过稳步推行,使沉默权制度发展成熟、深入人心,再确立“积极沉默权”。笔者建议,应先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取消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

  2.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明确载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中。为改变我国在无罪推定制度设计滞后的局面,促使无罪推定这一进步理念在侦查人员心中真正得到确立,笔者建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从根本上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时刻提醒侦查人员在法院判决之前被追诉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以有效阻止刑讯逼供发生。

  3.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典,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刑讯者无法从刑讯逼供之中获利,从而迫使其放弃刑讯意图。为改变我国目前仅有“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现状,笔者建议,及早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确立,同时规定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排除方法、排除程序等。这样就为甄别和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法理依据。

  4.完善律师帮助权,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求律师在场,是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则。笔者认为,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这一制度,监督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行为。律师可以对非法讯问乃至刑讯逼供进行申诉和控告,并可作为证人向人民法院证明口供系采用非法手段取得。

  5.创立刑事侦查约束机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为强化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约束,应适用并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针对刑讯逼供犯罪的特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侦查机关对刑讯逼供的指控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对侦查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另外,当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般仅停留于被动的、静态的层面上,往往缺乏严密的主动跟踪监督。笔者认为,遏制刑讯逼供犯罪离不开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在监督模式上,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变终端监督为过程监督,在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执行逮捕、提押、还押以及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凸显检察机关在遏制刑讯逼供犯罪中的独特作用。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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