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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探视权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0-06-29    作者:王鹏律师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一直困扰着孩子的父母和法院的执行同志。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未行使监护或抚养权的一方有定期探视权。
       我国婚姻法对探视权的执行问题一直无有效办法,似应创出些办法来,因为探视权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心理健康和亲情的感受以及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原配偶对子女的探视,实是限制子女享有亲权的权利。
       建议可以采取的办法:
       办法之一,可以在探视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教育机构协助执行探视。
       办法之二,探视权受阻可成为改变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当然在探视权制度上还应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仇视”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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