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鸿斌律师讲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15 作者:蒋鸿斌律师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解析
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3月8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并对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风险管理、人员要求、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1、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办法》制定的背景及适用范围
(2)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开展的业务范围
(4)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登记要求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5)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放大倍数的规定
(7)《办法》对风险指标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
(8)《办法》对准备金计提、财务制度、收费原则的规定
(9)《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10)《办法》规定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业务
(11)在新的政策背景下,担保机构如何进行业务创新
蒋鸿斌律师,电话:13838067561,jhb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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