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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官国外培训的实证考察

发布日期:2006-08-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个法官国外培训项目的实证考察,及其与公务员和学者培训的比较,分析了我国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尽管出国培训对个人和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作用有限,成本过高、效益过低。论文分析了海外培训热的时代和制度背景。主张确有实际需要的法官培训应以国家和地方法官学院等培训机构为基础,以法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为主要内容。应认真审核法院的教育培训经费,将每年用于出国培训的大量资金节约下来,直接转化为办案法官的职务津贴或工资奖金,提高基层法官的生活水准。严格限制各种脱产学习,使法院的人力资源有效地用于审判工作,减少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量;逐步取消在职攻读学位。法官的待遇不应与学位挂钩,法官评估主要应根据审判工作业绩,而不是以外语和学术论文为标准。最终目标应是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任职前培训制度和有效的普遍继续教育制度。

  关键词:法官培训  国外培训  法官教育培训制度

  我国的法院一向被称之为一所“大学校”——法院系统作为流动的培训机构而著称:以大量的财力、人力支持着一个庞大的教育培训体系;每年有大量的在职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不断有经过各种教育培训的人员从法院流出,又不断有新人加入这种教育培训的行列。[i]近年来,国外培训成为这所学校最受欢迎的课程。2005年8月,笔者作为访问学者赴美国访学。在威斯康星大学(以下简称威大)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笔者遇到了一些在此接受培训的来自国内的法官和公务员。基于此前对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关注,笔者对这些培训项目及其人员进行了一系列的访谈和调研。本文重点是对我国法官出国培训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同时兼对公务员培训乃至学者出访进行附带性的比较研究。

  一、威大法学院培训项目概况

  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培训项目是与威大法学院建立的一个长期合作项目,包括不同形式的短期法官培训和组团考察,主要分为:

  1、4个月法官培训项目

  (1)人员及期限。首批两位法官于2005年8月到达,培训期间为4个月,大约相当于一个学期的课程。两位法官均为高院的庭长(或副庭长),中年,男性,此前均多次出国,曾经过英语培训,英语基础较好。

  (2)经费。项目经费全部由中方自行承担,威大法学院则负责组织、安排,由一位兼职雇员(女、法学院毕业的留学生)负责有关事项。基本费用大致包括:培训费(学费)2400$,(强制性)健康保险800$,生活费,人均每月约1200$·4,往返旅费10000元。住宿由威大法学院安排,但费用由法官自己出。一共约合人民币近8万元,如果将先期培训、选拔费用和法官国内的工资算入,约相当于近10万元人民币。据培训法官所言,首批费用中部分来自某项基金资助,以后的费用则可能全部由法院自己承担。

  (3)课程安排及内容。培训法官在学校注册的身份为“特殊学生”(special student),但中心并没有为他们安排专门的课程,他们同国内另外一些留学生(其中有法学院正式的一年级学生,也有华东政法学院与威大法学院合办的双位学课程)一同参加几门专门为外国留学生所开的课程:1)美国法导论(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Law);2)法律渊源(Legal Sources ),是美国法律渊源及法律依据和判例检索课;3)法律学术论文写作,主要是讲学术规范。4)专门为非英语国家学生开设的法律英语。他们无需参加辅导课和一些课外活动,一般需要完成作业、参加考试,但成绩对其无关紧要。[ii]其中课程1)是由教授一般性地介绍美国法律制度。其他课程都是由法学院的讲师或聘用人员担当,一些操作性的课程甚至由聘用的外国留学生辅导员(Tutor)担任。课程中有时会由从事兼职律师的教授(一般为兼职教授)进行实务介绍,中间也安排了几次参观法院、旁听诉讼等活动,对于直观地观察美国的司法确有帮助,但是并没有机会全方位地观察和比较州与联邦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实证性考察几近于无。我向两位法官详细地了解了他们的学习情况及收获,一位法官认为他们的主要收获是极大地提高了英语水平,即通过大量的练习和作业提高英语的听说写能力。除此之外,是对美国法律检索、学术规范和法学教育等有了一般的了解。法官告诉我,他们原来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些学术规范,例如如何引证、论证,引用与剽窃的区别等等,在这方面他们受益匪浅。然而,在培训中没有机会接触著名教授的专业课,法学院也没有对此进行介绍,以至于威大最有特色和享誉美国的法社会学、合同法等课程以及“威斯康星理念”和“行动中的法”等[iii],在这些课程中都无法体现。

  2、法官集体培训项目

  集体培训项目首批法官是从该市各级法院选拔出来的“外语好的年轻法官”,共20人。培训时间为3周。经费同样全部由中方出,威大法学院为他们举办了若干讲座,组织其参观了各种政府机构和法院。当我询问此行的目的时,回答说是为了了解美国的法律;对于为什么需要了解美国(威斯康星州的)法律的问题,回答是目前该市高院只与威大法学院建立了这种联系。根据威大主办者的粗略估算,这次培训除往返机票外,人均各项费用约为8000美元,如果将往返机票(约1万人民币)以及国内组织、培训和其他费用算入,总数可能约需15至20万元人民币。这个项目时间安排比较紧凑,几乎所有工作时间都安排了法院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讲座、参观和旁听审判等活动,重点是美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就项目本身而言,效益相对较高。

  3、公务员培训项目

  威大法学院承办的为该直辖市某区培训公务员的项目是在该区区长推动下形成的。该区长曾经是一位法学教授,后从政。任教期间,曾到威大法学院作过访问学者。担任区长之后,他提出了一个宏大的人才战略,与威大法学院建立了培训协议。该培训项目由区政府出钱,威大负责安排。这次已是第二批,共19人,成员是已经在该区工作6至7年的年轻公务员,来自该区各个党政部门,外语经过考试和集中培训,不设翻译。笔者也同这些参加培训的公务员进行了交流。整个培训为期3个月,安排是:(1)4周专门培训课程,主要是由各部门分别讲授该州的有关制度和法律;(2)两周到纽约、华盛顿等地参观;(3)实习,根据个人情况分别选择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为期1个月的观察见习。例如其中一位来自司法局的干部在县法院实习,分别到有关各个部门进行了实地了解,如公设律师、法院审判、管理等。其间不需要每天都去,也可以根据兴趣选听威大法学院的课程,但由于时间关系,不可能听完一门课,也同样不可能接触到威大法学院最有特色的东西。(4)参观回国。此项目由于有外出参观的安排,实际支出要比法官培训更高,且人数较多,至少耗资近100万元人民币。在区一级的机构中,如此魄力的大规模的培训实不多见。

  威大法学院和东亚法研究中心与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都有密切往来。此项目的负责人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司法援助项目十分热心,从其承担这些培训项目的初衷和效果看,确实颇具远见。首先,是扩大了威大在中国的影响,与中国大陆一些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建立了密切的关系,使这个地处偏远的大学在中国的经济中心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并联络了一些跻身于政法界高层的校友。同时以该地区为中心,威大法学院不断开发出一些新的项目,例如与华东政法学院联合办学,每年接受部分研究生学生到威大法学院学习一年,可同时获得两校的硕士学位(LLM)。美国的其他大学虽然在这方面政策和做法各有不同,但近些年来,都在做着同样的努力。据说这些培训项目的主要目的并非赚钱,但毕竟学费对学校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且决无亏本可言,所以这个项目也使威大法学院获得了很好的效益,因而得到了大学当局的支持。

  二、问题与比较分析

  1、出国培训考察的投入与政策

  众所周知,法院教育培训的传统最初是出于实际需要——1980年代法律人才匮乏、法官主要来源于非法律专业人士,学历低,不得不通过自身的力量和法律院校完成基础法律教育和专门性职业培训。这种教育的效果是显著的,曾使一大批非职业人员成长为法院的骨干法官。然而,随着这一任务基本完成,法院的教育机构转化为继续教育,以提高法官素质的理由继续发展。[iv]但是在职人员通过各种普通教育机构提升学历学位的“教育”则始终持续。由于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把提高法官的职业化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教育培训的投入不断增加,国家为此设立了专项开支,各地法院的培训经费逐年都有较大的增长。法院通常以法官的学历、学位、乃至出国培训或国外归来的留学生的比例作为其人才素质的重要指标,并把法官的外语(主要是英语)水平作为法官素质的一个标志。[v]从大规模的法官培训、出国考察,到目前发展为有计划的长期国外培训,都是出于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发展战略。在各地法院办案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仍有大量的法官(据说不低于三分之一)在以各种方式“上学”,从“专升本”、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直至出国留学和培训。例如这一则报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的崔岩,意外地收到美国休斯敦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他心中忐忑地拿着通知书找到刑一庭庭长朱军。“当时我们庭受理的案子超过了历史最高件数,上至庭长下至合议庭法官都铆足了劲办案”,崔岩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时他并没抱太多希望。但一个星期后,崔岩得到通知,院里同意并且支持他去美国读书。近年来,在市政法委、市高院的组织下,海淀法院多名优秀法官参加外国高级法官研修班学习。两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分别获得了瑞典和美国的法律硕士学位。海淀法院在人才培养上敢于下大手笔,舍得花大力气。[vi]

  除少数自费留学,但在法院保留编制的外,多数出国培训是由法院即国家出钱的,国家对法院的财政投入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于此处。在提高法官素质的目标下,这部分支出是名正言顺且非常正当的。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培训费用是不能转作他用的,既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官的经济收入,也不能转化为办案经费,而其效益历来也没有人、也无法进行认真的考察——只要钱花出去了,必然会有效果,心照不宣的是将其作为一种待遇——部分是领导的特权,部分是对某些法官的奖励。[vii]

  2、效果与效益分析

  就出国考察和培训对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的作用而言,自然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必须明确何谓法官素质,笔者在一篇专论中已经谈及,法官素质决不是指学历或学位,而应是其职业道德(法官的良知)、法律专门知识、能力和经验以及其他学识的综合。[viii]那么,能否对出国培训在提高这些素质方面的效果做出评估呢?

  首先,出国考察和培训对于法官职业道德的提高不能说决无作用,或许会增加他们对该职业的荣誉感、使命感等等,但至少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正如学识与学位与道德无关一样。近年来因腐败、徇私枉法落马的法院院长们经常出国的绝非少数,但并没有因此减少他们的贪欲,甚至没有使他们学会小心滥用权力的风险。应该警惕的倒是国外的物质生活和法官的高待遇是否会扰乱他们忍受清贫的耐力,增加他们愤世嫉俗的心境。

  其次,出国培训对于法律技术知识和经验有何直接作用,没有一个法官能够讲清楚。当然或许有许多潜在的积极作用,而且必然会因人而异。[ix]海淀法院模范法官宋鱼水多次谈及她出国培训的经历:“参加政法系统组织的到荷兰4个月的法律专业培训,使我真真切切体会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这种比较学习和贴近了解使我不再盲目地崇拜和效仿西方,不再抱着与专家学者相同的视角来审视西方文化和中国现实的鸿沟,开始了适应本土文化审判模式的积极探索。可以说,这是我法律人生的第三次飞跃。”仔细品味这段话的含义,恰恰是对法官出国培训的一种反讽,如果我们的学者和法院不盲目崇洋,何需让法官到国外去感受中外差异,又何必花钱走这样的弯路?[x]而如果没有宋雨水这样的悟性,食洋不化,岂不是适得其反,反而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增设了一层屏障?此外,法官不同于涉外律师,并不需为外国当事人提供服务——此事关乎国家主权和尊严,因此英语及其他外语本身并非中国法官的业务要求——即使审理涉外案件,法官也不必须用外语审案和阅读法律文件;即使需要了解国际法和国际贸易法的理论与实践,也不必非到外国或境外去了解;即使需要部分专业人员,也无须所有的法官都掌握外语,直接从外语专业人才和归国人员中招收,不仅经济、而且水准更高。

  出国培训与法官职业化的联系表面上似乎是顺理成章,但实际上即使并非毫无关联,至少这一路径是不能依赖的。法官职业化应该是法院准入资格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应该是严格准入标准、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任职前的实务培训,而不是在院校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提高法官的身份保障和物质待遇,减少人才流失,尊重司法经验(而非简单的年轻化)——其中身份保障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根本;而在操作的层面上,职前培训、实践经验积累,则是最重要的职业化途径。而只有对本国的法官和法律教育缺乏信心的决策者,才会想到依赖出国考察培训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化,这种思路正是出于对本土司法实践和制度的不自信。

  第三,出国考察与培训对于法官个人阅历、知识和文化教养的提高应该是有作用的。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这种机会可能使法官感到受到重用,一种报答之心油然而生。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个例子:

  “上世纪末出国考察热,海淀法院也派出法官到国外进行中短期学习,但是海淀法院打破了论资排辈、领导先行的惯例,大胆遴选工作成绩突出、外语水平高的年轻同志参加出国考察。当年的书记员、现在已经是民一庭法官的李洋,回忆起当初接到出国通知的情景,依然感慨万千:”那种鼓舞是无法用言语形容的!‘“[xi]可以看到,选择一位书记员出国考察,是基于领导的一种奖励,它起到的首先是激励作用。

  毫无疑问,这种出洋的经历对于法官个人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提高文化教养和综合素质无疑是有益的。而且,正如法官(和公务员)认为的那样,这种培训对于其此后的实践工作尽管不会有直接的作用,但是可能会具有一些潜在的、长远的作用——这或许就是素质的提高。不仅如此,鉴于在中国,法官的学术论文直接关系到其升迁晋级及前途,学一些学术规范、多发表一些论文对个人的好处显而易见,何况出国历来是出成果的捷径。

  然而,通过具体考察就会发现,出国培训即使有益,其效益也是很低的。一方面,成本过高——约合10万元的费用相当于几位普通法官的年薪?如果将这些非常可观的费用用于提高法官的待遇,增加实际办案法官的报酬,可能会有助于减少精英法官的流失,使他们能够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或许也能多少降低腐败的几率。另一方面,获得这种待遇的机会不均等,其中直接相关的因素包括外语水平、年龄、所在法院和部门、个人与领导的关系,以及领导本人所掌握的原则与标准等,而无一定之规。结果是,某些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和某些省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某些精英法官多次或经常出国,[xii]而有些人却永远也无法享受这一待遇。试想,一个兢兢业业办案的老法官,怎么可能会掌握娴熟的外语呢?如果他能有提升的希望或业绩突出,或许可以有机会参加法院组织的某些考察团,但是,这些机会对于多数法官而言无疑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正如一位法官在同笔者谈到这一问题时所指出的,法官干得再好,待遇也是固定的,教育培训经费也不可能直接用来奖励法官,所以只能以这种方式花掉。如果把这些费用核算一下,算作法官带薪休假的待遇,某些法官的实际收入由此可能大幅度提高——但也导致了法官内部的不平等。问题在于,这种机会往往并非是平等地赋予每一个法官的:如果完全凭借外语,则外语好的人可能会优先或多次获得这样的机会;而如果完全由领导权衡决定,就无形中造成了一种不平等甚至腐败的机会。此外,在出国之前,一般还需要经过外语培训、办理手续等各种环节,几个月的培训项目实际上要有消耗半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每一个在外培训的机会都会减少法院实际办案的人力(出国多自然办案就少、甚至完全不办案)。目前各种学习培训挤占的法院人力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比例(有的法院高达四分之一),不断增加的压力迫使法院通过简化程序、法官加班等非正常方式应对,当然也会影响到办案质量。

  第四,培训与法官的流失。无论是法官或是公务员培训,一般都会同教育界一样,由出国人员与派出单位或出资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回国后应至少在本单位服务5年,否则就需要交纳违约金。但是,众所周知,这种协议对人才流失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在跳槽获利高于成本时,人们才会这样做,违约金就是合理的成本,通常不会构成人才流失的障碍。出国培训回国后立即或很快跳槽的情况屡见不鲜,显然,出国培训即使不是法官流失的直接原因,但是确实经常成为一种诱因或为其提供了一种机会,尤其是年富力强、交际面广的法官。对于这个问题,海淀法院采用了一种“大度”的态度:“你们这么‘大方’,难道不怕人才流失?”有人这样问。“海淀法院有的是人才。”周继军(副院长)的脸上露出自信的微笑。[xiii]由于不怕人才流失而大方地送人出国培训,多少有点因为钱不是自己的、用也用不完,不花白不花的感觉。但是这种态度并不能否认人才流失的事实。如果把近些年法院用于出国考察和培训的所有资金进行一下累计计算,并与由此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收益相比较,特别是与我国司法机关职业化程度和法官素质相比较,那么,其效益就不言自明了。

  最后,培训对于法院审判的实际作用。无论如何,笔者并无一概否定出国考察和培训的意图。出国考察和培训中有多种目的和作用,不可一概而论,其效益也各有不同。

  第一类,作为领导出访等外事活动之类的可以排除不论。但需要指出,就法院的功能而言,除最高法院外,外事活动显然不是其重点。

  第二类,参加学术活动本属个人自由,在国外法官以自己的收入和假期参与并无不可,但中国均由国家(法院)出资,显然应有所限制,一般不应予以无条件支持。

  第三类,不可否认,在某些涉及具体改革措施的论证过程时,为了解放思想、开阔眼界,寻找具体的制度模式,有时确实需要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实地考察和参考,实证调研和考察的作用是无法用书本上的知识和他人的介绍所取代的。而且令人遗憾的是,如果没有外国人认可的经验,有时我们连自己的制度和传统的价值优劣都难以判断,例如,调解的作用一度被法学家和司法界贬低至试图取消的程度,但经过到国外参观考察,听说外国人正在学习中国的调解经验,由此才敢于重新认识和改革调解。[xiv]毕竟,这种情况也可算作出国考察的必要性之一,但至少对每一次考察都应该有明确的效益核算,以此判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四类,即本文重点研究的培训,实事求是地讲,多数培训项目的效果是无从考察的。在数月或更短的时间内,对于存在语言和背景知识等多方面障碍的出国人员而言,由于不可能得到最好的传授途径,所学到的东西往往仅仅是一些皮毛或片断;即使了解了某些制度及其理念,由于缺少对所在国法律传统和政治文化的全面了解,缺少与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要么几乎完全不能理解,难以从中获得真正的感悟,要么则容易产生对某些制度的迷信。最好的情况就是像宋鱼水那样获得一份感悟,但难道这就是培训的目的吗?从法官的身份而言,其使命并非是推动改革或法律革命,而是如何根据中国的法律和程序办好案子,在国外培训所获得的所有知识,最终如果不能对这一使命有所帮助,则意义就必然有限。[xv]至于为了制度的借鉴或根本性改革而进行的国际比较,更适于由立法者或专门的研究者承担,至少由于其专业背景,不必从ABC开始,也不会仅仅囿于一个国家和地区。

  即使是某些针对性很强的培训,也需要通过其内容对其必要性和效果进行评估。例如,“根据对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对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山东高院大力加强涉外商事法官培训工作,组织全省30名涉外商事法官赴香港进行了为期12天的学习考察,实实在在地为工作在涉外商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充电’”。具体内容是:“赴港学习的业务骨干先后听取了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香港知名大律师等主讲的课程,内容包括香港政府行政架构及改革、香港基本法律制度、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信用证贸易的法律问题、香港公司法与合约法、合同仲裁条款的承认与执行、与世贸组织相关的国际贸易法等。还考察了香港立法会、高等法院、律政司、廉政公署、法律援助署、惩教署、贸易发展局。这些部门基本涵盖了香港立法、司法、执法的主要职能部门。通过近距离接触与交流,法官们对香港法律的制定和实际运行情况有了更深的认识。”[xvi]涉外商事审判虽然与香港各种制度不无关系,但是一方面,法官屈尊去香港求学是否能对审理涉及国际贸易和世界各国法律制度案件有直接的帮助,是否必须逐个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求学?另一方面,这些基本的知识在国内也完全可以通过聘请有关专家获得,且无需如此之高的投入。成本与效益比较而言,更像是一种类似“红色旅游”或参观考察兼购物旅游的活动,估计参加者获得这样的机会都会皆大欢喜,所以,收获大小不能仅听他们的体会。

  三、背景分析及比较

  在我国出现法官培训热并不令人感到奇怪,其制度背景大致是:

  1、司法改革和司法政策都把教育培训作为提高法官职业化的重要途径,并由此获得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2005年在中国召开的第21届世界法律大会,还专门讨论了这方面的经验。这个问题的根源,还是因为决策者对法官素质和司法公正的认识停留在学历、学位、学识这些最肤浅的层次上,而不愿从法官身份保障、法官的职业道德等更根本性的体制问题上解决,培训实际上是一种舍本求末或者急功近利的行为——近年来,法院的培训投入,包括机构、人员、举办的培训次数、形式、人均参与次数等均已成为法院政绩评估的指标。

  2、受到国家以出国培训作为提高人员素质的方针激励。基于所谓人才战略,从中央到地方、从公务员到司法机关,都把出国培训视为法宝。上海某区的大规模公务员培训就被视为改革者有魄力的决策和政绩。在这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有同样的社会心理和做法。在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最初推动法官出国培训的往往是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例如福特基金会等,他们曾寄希望于通过法官培训提高中国法官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在国内援助建立了若干培训项目,这也可看作法律与发展运动的一种自然延伸[xvii].然而,经过一个阶段的尝试后,由于鲜见明显实效,这种支持开始减少甚至逐步取消,[xviii]此后,随着我国国力的增长,各种培训已经逐步转为由国家和地方自行支持为主。

  在威大,笔者特意了解了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官培训的情况。在此,没有发现其他国家有类似的法官培训项目——威大法学院目前接受的法官培训或进修只有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官(1人);公务员则有韩国和其他东南亚国家或地区的个别人。笔者专门找到这位来自台湾的法官了解了台湾地区法官出国培训的情况。

  这位来自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的法官也是一位庭长,我们在交流时发现两岸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观念非常相近。在台湾,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地位和权威以及社会评价同样不高,尽管并没有发现什么法官腐败的具体案例。在这种背景下,提高法官素质和修养的诉求也使得台湾司法机关有到国外、特别是美国进修、考察和培训的愿望。但是,在台湾,这类培训并不是由法院直接派出的,任何法院也没有这个权力或经费。而是由“司法院”从整体预算和规划中确定每年出国的名额(一般很少),由所有符合条件的法官公平竞争,一般需要考核外语和出国计划。出国时间一般为一年,可以带家属,经费标准统一管理。进修法官要根据其计划,在进修结束后向“司法院”提交一份考察或研究报告。这位法官的计划是考察美国的量刑制度,为此他需要查找相关法律和文献、进行实证调研等,也可以选听相关的课程。他告诉我,实际上,这种进修与法官的职务、地位和素质考察都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只是给法官提供的一种机会,也可以说是一种待遇。有些法官对此并不感兴趣,有些法官则由于外语等原因难以获得这种机会,但出国与否,毫不影响其资历、升迁、调任或待遇。之所以有些法官愿意出来,一是由于法官工作太累,希望借此放松一下,顺便增加一些人生阅历。二是希望给孩子提供一个在国外生活、学习外语的机会,全家人在国外生活一段时间是非常惬意的。至于考察进修的实际效果,他认为对于个人的素养和知识会有所提高,对此后的司法实践肯定是有潜移默化的影响的,但未必有直接的作用。至于考察结果(报告)的作用,他肯定地说,既不会对立法者、也不会对社会有什么直接的价值和意义,只是为了约束进修法官不要虚度时光罢了。

  在交流中感到,两岸的相同点在于:首先,到西方国家进修的大背景在于司法机关和法官地位不高、缺乏自信,以自谦的姿态向“先进国家”学习。把国外培训作为素质提升的手段,体现了发展中地区司法界的普遍心理。[xix]其次,作为一种待遇或激励机制,使一些法官可以由此进行休息和调整,并获得接近西方文明的机会。同时,对法官个人的教养、学识、人格会有一定的提高。最后,一种附带性的期待或理由,是希望能够对本地司法或法律有推动作用。但实际上,鉴于法官的身份和使命,这一目的基本不会实现。

  与大陆不同的是,其一,这种培训或进修是制度化的、有节制、有计划的进行的,不会造成大规模的出行和地方性的差别,以及法官内部的不平等,也不会给法院带来较大的压力。其二,与法官的素质和职业化没有制度上的联系,也并不对此寄托较高的期待(法官的职业化问题已经通过司法考试、法官培训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得到解决)。其三,考察的目标是明确的,有一定的督促和制约,也有可能得到超过预期的收获(例如向立法机关提交考察研究报告,提出具体建议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官在培训后基本不会流失,因此,既使是个人受益,但毕竟人还是留在法院,也可算作一种公共积累。

  3、成为利益分配的另一种方式或激励机制,即国家出钱、个人受益。这一点前面已经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4、出国培训热反映出国内法学和法律教育的失败。从宋鱼水的出国体会中,可以感悟到她的真实,由此也看到为什么法官们必须出国——我们的法律教育,无论是院校还是法院自己的培训机构看上去都在把法律意识形态和西方先进法治国家的理念和制度灌输给学生,但一方面,所传授的那些知识和事实很多本身就是不全面的,有些是断章取义、不求甚解,有些则隐去了对其利弊客观分析;另一方面,在这种传授种经过我们的主观诠释,更增加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观念,例如法律迷信、西方迷信和美国迷信之类的东西。从这种教育中,学生往往并没有真实了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没有获得真正有用的实践知识与技能,只是学会了许多愤世嫉俗的空谈和理想。乃至于不得不到国外真实地实地了解其制度后,再重新回归实事求是,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然而,大多数出国者恐怕并没有宋鱼水这样的反思能力。乃至有些人评价说,通过这些培训,除了外语什么也没学会或许倒是件好事,如果学到了一点反而更加痛苦,不断地对照西方的先进制度抱怨中国的落后,又怎么能安心办案?而食洋不化,动辄标新立异也未必就是幸事,这些年司法机关的各种改革,前车之鉴难道还少吗?

  5、法官培训与公务员培训相比较而言,意义更为有限。公务员也同样需要考虑效益与结果。除考察外,公务员培训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对口或定向培训。由于世界各国行政执法和操作方面的共同之处确实能够相互借鉴,而技术性的环节,包括规则、程序、制度和操作流程,有些可能直接引进,因此对口培训一般而言是必要的。但是必须对具体的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如专业人员、所在地区,项目的紧迫性、实际支出与必要性等。如果经过评估确有必要、符合效益,不仅应该、而且必须进行这类培训。另一种培训则是非定向的一般培训,例如目前威大法学院承担的上海某区的培训项目,也包括一些政府出资在国外攻读学位的,此类效益相对难以衡量。人才的培养固然重要,但是相对于社会中大量急需财政支出的项目:如医疗、贫困救济、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社会公益事业、环境保护、教育等等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而言似可适度节制,大量的国外培训是否过于奢侈?直接从国外学成归国者中聘用部分专门人员,成本要低得多。就政府支出的合理性而言,一般而言,政府职员在职攻读学位,除非是自费并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上应该完全停止,尤其是那些身居高位的领导干部(严格地说,高官在位攻读学位本身也是一种腐败或不当支出)。短期出国培训则应因地制宜,在地方政府财力和人员调配可能的范围内,或许也有理由这样做——毕竟上海的公务员(即使是区一级)的国际交往较多,公务员即使仅仅是为了提高外语水平出国培训,也比法官的培训费用支出更为合理——至少在国际交往中可以减少翻译的费用,或许有利于招商引资和国际合作,而这些都与法官的使命无关。

  6、法官的培训与学者的出国交流不同。学者培训如果是由国家或教育单位支持的,同样有效益的问题,而且不仅起浪费惊人,而且其中的不平等也非常严重。[xx]然而,相比之下,法官培训的效益更低,必要性更小。

  其一,法官与学者的身份与使命不同。比较各国的制度、获得更多的信息是学者的使命之一,尽管不出国也同样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符合科学规范的研究,但是有机会获得最新的研究成果和信息,与第一流的学者直接进行交流和探讨,效果和收获毕竟不可同日而语。而直接的实证考察则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认真的考察研究及其成果有可能填补许多国内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空白,有望对我国的法律教育和制度建设提供建设性的意见。相比之下,法官的出国进行基础培训的意义则非常有限。

  其二,法官与学者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要求不同。法官素质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道德与良知,其知识更多的来自于对本国法律、程序的系统掌握以及经验的积累,主要是一种实务性和操作性的知识。而学者的知识结构应更具有开放性,需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与开阔视野;外语则是他们必不可少的技能。法律实务强调本土性,而国际学术规范则是相同的,在国外的学习有助于提高学术研究的规范性,这对于我国学术界至关重要。交流与互访是国际学术界的传统,许多学校都设立了学术休假制度,就是希望学者利用这样的机会定期地进行交流和知识更新、开阔眼界,以实现资源共享、相互借鉴的作用。

  其三、法官和法院是一种国家制度,代表着一种司法的权威和地位。法官的出国进修不仅意味着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和谦恭,而且,所获得的信息和知识、乃至于个人教养的提高也很难转化为法官的个人审判行为和制度的改进。因此,法官出国培训的效益是最低的。而学者的知识是通过个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而体现和传播的,尽管出国的效益因人而异,但是个人收益可以直接转化为其研究成果,这也是一种效益。同时,学者是以知识的传授为使命的,学者如果能通过系统的比较研究,更准确地了解各国法律制度、其运作的社会条件及问题、经验,并形成符合科学规范的研究成果,将可以使法学研究和教育整体受益,也可以逐步改变前述那种误人子弟的教育内容和方式。因此,相比较而言,学者出国研修效益更高。尤其是,一些较高层次的学者基本不会产生流失问题,损失和成本更小。法官固然也有接受国外新鲜经验和理念的必要,但通过培养好的师资和国内培训途径则更符合效益。

  四、结论与对策

  考察法官出国培训的问题最终归结为:首先,法院的功能是什么,法院是否应该成为一所大学校?其次,法院为什么会成为一座大学校或流动培训站?最后,怎样解决这个问题?

  应该承认,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都承担着一定的法官培训功能,无论是法官培训实习、见习法官制度、从书记官升任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胜任上级法院法官,还是通过大量诉讼实践从律师走向法官席,法院都可称之为法官成长的基地或“学校”。然而,这种培养却不应是高度流动性的,培养的目的是为了当好法官,而不是为了离开法院另谋高就。法院没有义务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造就个人,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不应在这个阶段变为无效消耗。在职法官的出国培训不仅效益低,而且从法官所代表的国家司法权的尊严看,也不应过多。即使国力财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也不应忘记,尚有大量国计民生问题由于资金短缺而无法启动,更有相当多的基层法官刚刚满足温饱,其子女教育和医疗问题尚无法解决。[xxi]

  那么,我国的法院为什么会成为一座大学校——流动培训站?由于时代原因,我国法院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不自行完成法律教育与培训的使命,这种历史作用是不应否定的,然而,这一使命本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一方面,投入应该有产出,20多年的教育的成果本来应该足以使一代、甚至几代法官达到职业化要求了。另一方面,法律教育机构高速增长,后备法律人才大批量产出,本已超过了法院及所有司法机关的需求,法院似乎没有必要再把不合格的人招进来再从头进行培养。然而事实是,从1980年代到今天,尽管国家对法院教育培训的投入越来越多,尽管在职法官的学历不断有所提高,但投入与产出却高度不协调。1980年代由法院送出国进修培训的人几乎很少有人回到法院,更少有人真正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而法院仍在矢志不移地一批又一批地加大投入、继续送出。相比最初,今天培训回来、并且留下的人数比例确实大有提高,但是仍然不能遏止整体流动的趋势。这种趋势也包括在职法官获得学位后的流出(在西部甚至通过司法考试后就可能流出)。而法院的年轻化运动则挤走了许多早期进入法院并经过了不同培训的老法官(有时出国考察也被作为其退休前的一种安慰)。这种主客观原因造成的流动也就造成了培训的无效。毫无疑问,其根源在于体制,如果法官的地位不能有实质性的提高——通过建立真正的身份保障制度,使其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可以安心并独立办案,不必整天担心学位、末位淘汰、竞争上岗、发表学术论文和自己的年龄;同时改变对法官的评价标准——以尊重司法经验取代片面追求年轻化和高学历,那么不仅这种流动将永远将继续下去,真正的精英会远离法院,而且,还可能时时孕育着各种私欲膨胀的契机。[xxii]

  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体制性的变革,也需要观念的变革。笔者不拟对此过多论证,简单的结论性意见是:

  首先,尽管出国培训对个人和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可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鉴于其作用有限,成本过高、效益过低,应尽量减少乃至取消各法院的分散培训。从法官的使命及其职业特点而言,应立足于确有实际需要的本地业务培训,以法官学院等培训机构为基地。以法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为主,辅之以聘请国外专家讲学、国内专家培训、小规模研讨等。[xxiii]

  其次,认真审核法院的教育培训经费,将每年用于出国培训的大量资金节约下来,直接转化为办案法官的职务津贴或工资奖金,使在基层办案的法官生活水准能有所提高。[xxiv]

  第三,严格限制各种脱产学习,使法院的人力资源有效地用于审判工作,减少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量。法官的待遇不与学位挂钩,最终应完全取消在职攻读学位。

  第四,所有获得法官资格的人仅以司法工作业绩和资历评估。不应以外语、学术论文作为资格、素质评定的标准。

  随着我国的高速发展,国家的尊严及司法的权威也应逐步提高,相信我们应有能力针对中国法院和法官的实际需要,建立一种具有实效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期望有一天,在国外的法学院中不再看到以学生身份出现的中国在职法官。

  本文主要部分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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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此处虽指法院,实际上包括所有司法机关。此处所说的教育培训,既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继续教育;既包括专业方面的培训,也包括例如进党校之类的政治思想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已经从早年的业大、成人教育,逐步转向专升本、研究生(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出国进修培训。国家法官学院与各地的法官学院不仅承担在职法官培训的任务,还参与过一些面向社会招生的学历教育。同时,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就是请国内外学者,给法院作各种形式的讲座、报告、辅导等等。笔者也有幸多次参与这类讲座或辅导。

  [ii] 其他学生除了这些课程之外,一般还需要根据学分的要求选听另外一到两门课程。

  [iii] “威斯康星理念”是威大诸社会科学学科关注社会现实、积极参与公共社会决策的共同理念:“行动中的法”则是威大法学院从1950年代开始建立的最有特色的学术传统,重点是通过经验(实证)性研究,探讨法与社会之间的差距与互动,促进法的改革。但是无论是法官还是公务员在培训前后对此几乎都一无所知,以至于他们都感到威大法学院似乎没有什么名气和影响。

  [iv] 实际上这种转化中把最重要的环节忽略了,即把法官任职前的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混同,本应作为重点的任职前培训被高度简化,而继续教育则参差不齐,原有的由书记员升任法官的制度原本可以填补职业培训的不足,但在改革中也被废弃(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仍在继续)。

  [v] 笔者曾在在四川某中级法院的文艺演出中看到一个非常具有震撼力的节目:法官们分别用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等不同语言背诵共产党宣言和法官誓词,看后确实令人佩服。

  [vi]报道:海淀法院,优秀法官的摇篮,载《人民法院报》2005-9-7.

  [vii]数不胜数的出国考察有些是有具体目标的,例如,某项立法、司法解释和改革等等,但往往也不例外地成为一种旅游活动,并往往有一些外行跟着看热闹。一个潜在惯例是,培训项目如果成批进行,中间必须“夹带”若干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原因和目的不一,如交换或利益平衡,以及相互监督等等。

  [viii] 范愉:法律家素质与法律教育刍论,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二辑。

  [ix] 最高法院支持拍摄的一部电视剧《大法官》就显示出这样的逻辑,一位获得国外学位的女法官可以用古罗马哲人的语言解释什么是正义和公正,在电视剧中她被树立为中国法官的希望所在。这种逻辑告诉我们,出国培训可以使法官学到良知和法律技术,中国法治的希望寄托在这些精英法官身上。即使这种逻辑真的存在,如果不能保证这些精英留在法院,意义仍然有限;或不如直接从归国人员中招收法官。

  [x]报道:海淀法院,优秀法官的摇篮,载《人民法院报》2005-9-7.

  [xi] 同上。

  [xii] 在威大法学院培训的两位法官都不止一次地出过国,一位去过欧洲几乎所有国家,另一位则去过美国的很多主要城市。但他们在法院内并不算出国最多的。当我说到有些法官隔不久就要出国一次,并经常在报刊上发表出国观感时,两人完全同意我的感觉。

  [xiii]报道:海淀法院,优秀法官的摇篮,载《人民法院报》2005-9-7.

  [xiv] 上海某区的一位法院院长告诉我,他本来坚决反对调解、特别是人民调解,后来司法局和高级法院组织他们到美国考察了一个多月的法院附设ADR,这才知道司法社会化、调解的价值等现代理念,回来之后成为法院引进人民调解的积极倡导和试验者。

  [xv] 笔者在全国各地的各级法院都见到过不少参加过出国或预备出国的法官,他们多是一些中青年人,外语不错,个人能力也较强。但交谈中发现,他们不仅对各国的相关制度知之甚少,甚至对培训国家的制度了解也并不是十分深刻,或者仅仅知道一些学到的东西,而无法将其与其他国家或中国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其直接作用往往就是写一两篇介绍性文章而已。当然,最高法院除外,因为其各个部门都有大量“研究型人才”,对于制定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或许有一些参考。不过近年来各级法院参考国外制度的一些改革措施,也并不都令人认可,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公开不同意见等。

  [xvi]王世心:山东培训涉外商事法官舍得投入,载《人民法院报》2005-09-01.

  [xvii] 即1960年代以美国为中心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向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输出制度和法律,以援助其实现现代化的运动。福特基金会曾是这一运动的积极推动者。

  [xviii] 福特基金会从1980年代后期起至1990年代曾在中国各地支持过大量的法官培训项目,最初曾大力出资支持法官出国培训进修或攻读学位,但培训的效果非常不尽如人意,出国的法官基本上均已流失或很少有人在从事审判工作;此后其支持重点转向国内法官培训。目前,福特基金会已经基本上不再支持此类项目。

  [xix] 很少见到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官到外国的法学院进修,笔者在日本虽然见到过有留学经历的法官,但那是在其任法官之前以学生身份前往,而且这一经历对其法官生涯没有任何直接作用。各国法官们出国通常是休假旅游,或者是应邀讲学出席学术会议等,法官中精通外语的也不多见。

  [xx] 很多访问学者在国外只是为了学习外语,有的甚至连这一目的也未达到。有归国的学者笑谈有大量二三流的中国学者常年活动在国外各种国际会议上,尽管并没有什么重要成果,对中国的了解亦非常肤浅,却常常在这些国际会议上以批判中国的制度为其本职。

  [xxi] 近年来我国法院建设从中心城市开始,出现了一种豪华乃至奢靡的趋势,一些基层法院的建设甚至远远比我在国外见到的高等、地区法院更为奢华,遑论县法院和社区法院。这与我国的法院“人民法院”的称谓极不相符,这也是近年来片面宣称所谓法院建筑是正义符号的实践结果。

  [xxii] 笔者并非主张高薪养廉,因为人的贪欲是没有止境的。但是如不能保证法官基本的社会经济地位,法院无法吸引和留住人才则是必然的。

  [xxiii] 法官的实际需要及问题往往并不是通过培训能够解决的。在笔者参加的一次国际法官学院组织的国际研讨班上,主持者曾经对来自各地基层法院的代表进行调查,以了解他们希望从外国法官的讲座中获得什么信息,结果排在首位的问题全部涉及司法独立、法官待遇、法官责任等体制性问题,而外国法官表示他们对解决这些问题无能为力,只能提供有关程序和经验方面的知识。

  [xxiv]西部地区各级法院法官的工资低得令人感叹。十万元的培训费用足以支付好几个人的年薪。如果真的专款专用,不能改变的话,还不如让每个法官平均报销一下国内的旅游费用,也算是大家可以平等享受的一种待遇,毕竟比有人出国,有人连北京都去不起要好一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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