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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权益人为了其权益得到实现,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0-05-21    作者:王铁友律师
权益人为了其权益得到实现,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20073月,蓝天商场与宏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食用油的合同,双方约定200741日前宏大公司交付食用油。同年3月底,宏大公司要求延期交货。据查,当时蓝天商场所在地油价大涨,宏大公司准备将该油卖给其他公司,从中获得更大利益。蓝天商场得知后准备起诉,在起诉的同时蓝天商场想申请财产保全。那么,财产保全是如何申请的?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即《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如果被申请方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财产保全期间内除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外,任何单位及组织都无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作者:王铁友
                                       0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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