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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06-08-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等的规定,所谓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和对劳教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政策在执行机关统一正确实施。从监所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看,做好监所检察工作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的需要。

  一、 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执法监督难度大。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

  2、获取监督信息难。

  监所检察对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掌握发生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以及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但是监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诉讼程序进行和刑罚执行环节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掌握文书的数量极少,主要是相关的机关都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监所检察部门都没有。要监督的话往往要到有关机关去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难以做到监督的及时性,在有关机关不配合的情况下,监督检察根本没有办法实现。2、被监督单位干警是24小时轮岗值班,而我们是正常工作日制。当我们处于法定节假日时检察监督也随之“休息”,其间出现的问题我们难以知晓。即便我们正常工作时间,也不可能全天守在监区里,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一个获取监区里发生的本应属于我们监督检察的信息的途径。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依靠被监督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才提供,或者我们偶然遇到和听说。被监督单位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问题,是否全部或如实告知我们,依然取决于其自身利害关系及我们与被监督单位的协调关系。

  3、技术装备不到位。

  由于监所检察部门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使得难以与看守所实行微机联网操作,对看守所登记的有关监管情况无法及时查阅。由于不能联接看守所的监控系统,不能随时注意舍房内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对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很难及时了解和要求有关单位查处。

  4、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视不够。

  目前部分检察院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表现在认为监所检察属于一个可要可不要的科室。在硬件设施的配套、人员素质建设等方面投入的力度不够,难以保障监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5、监所检察部门的地位尴尬。

  按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所检察监督自然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监所检察部门属于人民检察院的一个业务科室,这样使得监所检察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疑,违背法律原则,难以保障监督检察的公正性。

  二、 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完善监所检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1、完善监所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专门针对监所检察做出规定,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2、建立信息通报、规范文书送达制度。

  首先在监管场所方面,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在监所场所的违法违纪情况,监管场所应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进行通报。加大硬件投入,确保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场所实行联网操作,这样监所检察部门就能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的情况、进所出所、提讯等情况是否合法。其次,对于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要及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要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备查。

  3、提高派驻检察级别。

  可以考虑将监所检察由分院统一上收,统一派驻,提高检察监督级别。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派驻机构与基层检察院的关系,使派驻检察部门脱离基层检察院的领导,避免监所检察部门与基层检察院的裙带关系,保障监所检察部门能站在公正的立场对基层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增强监督权威。同时,在统一派驻检察的情况下可以对监所检察部门的干警进行适时的工作轮换,避免监所检察干警与被监督单位由与太熟悉而产生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

  总的来说,做好监所检察工作要求首先从立法上解决监督检察的依据问题,其次监所检察干警要切实的提高思想觉悟,认识到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放下包袱和顾虑,敢于监督。

  4、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监督力度要求监所检察干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改进监督方法。

  敢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要有监督的勇气和胆略,一经发现要果断地进行监督,不能畏首畏尾,怕得罪人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不愿监督。应当明确监督是我们的职责,不敢监督则检察监督无从谈起。

  善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在敢于监督的前提下,讲究监督的方法和策略。监督检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求监督检察干警必须做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僵硬的关系模式下,监督检察工作得不到被监督单位的配合,监督检察的难度加大。因此监督检察要在融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下进行,要求监督检察的措施让人觉得是在实际的解决问题,为被监督单位完善相关方面的工作做指引和帮助。

  依法监督要求检察人员的各项监督检察活动必须有着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力。没有依据的监督只能使得被监督单位觉得完全是在搬弄是非、故意刁难,使被监督单位产生抵抗情绪,也会使监督检察失去依据而缺乏威性。

  准确监督要求检察机关要提高监督的质量。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事实的监督就是滥用监督权的表现,因此对被监督单位存在的违法事件,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保证用事实说话,使被监督单位信服。

  勤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要树立监督的意识,做到脑勤、腿勤、嘴勤、手勤。勤于监督还要求对于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注意纠正的结果,凡是没有及时纠正的,要扭住不放直到纠正为止,要有监督的韧劲。

  改变监督方法,传统的事后监督方法,只能取到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作用,而且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改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参与到相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去,从源头上保障办案机关不发生违法行为。

  5、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

  由于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且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这对监所检察干警熟悉刑事诉讼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必须具备的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着良好的思想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和公正执法意思。但从现行的监所检察部门人员素质来看,远不能达到要求。我认为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政治素质。针对监所检察环境艰苦、工作条件差、执法难度大的实际,要按照从严治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狠抓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加强公正执法教育,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增强了干警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自觉性。

  二是加强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监所检察干警要以正在开展的“大学法”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刑法、刑诉法、派驻检察工作流程等,学习公安、司法、法院有关监管工作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执法监督本领。

  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舒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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