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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一起案例浅谈我国“反性骚扰”立法势在必行

发布日期:2010-05-21    作者:王铁友律师
从一起案例浅谈我国“反性骚扰”立法势在必行作者:王铁友                      
//wtywj.home.news.cn/blog


    案情简述:晨晨,女,15岁,读高中。班上有个男生经常骚扰、调戏她,晨晨一直忍让躲避着,不敢告诉父母。长期的精神压抑使得晨晨本来很优异的成绩迅速下滑,整天精神恍惚,在父母反复的追问下,晨晨终于将事情说了出来。父母知道后非常气愤,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解决。校方经调查后,给予男生记过的处分。事后,男生并未停止对晨晨的骚扰和调戏。这事最后闹得沸沸扬扬,学校里流传着各种各样的闲言闲语;街坊邻居也指指点点。所有的这些让晨晨感到更加痛苦,精神更恍惚了,导致她连门都不敢出了。父母最后决定要讨个公道,便以“性骚扰”为由,将男生告上法院,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结果晨晨受不了人们的“眼光”疯了。前段时间再见到晨晨的母亲,四十多岁的女人如同老妇一般苍老,目光呆滞,令人心酸。
    我国的“性骚扰问题”到底有多严重,让我们来看几组关于“性骚扰”的数据:
    新浪网的民意调查中显示84%的女性受到过不同程度“性骚扰”,其中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深受其害。调查中还显示“性骚扰”7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50%来自上级,20%来自同事。调查中还显示约10%的男性也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
    “性骚扰”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口头性骚扰;二是行为性骚扰;三是环境性骚扰。
    常见的“性骚扰”类型主要有: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身体接触的占60%;讲黄色笑话的占30%;偷窥的占5%;自我暴露的占5%。还有一些人提到过电话性骚扰和语言攻击性骚扰。
    面对高达84%的“性骚扰”,忍和躲几乎是所有受性骚扰女性的首要选择。调查显示,35%暗示对方放尊重点;30%悄悄躲开;20%出于种种考虑保持沉默;10%进行报复;5%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前三项都可以归入忍和躲一类,就占了85%。而对于男性来说一般都是忍和躲。
 
   “性骚扰”问题在我国长期存在,尤其近些年,我国的“性骚扰”事件急剧增加,“反性骚扰”立法的出台已迫在眉睫。虽然有个案在“性骚扰”诉讼中胜诉,但败诉、被驳回的仍占据很大比例。
    我国到现今为止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反“性骚扰”的立法,以至于“性骚扰”一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中仅对“性骚扰”作了少许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这些法律的实施细则时对“性骚扰”概念仅界定在工作场所。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性骚扰”的概念、适用的范围及特点,并且都是在妇女权益保护的前提下,对于男性受性骚扰的情况并没有任何规定。
    我国现在适用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用现行法律解决“性骚扰”问题时便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相互冲突的问题。
    1、立案问题。把“性骚扰案”称作民事侵权案件是媒体或大众的一种习惯叫法,法律上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民事案件要想进入司法程序,必须有一个案由。所谓案由,可以理解为案件的性质、由来或者内容提要。诉讼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都要写明案由,案由不只是在审判阶段才确定,法院接受当事人起诉状时就应明确案件的案由。案由既是案件内容的提要,又是案件类型划分的标志,同时它也是案件反映的法律关系性质的体现,名不正则言不顺,“性骚扰案”的案由到底是什么?
    2、取证问题。“性骚扰”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受害人和侵害人在场,具有隐敝性。而往往“性骚扰”是在受害人无准备,不知情,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从而使受害人受性骚扰后举证困难。然而,依据现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受害人很难取到相关证据,特别是直接证据。正因为这个原因大多数女性遭遇“性骚扰”时便会选择忍隐而放弃法律途径。
    3、赔偿问题。目前“性骚扰案件”的赔偿标准难以确定。例如,武汉“女教师性骚扰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二审法院以精神损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没有支持一审法院的这项判决,原告经过一年多的诉讼,所得到的判决只不过是“赔礼道歉”。这场审判似乎是一场道德审判而不是法律审判。“性骚扰案件”即便胜诉也可能是赔礼不赔钱,这样的结果让绝大多数女性在法律面前产生犹豫。如果证据不足,不但失去了工作、丢掉了“脸面”,而且,连一声赔礼道歉也难以讨回;就算取得了相关证据,打赢了官司,可能也只是得到被告的一声“赔礼道歉”,而精神上的伤害怎么办?目前,“性骚扰案”一般都是按照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先得拿出受到损害的证据。“性骚扰”行为的损害后果表现在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程度如何证明呢?人们不禁问道:“这样的官司还有必要打吗?”
    4、追究责任问题。对“性骚扰”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并非一部《妇女权益保护法》所能解决的。一方面,《妇女权益保护法》是一部倡导性的权利法,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评价准用性法律规范,通过其他相应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来追究法律责任,但在这些部门法尚未确立针对“性骚扰”的相应法律责任之前,对“性骚扰”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另一方面,由于“性骚扰”本身的情节有轻重之分,给被骚扰者造成的影响也有大小之别,所以法律责任的设置必须要做到“行为与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要适当把握法律责任的追究。哪些行为只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哪些行为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哪些同时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这些必须有一个系统的法律规范,而不能粗糙地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了事,更何况并非所有的“性骚扰”都能适用该处罚条例进行法律制裁。
 
    解决性骚扰问题必须做到什么呢?
    首先,必须尽快出台“反性骚扰”立法,或是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关于“反性骚扰”的内容。在立法时应明确指出以下几点:1、在法律中要明确给“性骚扰”定位,明确“性骚扰”的概念、性质、特征;2、在法律中要对“性骚扰案件”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3、在法律中要对“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问题有明确的规定;4、在法律中要对“性骚扰案件”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把“丢掉的”道德“捡回来”。道德是一个传统的美德,是在法律之外来约束人们“可以这样行为”或“不可以这样行为”。它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不可分离的。如果只有法律没有道德,法律制定、出台的目的最终也将失去有效实施的土壤,最终体现在纸面上。
    然后,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处理性骚扰事务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中应当有一部分民间代表和妇女团体代表参加。这些机构的职责包括受理性骚扰的申诉、调解、支持受害人起诉等方面。所有的妇女团体也应该站起来,呼吁受侵害的妇女要挺身举报,支持她们用法律作为武器,来遏止长期存在的性骚扰之风。在这些专门机构、妇女团体的辅助之下,能够使受害人难以启齿、拙于应付的性骚扰事件得到专业的帮助和有效的解决。
    鉴于现今“性骚扰”问题的严重性,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制定详细的“反性骚扰”立法或在相关法律中详细写明关于“反性骚扰”的内容,以便尽快弥补目前这一领域的法律欠缺。
                       20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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