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谈 “律师见证”
发布日期:2010-05-03 作者:宋晓锋律师
第六,律师见证应遵循公平、直接和客观原则,但对合同中弱势一方或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应依法维护; 第七,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对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的行为不予见证; 第九,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必须由2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 第十,律师见证程序应完备。 最后,笔者提醒并建议广大朋友一定要慎签“带欺诈性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以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性质合同”。各位律师同仁从事见证业务时,应当勤勉尽责、谨慎审查,以专业的角度判别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万不可为了小小一杯羹而给自己带来无边烦恼。 宋晓锋,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现系北京市丹宁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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